網站擅發電子書被索賠近億法院:惡意侵權判賠超97萬

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4月23日,封面新聞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對原告北京中青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美國杜威出版社訴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鳳凰新媒體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進行宣判,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0萬元和合理支出17萬餘元。

網站擅發電子書被索賠近億法院:惡意侵權判賠超97萬

庭審現場。北京知產法院供圖

據瞭解,本案涉及互聯網行業知名企業,且被訴侵權行為曾於2015年經國家版權局立案調查後予以行政處罰,並被國家版權局評為2015年度全國打擊侵權盜版十大案件。

據介紹,原告稱其經授權獲得了某部戰爭類書籍的出版、發行、信息網絡傳播權及電子書發行權。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間,原告發現被告在其經營的“鳳凰網”網站及“鳳凰開卷”“軍事秘錄合集”手機APP上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的付費閱讀和下載,侵害了其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因被訴侵權網站上顯示涉案作品的點擊量累計超過1400萬,故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支付近億元賠償。

關於“鳳凰網”上侵權行為的具體賠償數額,原告請求以其實際損失來確定。其主張依照在先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銷售量乘以權利人的單位利潤的計算方法,並認為侵權複製品數量即為被告網站顯示的涉案作品的點擊數。以此得出的實際損失超過4億元,其在本案中僅主張9880萬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著作權損害賠償制度系以實現作品的市場價值為指引,補償為主、懲罰為輔。其目標既在於通過完全補償填平權利人因侵權行為而受到的損失,亦在於通過懲罰性賠償有效遏制侵權動機,以實現社會層面的最優預防。損害賠償數額的上限即應為能夠實現最佳預防的數額,著作權法不應追求超出最佳預防的威懾效果。

法院認為,雖然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不能當然地適用於本案,但其中所涉及的相關因素對本案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仍具有一定參考價值。考慮到被告侵權惡意極為明顯,加之被告雖主張涉案作品的點擊數與其後臺數據不完全一致,但其並未提交充分的相反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故法院在重點考查涉案作品的市場價格、發行量、所在行業正常利潤率,涉案網站的運營模式、涉案作品在網絡環境下的傳播規律,涉案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和損害後果,以及被告主觀過錯程度的基礎上,結合各方當事人提交證據的情況,對本案損害賠償數額予以綜合確定。

法院表示,原告在本案中所請求的損害賠償數額過高,已嚴重超出社會公眾的市場認知且明顯不合理地高於同類作品的市場價值,不應全部予以支持。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歡迎向我們報料,一經採納有費用酬謝。報料微信關注:ihxdsb,報料QQ:3386405712】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