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聯社改革,一直是農村金融改革的重點之一,也是中國金融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要求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堅持縣域法人地位。2020年5月初,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再促包括省聯社在內的地方金融機構的改革和發展問題。
之所以要推動省聯社改革,是因為隨著越來越多的農信社改製為農商銀行,省聯社對轄內農信機構的全方位管理與農信機構自身的公司治理之間已日益不協調。加上省聯社對農信機構的微觀管理干預過多,不僅管著轄內農信機構的人事任免、財務、業務,甚至連科技設備採購都管,權力很大。一些省的省聯社高管層頻頻出事,甚至出現塌方式腐敗,觸目驚心。比如,據7月19日山西省紀委監委消息,山西省聯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崔聯會以及山西省聯社原黨委副書記、副理事長、主任邢亮喜和山西省聯社原黨委專職副書記、副理事長王忠澤三人,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同時接受山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一家省聯社,一二三把手同時出事,看起來罕見,實質上事出有因。
省聯社改革,說了多年,但進展不大,關鍵問題出在路徑選擇上,核心問題是省聯社理事長、主任等高管,由誰來任命和委派的問題。
目前省聯社的理事長和主任均由省政府任命和委派,省聯社改革也主要由地方政府提供方案。沿著這一改革路徑,各省為了能管住全省農信機構,提出的改革方案首先考慮的是如何維護省聯社繼續管轄全省農信機構的地位。正因為如此,人們看到的改革方案,基本上都是諸如建立省級“農商銀行”或者建立省級“超級農商銀行”、各縣級農商銀行變為省級農商銀行的支行等等。“省級”也好,“超級”也罷,說到底,就是省聯社要繼續說了算。
然而,監管層並不認同這種改革思路。在日前舉辦的一次論壇上,監管官員明確表示,省級“超級農商銀行”設立後,必然會削弱其支農支小、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力度。“我國現在不缺大銀行,在本次信用社改革過程中,必須保持農村信用社、縣級農商銀行法人地位的穩定。”
一方面,要保持農村信用社、縣級農商銀行法人地位的穩定,另一方面要讓省聯社的權力不受太大影響。這種兩難選擇,決定了省聯社改革很難平衡各方利益、一帆風順地深入推進。
其實,換個角度,問題的解決並不難。
眾所周知,省聯社最初是由基層農信機構共同出資組建的地方性金融機構,按照公司治理原則以及原銀監會印發的《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3〕14號),由社員代表組成的社員大會理應是其最高的權力機構,社員大會通過投票方式選舉出省聯社的理事並組成理事會,通過理事會選舉出省聯社的理事長和主任。
如果省聯社理事長、主任等高管都經由社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那麼,改革路徑就會從省聯社角度轉向從農信機構角度出發。而從農信機構實際需求出發的改革,必然要按照農信機構需要什麼、短板在哪裡,省聯社就要提供什麼、扮演什麼角色的思路推進,即省聯社必須徹底淡化在人事、財務、業務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職能,突出其專業化服務功能,變身為一家服務全省農信機構的金融服務公司,在支付結算與清算、法律服務、信息交流、科技平臺支撐、審計、培訓等諸多方面為全省農信機構提供服務,並根據服務收取費用。
目前,互聯網金融向縣域市場加速滲透,國有大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在金融科技賦能下,也積極下沉網點和服務。這幾股力量,對農信機構的經營都產生了巨大沖擊。農信機構要想鞏固縣域市場地位,必須抓緊推進數字化轉型,持續加大科技投入力度。然而,農信機構小法人的特點,決定了其弱小的實力無力支撐鉅額科技投入。農信機構的短板,理應由省聯社通過提供科技平臺支撐來解決。然而,省聯社在金融科技運用、新產品研發等領域能力不足,很難提供農信機構急需的服務,並且面對農信機構在業務拓展和內部管理方面提出的金融科技領域的需求,其響應能力和響應速度也不盡如人意。因此,如果省聯社改革從農信機構角度出發,變身為金融服務公司,那麼,省聯社將會徹底轉變作風,也會緊隨科技發展步伐,用最新最好的科技平臺,服務全省農信機構,支持農信機構做大做強。
只不過,金融服務公司模式意味著省政府將放棄對於省內農信機構的行政控制權,因此,如果省聯社改革由省政府主導,這種模式很難或者根本不會進入視野。所以,改革並不難,難在利益平衡和取捨上。不過,久拖也不是辦法。在數字化轉型已成為行業共同選擇,且發展日益加快的背景下,金融科技投入和應用的滯後,將會嚴重製約農信機構競爭能力的提升,並深刻影響其在縣域市場的發展空間。因此,省聯社無論怎麼改,改革都是迴避不了的。至於選擇什麼改革方案,改革成功與否,只能由時間來檢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