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關於第20244687號“FLONAKED”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關於第20244687號“FLONAKED”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46792號

申請人:深圳洛奈可服飾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亞佳智產(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244687號“FLONAKED”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複審。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由字母組合“FLONAKED”構成,與商標局駁回時引證的第5384312號“FL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存有差異,整體尚可區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整體無含義,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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