噹噹“慶俞年”“政變”!淺談章程約定股東會召開程序及議事規則

噹噹“慶俞年”“政變”!淺談章程約定股東會召開程序及議事規則


引 言


某明星分手大戲的熱搜還沒散去,緊接著的當當“慶俞年”“政變”再一次滿足了吃瓜群眾的胃口。4月26日,李國慶帶人赴噹噹網搶奪公章,刷爆朋友圈,頻上微博熱搜。


李國慶的“奪權”,基本分為三步:首先是召開臨時股東會,設立董事會,並確立董事成員為李國慶、俞渝、陳立等,選舉他為董事長與總經理;第二步是帶人闖入噹噹拿走公章,按照噹噹發佈的聲明,公章被拿走了11個,財務章被拿走了36個;第三步是發《告噹噹全體員工書》,細數俞渝罪狀。


噹噹網也迅速反擊,報警、掛失公章、召開媒體電話溝通會。在噹噹創始人夫妻這場令人唏噓的爭奪面前,本文不討論這場“逼宮”中的是是非非,僅僅以法律視角就其涉及的股東會召開程序、股東會議事規則談一談自己的看法。


噹噹是有限責任公司,一般來說,若噹噹內部的章程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按公司法解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也就是說,持股27.51%的李國慶可以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召集程序上是否合法,表決程序是否正當,沒有具體資料,無法明確。俞渝作為大股東之一未到場,會議是否會無法形成決議,要看公司章程規定。


噹噹“慶俞年”“政變”!淺談章程約定股東會召開程序及議事規則


眾所周知,公司章程是每家企業在設立時必不可少的一份備案性文件,在公司治理中具有“最高管理信條”的地位,其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


通過公司章程內容的意思自治約定,可以實現大股東或者小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可以約定企業融資由誰簽字即享有決定權、可以打破傳統利潤分配的規則等等…


當涉及股東會職權、股東會程序性事項以及議事規則等三方面時,公司、股東等利益相關方具體應當在章程約定中重視哪方面的內容,本文將予以簡要闡述。


一 股東會職權的約定


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對於其在權限範圍內可審議、決議和決定的事項,即是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來約定和執行的。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何為大事、何為重大事項,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這就是股東之間約定股東會決議事項的由來,也關係到股東對相關事宜的決策權和表決權的問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以前,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公司對外融資、擔保等對外行為是否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公司行為,其並不必然要求出具股東會決議,司法判例中也是結果不一。


無論章程是否對決議機關作出規定,也無論章程規定決議機關為董事會還是股東(大)會,根據《民法總則》第61條第3款關於“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的規定,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及簽字人員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在此只是列舉了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風險問題,無論是從保護股東知情權、表決權角度,還是從公司治理的合法性角度出發,公司章程職權的提前設置顯得尤為重要,希望股東們不要忽視自己的權利保障以及公司治理的規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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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東會召開的程序事項約定


在提供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過程中,我們發現很多老闆、股東都不知道股東會應該什麼時候召開,通知召開的程序是怎樣的?只是在碰到問題的時候,大家覺得有必要商量一下就可以開了,開會的過程過於隨意,這其實是存在有一定風險的。


(一)股東會定期會議召開的約定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對於臨時會議的召開,公司法規定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但對於定期會議的召開,公司法賦予了股東充分的意思自治的決定權,往往很多企業並未對此作非常細化的約定,常見的股東會定期會議約定是每年召開一次,對於召開的時間沒有作嚴格約定。


我們認為未作嚴格時間約定並不一定就不好。實踐中有很多公司約定定期會議的時間,但實際上並未實際召開,同時基於時間的不確定性,會議需要經過約定的提前通知程序,增加會議準備工作的繁雜程序,也因此會存在部分股東不配合的情況。


事物都有兩面性,在股東之間合作時間不長、信任度待磨合的公司內部,對於股東會定期會議召開的時間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一個確定性的約定,這樣既增強股東的身份感,又簡化定期會議的通知程序,小股東對於公司的運營情況也可通過定期會議進行了解,有效保障股東知情權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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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開股東會會議前的通知約定


本文認為股東會的召開既要重視程序、過程又要注重結果,因為在諸多重大事項上都需要出具股東會決議,公司的對外行為才可產生法律效力。


對於一家股東齊心的公司而言,股東會會議即便不能如期召開,變通以通過全體股東書面決議等方式也可以解決,在公司法第三十七條中就有規定。


然而,當股東在不同地區、所需決議的時效性較為緊迫,股東之間尚未達成協商一致的情形下,需要完成一項股東會決議,怎麼操作更便捷?我們認為,可以從會議召開的通知時間、通知方式、召開和形成決議方式等方面進行約定,根據公司需求不同進行設置。


三 股東會議事規則的約定


議事規則是股東會中較為重要的部分,議事規則的制定決定了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如何實現,這就是很多企業中大股東未必享有決策權的原因所在。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在公司收購併購過程中,逐步頻繁適用股東會議事規則自治制度,從而實現公司可通過釋放股權吸引外來資金,但並不因此喪失對公司的控制權。我們重點從公司表決權、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等方面進行簡要闡述。


(一)表決權的約定


曾經有人說,馬雲最令人佩服的是,當其他創始人都在苦於控制權被壓縮和剝奪的時候,他僅僅憑藉8.9%的股份,就能牢牢掌握阿里巴巴的絕對控制權。


他是怎樣做到的呢?當然,馬雲並非只是在股東會議事規則上享有全部控制權,還有賴於其公司在結構上的治理,以後有機會我們再行對其公司治理結構進行分享。


通過馬雲的例子,我們也進一步認識到表決權的行使不等同於出資比例,出資比例可與表決權、分紅權相分離,按照各自股東之間的約定以及公司情況進行設置,提前制定好“遊戲規則”,發揮股東各自最大的優勢,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運營治理的規範性。


噹噹“慶俞年”“政變”!淺談章程約定股東會召開程序及議事規則


(二)股東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的約定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議事方式是指股東會以什麼方式就公司重大事項進行討論並作出決議,表決程序是指股東會如何表決,表決時需要多少表決權通過某一事項,本文將其統稱為表決方式。


關於表決方式,我們常見的表達有二分之一表決權、三分之二表決權、全體股東一致通過等,還有公司增設“一票否決權”。在本文中不能將所有表決方式一一列明,但針對以下幾類情況作闡述:


一是如何運用二分之一、三分之二的表決方式,重點看錶決權的確定情況,以及決議事項對各股東的影響以及公司的實際運營情況,不可一概而論,建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二是如何運用特殊事項特殊約定。以公司對外擔保為例:公司作為擔保人須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在銀行辦理手續中必須要有作為擔保人的股東會決議,此時如要求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確認,可能會存在一些時間週期的問題,或者是出現一切不可預估的狀況等。


針對這類情況,我們給予的事先防範措施是:可以在公司章程設置中,對於公司對外擔保的類型、對象、擔保的金額等進行相關約定,對於符合前述約定事項的情形,設置由部分股東同意或者某一控股股東同意即可,無需通過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設置後經過工商備案登記,對外具有對抗外部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在辦理銀行擔保手續時,公司向銀行提供公司備案的公司章程以及配套的符合章程規定的股東決議/同意的文件即可,從而減輕了全體股東決議的繁瑣程序。


當然,對於這類情況股東之間還可補充簽署相關協議,約定對於這類表決方式的決議事項,應當嚴格按照約定情形予以適用,如行為作出的股東存在侵害公司、股東的情形,其應向其他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等。


三是一票否決權的設置。一票否決權是指享有該權利的股東對於相關約定事宜享有絕對否定的權利。公司經營所遇到的情況千變萬化,不易作一攬子的一票否決權。在該類設置中建議儘可能有針對性的進行約定。


以上是本文分享的股東會職權、股東會程序性事項以及議事規則等三方面的內容,希望各位企業家、股東、投資人在家辦公、隔離期間能夠參照本文比照自己的企業,幫助企業查擺問題、優化提升、規範管理。


如果您在公司治理中有相關困惑、疑難問題,可以關注並聯系我們,我們是您專業的公司法顧問專家。


來源 | 公司併購部 燃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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