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中國版“監管沙盒”需處理好三個平衡

乾貨|中國版“監管沙盒”需處理好三個平衡

近期,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與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IDF)聯合召開閉門研討會“金融科技監管沙盒:創新發展與風險防範”。面對金融科技監管的新形勢,我國借鑑監管沙盒機制,著力打造符合國情的、與國際接軌的包容審慎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工具。綜合國際經驗,監管沙盒具有制度創新、規則明確、協調能力強等特點,為推進中國特色的“監管沙盒”建設提供了非常有價值的參考依據。

專家建議,中國特色的“監管沙盒”應考慮由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主管,人民銀行具體承擔,做到標準統一、監管協調。金融監管部門應負全責,社會監督進行輔助。監管當局應深度介入監管沙盒的實施流程,不斷優化監管框架,並與參與主體形成良性互動。

准入環節允許非持牌機構跟隨持牌機構申請進入沙盒,並不斷完善篩選機制,遴選出創新程度高、與監管互動性強的項目;運營環節應重視業務監管,優化風險防控機制,充分發揮沙盒的引領孵化作用;退出環節增設出盒評估,對測試成功的項目正式頒發牌照。此外,監管沙盒的有效實施也應妥善處理好金融科技創新與公平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數據保護之間的關係。

1 金融科技監管:技術創新有力,但業務模式缺乏突破

我國數字金融發展較為迅速,在諸如普惠金融等方面實現突破,同時其風險的複雜程度和傳導速度、廣度與傳統金融有所不同,需要新的手段有效破解金融創新監管“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困局。為規範和引導金融科技健康有序發展,借鑑監管沙盒機制,我國應著力打造符合國情的、與國際接軌的包容審慎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工具。日前,北京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首批六個創新應用已完成登記,將向用戶正式提供服務;人民銀行等六個部委已經批准在北京、上海等10省市開展為期一年的金融科技應用試點,主要聚焦風險防範技術運用和科技服務小微企業。

與會專家一方面肯定了我國在金融科技監管創新方面的積極作為,另一方面也指出了當前工作中的一些問題和傾向。

專家表示,從試點項目分佈來看,我國目前進入“監管沙盒”機制的創新項目更多是技術手段、業務流程等方面的應用試點,業務方面的創新還不多。目前的試點工作比較審慎,試點項目普遍技術先進、示範性較強,在對現有業務模式和框架的突破方面,力度還不是很大。

市場主體方面,金融機構和科技企業需要強化“監管沙盒”項目的風險主體責任,不能因為納入監管沙盒、通過監管沙盒測試,就認為進入了“保險箱”,進而放鬆警惕、降低風險管理標準。

2 境外監管沙盒制度創新有重要借鑑意義

各國和地區的監管沙盒存在諸多共性。從主管部門來看,各國主管部門多為對金融各行業實施統一監管的最高權責機構;從監管目標來看,金融創新需要在滿足維持金融穩定、保護消費者權益和提高金融效率等前提條件;從監管方式來看,主要採取包容創新態度,允許企業在沙盒期享有一定監管豁免,同時監管方和機構有良好的溝通機制;從退出機制來看,主要分為終止、延期、推向市場三種情況;從監管框架來看,沒有改變現有的金融監管框架,機構在沙盒外正式開展金融業務時,必須按統一的監管要求運作。

各地在設計和實施監管沙盒過程中存在較大差異。第一,准入標準不同,例如中國香港只有持牌機構才可以獲得准入,而瑞士允許存款規模在100萬瑞士法郎以下的公司不申請銀行牌照;第二,監管關注點不同,例如英國注重測試技術,而新加坡則關注金融創新對現行政策和業務模式的突破;第三,測試時間長短不一,如英國平均3-6個月,中國臺灣可長達3年。但鑑於金融市場和金融科技變化迅速,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沙盒測試時間在一年以內。此外,在組織方式、規則豁免、協商機制等方面,各國都存在差別。

有專家表示,我國的監管創新試點遠未達到監管沙盒的階段,境外的制度創新,譬如監管豁免、協調模式、運行邏輯等方面,對我國金融科技監管創新工具和相關機制的設計和優化,具有較大的借鑑意義。

第一,監管豁免為核心機制,重在制度創新而不僅是簡單的技術創新。現行的法規不允許一些技術和業務的創新應用,通過監管沙盒申請監管豁免,創新的技術和業務可以尋找到合理的政策匹配與監管協同。目前我國金融科技應用試點仍較少觸及監管豁免。

第二,沙盒是縮小版的真實的環境,具有明確的可行性判斷邏輯。監管沙盒的意義不只是測試技術,更是通過技術和業務測試市場環境,從而實現供需匹配與消費者保護。監管沙盒有明確的規則和邏輯判定沙盒內的項目是否要可以推出。

第三,監管沙盒執行機構應具有靈活、有效的協調能力。一方面,監管與參與機構通過沙盒溝通機制,保持密切、持續的溝通;另一方面,監管者可以協調參與機構與其他政府部門的衝突,減小金融創新的阻力。

3 監管沙盒在適用性和公平性方面的侷限

我國在推進監管沙盒的過程中,一方面需要借鑑國外在制度設計方面的先進理念和做法,另一方面也需要認識到監管沙盒在適用性和公平性的侷限,在相關機制的設計和執行中加以關注和規避。

第一,適用性問題。監管沙盒通常在小範圍內進行測試,難以完全模擬真實市場情況。同時,項目開發者或在消費者群體的選擇上有所偏好。這也導致一些能夠適應小範圍創新的項目在被大面積推廣的過程中,面臨操作變形、不適用,或難以招架新風險等問題。除了監管機制本身的缺陷,開發者在對消費者需求、風險傳染等方面的認識和應對能力不足,這些問題都難以通過沙盒解決。

第二,公平性問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監管部門的自由裁斷權比較大,可能會影響公平性。監管沙盒最重要的目的在於制度創新,即是否能篩選出真正的創新,進而突破、優化現有規則。如果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創新項目,僅僅因為監管的自由裁決權被選入沙盒,並在通過測試後獲得一定程度的監管豁免,這將對同類業務造成不公平競爭,這個問題靠沙盒機制本身同樣難以解決。

4 積極推進中國特色的“監管沙盒”建設

第一,監管權應在中央統籌協調,發揮社會監督的輔助性作用。專家建議,相關規則的制訂與協調最好能夠放在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可以由人民銀行具體承擔,從而做到標準統一、監管協調。規則的實施可以由各個監管機構分頭落實。此外,鑑於社會監督容易發生“錯殺誠實創新”和“姑息虛假創新”等問題,在監管沙盒運營中宜發揮輔助作用,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站在第一線,負全責。

第二,監管應深度介入監管沙盒的實施過程,不斷優化監管框架,並與參與主體形成良性互動。專家建議,中國特色的“監管沙盒”在流程上可分為五步:開放申請、確定進入沙盒的企業、中期評估、決定退出或者進入市場及沙盒外評估。

在准入環節,其一,必須由金融機構持牌申請,科技公司只能跟隨持牌機構一同申請。但專家建議,應允許非持牌機構申請進入沙盒,初期可以與持牌機構合作,測試期間可使用限制性牌照等監管工具。其二,形成良性的篩選機制,有專家提出兩個具體的遴選標準:一是顛覆性創新特性比較高。對於只是技術邊際改進的項目,應採用傳統監管模式更為妥當。二是能夠與監管形成積極良性的互動,即技術不僅帶來業務的創新,也能夠帶動監管的創新。

在運營環節,其一,重視業務監管,發揮業務部門的主動性,把控業務規範標準,使業務與技術更好地融合。其二,優化沙盒風險防控機制,利用監管科技和大數據監測平臺等及時檢測沙盒運行狀況,及時出臺監管細則;針對不同風險情形,提前準備差異化的處置預案。其三,充分發揮沙盒的引領和孵化作用。鼓勵金融機構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發揮金融生態聯動作用,激活參與機構的金融創新能力。

在退出環節,其一,不成功的項目要及時退出,成功的項目可以頒發符合新業務特點的金融牌照,同時納入正常的監管框架。其二,重視並加強與參選機構的監管信息溝通,避免因為人為原因對技術和業務價值評估造成干擾。其三,明確補償責任,應對退出時可能的消費者損失。其四,牌照的發放考慮增加外在評估環節。即對於已經出盒的企業,根據出盒後一年內的運行情況,落實牌照發放。

第三,監管沙盒的有效實施應基於對三個平衡的妥善處理。

一是監管豁免與公平競爭的平衡。專家指出,沙盒測試過程中可能會有監管豁免,但出了沙盒正式開展金融業務時,機構必須要按持牌要求和持續監管的風險管理要求來運作。

二是創新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平衡。監管當局應兼顧包容性與審慎性,遵守商業可持續與穿透原則,完善風險防範和補償機制。具體措施包括:設置技術或業務試驗止損線,創新撥備計提方式,加強披露要求;提前做好撥備資金準備、保險計劃、應急處置等安排;加強對創新風險的動態監測等。

三是創新和數據保護的平衡。監管當局需要健全合理的信息共享和隱私保護機制,完善各類金融數據的儲存、使用和維護;引導參與主體建立可靠的信息傳輸方式和嚴密的信息使用管理制度等。

乾貨|中國版“監管沙盒”需處理好三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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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瑟瑟 |視覺:李盼 東子監製:卜海森 李俊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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