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中国版“监管沙盒”需处理好三个平衡

干货|中国版“监管沙盒”需处理好三个平衡

近期,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与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IDF)联合召开闭门研讨会“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面对金融科技监管的新形势,我国借鉴监管沙盒机制,着力打造符合国情的、与国际接轨的包容审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综合国际经验,监管沙盒具有制度创新、规则明确、协调能力强等特点,为推进中国特色的“监管沙盒”建设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专家建议,中国特色的“监管沙盒”应考虑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主管,人民银行具体承担,做到标准统一、监管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应负全责,社会监督进行辅助。监管当局应深度介入监管沙盒的实施流程,不断优化监管框架,并与参与主体形成良性互动。

准入环节允许非持牌机构跟随持牌机构申请进入沙盒,并不断完善筛选机制,遴选出创新程度高、与监管互动性强的项目;运营环节应重视业务监管,优化风险防控机制,充分发挥沙盒的引领孵化作用;退出环节增设出盒评估,对测试成功的项目正式颁发牌照。此外,监管沙盒的有效实施也应妥善处理好金融科技创新与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数据保护之间的关系。

1 金融科技监管:技术创新有力,但业务模式缺乏突破

我国数字金融发展较为迅速,在诸如普惠金融等方面实现突破,同时其风险的复杂程度和传导速度、广度与传统金融有所不同,需要新的手段有效破解金融创新监管“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困局。为规范和引导金融科技健康有序发展,借鉴监管沙盒机制,我国应着力打造符合国情的、与国际接轨的包容审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日前,北京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首批六个创新应用已完成登记,将向用户正式提供服务;人民银行等六个部委已经批准在北京、上海等10省市开展为期一年的金融科技应用试点,主要聚焦风险防范技术运用和科技服务小微企业。

与会专家一方面肯定了我国在金融科技监管创新方面的积极作为,另一方面也指出了当前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和倾向。

专家表示,从试点项目分布来看,我国目前进入“监管沙盒”机制的创新项目更多是技术手段、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应用试点,业务方面的创新还不多。目前的试点工作比较审慎,试点项目普遍技术先进、示范性较强,在对现有业务模式和框架的突破方面,力度还不是很大。

市场主体方面,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需要强化“监管沙盒”项目的风险主体责任,不能因为纳入监管沙盒、通过监管沙盒测试,就认为进入了“保险箱”,进而放松警惕、降低风险管理标准。

2 境外监管沙盒制度创新有重要借鉴意义

各国和地区的监管沙盒存在诸多共性。从主管部门来看,各国主管部门多为对金融各行业实施统一监管的最高权责机构;从监管目标来看,金融创新需要在满足维持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提高金融效率等前提条件;从监管方式来看,主要采取包容创新态度,允许企业在沙盒期享有一定监管豁免,同时监管方和机构有良好的沟通机制;从退出机制来看,主要分为终止、延期、推向市场三种情况;从监管框架来看,没有改变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机构在沙盒外正式开展金融业务时,必须按统一的监管要求运作。

各地在设计和实施监管沙盒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异。第一,准入标准不同,例如中国香港只有持牌机构才可以获得准入,而瑞士允许存款规模在100万瑞士法郎以下的公司不申请银行牌照;第二,监管关注点不同,例如英国注重测试技术,而新加坡则关注金融创新对现行政策和业务模式的突破;第三,测试时间长短不一,如英国平均3-6个月,中国台湾可长达3年。但鉴于金融市场和金融科技变化迅速,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沙盒测试时间在一年以内。此外,在组织方式、规则豁免、协商机制等方面,各国都存在差别。

有专家表示,我国的监管创新试点远未达到监管沙盒的阶段,境外的制度创新,譬如监管豁免、协调模式、运行逻辑等方面,对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创新工具和相关机制的设计和优化,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第一,监管豁免为核心机制,重在制度创新而不仅是简单的技术创新。现行的法规不允许一些技术和业务的创新应用,通过监管沙盒申请监管豁免,创新的技术和业务可以寻找到合理的政策匹配与监管协同。目前我国金融科技应用试点仍较少触及监管豁免。

第二,沙盒是缩小版的真实的环境,具有明确的可行性判断逻辑。监管沙盒的意义不只是测试技术,更是通过技术和业务测试市场环境,从而实现供需匹配与消费者保护。监管沙盒有明确的规则和逻辑判定沙盒内的项目是否要可以推出。

第三,监管沙盒执行机构应具有灵活、有效的协调能力。一方面,监管与参与机构通过沙盒沟通机制,保持密切、持续的沟通;另一方面,监管者可以协调参与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冲突,减小金融创新的阻力。

3 监管沙盒在适用性和公平性方面的局限

我国在推进监管沙盒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借鉴国外在制度设计方面的先进理念和做法,另一方面也需要认识到监管沙盒在适用性和公平性的局限,在相关机制的设计和执行中加以关注和规避。

第一,适用性问题。监管沙盒通常在小范围内进行测试,难以完全模拟真实市场情况。同时,项目开发者或在消费者群体的选择上有所偏好。这也导致一些能够适应小范围创新的项目在被大面积推广的过程中,面临操作变形、不适用,或难以招架新风险等问题。除了监管机制本身的缺陷,开发者在对消费者需求、风险传染等方面的认识和应对能力不足,这些问题都难以通过沙盒解决。

第二,公平性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监管部门的自由裁断权比较大,可能会影响公平性。监管沙盒最重要的目的在于制度创新,即是否能筛选出真正的创新,进而突破、优化现有规则。如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创新项目,仅仅因为监管的自由裁决权被选入沙盒,并在通过测试后获得一定程度的监管豁免,这将对同类业务造成不公平竞争,这个问题靠沙盒机制本身同样难以解决。

4 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的“监管沙盒”建设

第一,监管权应在中央统筹协调,发挥社会监督的辅助性作用。专家建议,相关规则的制订与协调最好能够放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可以由人民银行具体承担,从而做到标准统一、监管协调。规则的实施可以由各个监管机构分头落实。此外,鉴于社会监督容易发生“错杀诚实创新”和“姑息虚假创新”等问题,在监管沙盒运营中宜发挥辅助作用,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站在第一线,负全责。

第二,监管应深度介入监管沙盒的实施过程,不断优化监管框架,并与参与主体形成良性互动。专家建议,中国特色的“监管沙盒”在流程上可分为五步:开放申请、确定进入沙盒的企业、中期评估、决定退出或者进入市场及沙盒外评估。

在准入环节,其一,必须由金融机构持牌申请,科技公司只能跟随持牌机构一同申请。但专家建议,应允许非持牌机构申请进入沙盒,初期可以与持牌机构合作,测试期间可使用限制性牌照等监管工具。其二,形成良性的筛选机制,有专家提出两个具体的遴选标准:一是颠覆性创新特性比较高。对于只是技术边际改进的项目,应采用传统监管模式更为妥当。二是能够与监管形成积极良性的互动,即技术不仅带来业务的创新,也能够带动监管的创新。

在运营环节,其一,重视业务监管,发挥业务部门的主动性,把控业务规范标准,使业务与技术更好地融合。其二,优化沙盒风险防控机制,利用监管科技和大数据监测平台等及时检测沙盒运行状况,及时出台监管细则;针对不同风险情形,提前准备差异化的处置预案。其三,充分发挥沙盒的引领和孵化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发挥金融生态联动作用,激活参与机构的金融创新能力。

在退出环节,其一,不成功的项目要及时退出,成功的项目可以颁发符合新业务特点的金融牌照,同时纳入正常的监管框架。其二,重视并加强与参选机构的监管信息沟通,避免因为人为原因对技术和业务价值评估造成干扰。其三,明确补偿责任,应对退出时可能的消费者损失。其四,牌照的发放考虑增加外在评估环节。即对于已经出盒的企业,根据出盒后一年内的运行情况,落实牌照发放。

第三,监管沙盒的有效实施应基于对三个平衡的妥善处理。

一是监管豁免与公平竞争的平衡。专家指出,沙盒测试过程中可能会有监管豁免,但出了沙盒正式开展金融业务时,机构必须要按持牌要求和持续监管的风险管理要求来运作。

二是创新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平衡。监管当局应兼顾包容性与审慎性,遵守商业可持续与穿透原则,完善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具体措施包括:设置技术或业务试验止损线,创新拨备计提方式,加强披露要求;提前做好拨备资金准备、保险计划、应急处置等安排;加强对创新风险的动态监测等。

三是创新和数据保护的平衡。监管当局需要健全合理的信息共享和隐私保护机制,完善各类金融数据的储存、使用和维护;引导参与主体建立可靠的信息传输方式和严密的信息使用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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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瑟瑟 |视觉:李盼 东子监制:卜海森 李俊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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