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世界,網絡在給經濟社會和人民生活帶來“紅利”的同時,也引發了網絡信息內容安全風險等新挑戰。《規定》首次以部門規章形式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對於全面提高網絡治理能力具有重大意義。
一、依法治網邁出新步伐。面對網絡中虛假信息、低俗之風等問題,必須堅持網絡發展與網絡治理同步推進。我國從建網之初就將依法治網確定為基本治理原則,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嚴格實施依法治網、依法辦網、依法上網。此次《規定》從主體即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服務平臺、服務使用者及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及社會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予以規範,填補了相關法律空白,使網絡綜合治理法律體系日益完善。
二、更好地維護廣大網民切身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將網絡視為“法外之地”,肆意實施網絡詐騙、網絡謠言等違法行為,嚴重損害網民合法權益。《規定》遵循權利保障的法治價值,明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生產者、平臺不得利用網絡和相關信息技術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散佈謠言以及侵犯他人隱私等違法行為及其法律後果。網民在自由表達個人意願的同時,不能“任性”突破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底線。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發佈信息和參與網絡活動時要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得發佈違法信息,防範和抵制不良信息。
三、完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機制。《規定》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系統進行了重大制度化創制。一是根據網絡信息內容不同類型及其危害程度,按照差異化策略和類型化建構,明確正能量信息和違法信息、不良信息的具體範圍,從正反兩方面劃定了行為邊界和具體措施,實施針對化監管。二是按照全社會共治理念,明確多元利益相關方的共同責任,強調政府和平臺、行業組織等協同合作,形成法律規範、行政監管、行業自律、技術保障、公眾監督和社會教育相結合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體系。
《規定》為人們緣法而行提供了明確依據,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除了科學立法外,還要嚴格執法、加強監管,更需要平臺和網民強化自身社會責任和道德倫理,才能最終營造出清朗網絡空間。
(作者為中共天津市委黨校法學教研部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