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監督偵查機關撤案典型案例

本文轉自法律出版社

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監督偵查機關撤案典型案例

案例一

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辦理的海南某科技公司騙取刑事立案干擾民事訴訟立案監督案


【關鍵詞】

偽造公司印章  民事糾紛騙取刑事立案  調查核實  監督撤案


【要旨】

當事人惡意隱瞞公司存在非備案章的事實,以公司印章被他人偽造為由虛假報案,騙取公安機關刑事立案,阻撓民事訴訟審判和執行程序正常進行,侵犯他人合法人身財產權益,檢察機關依法監督撤案。


【基本案情】

2008年,北京市某光信科技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區法院訴請海南某科技公司支付共同承攬的A項目利潤分成,並出示了2004年7月的《聯合投資協議書》,其上載明雙方平分A項目利潤,同時海南某科技公司認可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已投B項目20萬元充抵A項目部分出資。海南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偉辯稱該《協議書》系偽造,其上所蓋的該公司公章系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王某沂私刻。經法院委託司法鑑定,該《協議書》海南某科技公司公章確與其公司提供的章樣不一致,但與2004年7月海南某科技公司單獨參與C項目使用的公章一致。2010年1月11日,海淀區法院結合全案證據認定海南某科技公司存在非備案公章,判決該公司支付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A項目分成款。至2015年,此案歷經數次一審、二審、再審程序,法院均判決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勝訴,並執行部分款項。2015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第三次再審時,海南某科技公司王某偉以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王某沂等人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向海澱區公安分局報案。2016年1月10日,海淀區公安分局對王某沂等人涉嫌偽造公司印章案立案偵查,但因各種主客觀因素一直未偵查終結。因刑事案件久拖不決致使民事再審程序無法順利進行,後北京市一中院作出撤銷海淀法院民事判決、駁回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起訴的再審裁定,且民事執行程序被海淀法院裁定迴轉;2018年3月,王某沂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被採取限制消費令,其人身、財產權益遭到嚴重損害。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發現。2019年2月,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王某沂以海南某科技公司王某偉隱瞞事實、騙取刑事立案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申請監督撤案。


調查核實。經初步線索評估,海淀區檢察院發現本案調查核實存在各類證據數量繁多且矛盾重重、證據分散取證困難、時間久遠部分證據喪失取證條件等諸多困難和問題。檢察機關經過分析研判,依法開展瞭如下調查核實工作:第一,調取原始章樣重新委託鑑定。因海南某科技公司曾多次更換公章,導致海淀法院及海淀分局委託進行的四份司法鑑定意見可採性存疑,故檢察機關敦促公安機關前往該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門重新調取原始可靠備案章樣作為適格樣本,並重新委託司法鑑定。第二,複核言詞證據。檢察機關向關鍵人員核實了海南某科技公司刻章用章、協議簽訂等爭議事項,證實王某偉存在自行私刻公章的可能性。第三,調取關鍵書證並鑑真。檢察機關通過深挖事實,向證人調取了爭議《協議書》所涉B項目的相關工程驗收資料,通過調取B項目招標存檔資料、查找參與人員,證實王某偉在刑事報案時刻意隱瞞了海南某科技公司參與過B項目的事實,推翻了其據以主張《協議書》系偽造的重要理由,進而無法認定王某沂等人存在偽造《協議書》以及公章的犯罪事實。第四,排除他罪可能。經查證,爭議公章章樣曾出現在海南某科技公司2004年單獨參與C項目的投標文書上,故即便存在偽造印章行為,也已超過法定追訴期限。同時,現有證據還排除了王某沂等人涉嫌詐騙罪、虛假訴訟罪等其他犯罪的可能性。


監督意見。根據檢察機關調查情況,海淀區檢察院決定以本案不符合立案標準為由監督公安機關撤案。2019年5月13日,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撤銷案件書》;同年6月17日,針對公安機關未按時限受立案等行為,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並進行了公開宣告。


監督結果。2019年5月29日,公安機關撤銷了海南某科技公司被偽造公司印章一案,並於7月19日將違法整改措施及效果書面函告海淀區檢察院。基於此,當事人王某沂已向海澱法院另行起訴,海淀法院已於2020年8月19日重新立案,目前本案正在審理中。


【指導意義】

1.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一方當事人假借刑事手段干擾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依法監督糾正。司法實踐中,民事訴訟中已經敗訴或獲知即將敗訴的一方當事人,為謀求不正當利益,惡意啟動刑事立案程序,企圖以此阻斷對己方不利的已經生效或即將生效的民事判決或裁定的執行,不僅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侵害他人合法人身財產權益,也嚴重擾亂了法院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損害司法公信,檢察機關對此必須依法加以監督糾正。本案當事人在已經敗訴的情況下,惡意隱瞞公司存在非備案章的事實,以公司印章被他人偽造為由虛假報案,騙取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嚴重阻撓了民事訴訟審判和執行程序的正常進行,侵犯了他人合法人身財產權益,造成非常惡劣的後果。檢察機關經過調查,及時查清了案件有關事實,排除了虛假干擾,及時依法監督偵查機關撤案,有效確保了涉案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切實維護了司法的公正與公信。


2.監督過程中要高度重視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開展調查核實是檢察機關正確、有效行使法律監督職能的必要措施與手段,尤其是對於以刑事手段干預民事糾紛的案件更為必要。本案中,公安機關在對海南某科技公司被偽造公司印章案立案後長期未能偵查終結。在此情況下,海淀區檢察院果斷調整調查核實策略,通過開展調查,核實涉案關鍵證據,排除矛盾證據,依法查明瞭有關案件事實,在綜合研判並排除王某沂等人其他涉罪可能的基礎上,依法作出了以不符合立案標準監督撤案的決定,也得到了公安機關的認同和配合,有效確保了案件的依法公正辦理。


3.要注意避免機械辦案,充分運用多種監督方式實現監督效果的最大化。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並非簡單地就案論案,實務中“案結”往往並不意味著“事了”。海淀區檢察院通過開展監督決定公開宣告工作,從法律適用、證據採信及刑事政策等諸多方面進行釋法說理,監督決定得到了公安機關認同和支持;通過積極與法院法官對接,以便儘快重啟民事審判程序,切實維護當事人人身財產權益;針對公安機關未按時限受立案等行為,依法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有效規範了刑事偵查活動;對於涉事公司人員可能涉嫌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檢察機關將適時啟動監督程序依法進行監督,等等。通過上述撤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以及公開宣告等多種監督舉措,有效規範了刑事立案偵查權的行使,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人身、財產權益,是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的一次成功實踐,有力確保了監督活動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二百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


案例二

武漢市青山區檢察院辦理的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立案監督案


【關鍵詞】

信用卡詐騙  非法佔有  引導取證  綜合判斷  監督撤案 


【要旨】

認定信用卡詐騙犯罪非法佔有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綜合判斷。檢察機關在辦理涉企案件中,要嚴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區分罪與非罪,防止辦案人員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作出不利於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推定。


【基本案情】

林某某系民營企業武漢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為了公司在日常經營中零散支出的結算便利,林某某以個人名義在中國農業銀行某支行申辦了一張白金信用卡,信用額度為人民幣100萬元。信用卡啟用後,林某某多次使用該卡進行大額透支消費,期間均按銀行要求正常還款。截至2016年4月29日,林某某共計透支消費人民幣53萬餘元,當日還款人民幣1萬元後開始逾期不還,銀行多次通過電話、上門等方式進行催收。2016年11月3日,林某某與銀行簽訂還款計劃,承諾於2017年1月20日前還清欠款,但還款人民幣4萬元後再無還款。2017年10月12日銀行報案,林某某於2017年12月將拖欠銀行本息共計人民幣70餘萬元全部還清,後到公安機關投案。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發現。2018年3月28日,武漢市青山區檢察院與青山區公安分局(鋼城分局)召開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通報、座談會,青山區公安分局對林某某信用卡詐騙案通報介紹後,青山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經審閱案卷材料,青山區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對透支款的用途以及林某某不能還款的原因未進行取證,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據不足,遂向青山區公安局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青山區公安分局回覆認為,林某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費出現逾期後,經發卡銀行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根據司法實踐應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應認定為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


引導取證。因存在認識上的分歧,且公安機關未對本案透支款的用途以及林某某不能還款的原因進行取證,青山區檢察院經初步審查認為,不能僅依據行為人未能還款的事實來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應根據信用卡透支款的用途、後期不能還款的原因以及前期申領信用卡有無使用虛假材料等事實綜合評判。圍繞上述事實,青山區檢察院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及時補充了信用卡主要消費對象的證言,以及林某某公司股東、財會人員的證言,查清了透支消費主要用於公司購買菸酒招待客戶、購買工程材料、辦公用品等經營活動;收集了公司的主要業務合同,證實了公司承接了大型BT項目,因工程拖延時間較長,前期工程款未能及時收回,導致公司資金週轉困難的事實;調取了申領信用卡的書證材料,證實了林某某申領信用卡時填寫信息真實有效,且提供了公司營業執照等資力證明,銀行基於與其公司的合作以及對公司財力的瞭解而給予大額度信用卡的事實。


監督意見。經對案件事實、罪與非罪、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分析研判,青山區檢察院認為,林某某申領信用卡時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透支款項大多用於公司經營,未及時還款系因公司經營困難的客觀原因所致,該案不能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同時,引導公安機關在辦理類似案件時注重從事前、事中、事後收集能夠證實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客觀證據,防止辦案人員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作出不利於行為人的錯誤推定。


監督結果。2018年6月19日,青山區檢察院發出《通知撤銷案件書》,通知青山區公安局撤銷案件。隨後,青山區公安局決定撤銷林某某信用卡詐騙案。


【指導意義】

1.注重對證據的綜合研判,嚴防簡單推定。因融資困難或者為了消費結算便利等原因,一些民營企業營者經常會以個人名義為企業辦理信用卡透支消費,一旦出現超額或逾期,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往往不注重收集證實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據,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簡單推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而入罪追究。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注意引導偵查機關圍繞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偵查取證或自行補充偵查取證,綜合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簡單推定嫌疑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而定罪追責,以切實保護民營企業主的合法人身財產權益。公安機關對該類案件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監督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2.發揮涉民營企業案件通報機制,向前延伸監督及時糾正不當立案行為。本案中,青山區檢察院通過與公安機關建立涉民營經濟刑事案件定期通報機制,注重向前延伸監督職能,將監督觸角前移至公安機關立案或者啟動偵查時,對不應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做到了及時發現,及時監督,通過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規範取證的同時,避免了因簡單推定造成的不當定罪追責情況的發生,有效提升了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質效,避免了因執法不當給企業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經後續跟蹤瞭解,及時撤案將對該民營企業的不利影響降到了最低,該企業得以恢復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並繼續在相關行業正常承接工程。


3.堅持監督辦案與普法並重,以優質法治產品護航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檢察機關做好立案監督,不應囿於監督、止於監督,該案撤銷後,青山區檢察院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責任,與林某某企業的管理人員進行座談,以案釋法,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引導民營企業經營者依法辦事、守法經營,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有效防控法律風險,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七條、五百六十條、五百六十一條、五百六十三條、五百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


案例三

廣州市花都區檢察院辦理的某摩托車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立案監督案


【關鍵詞】

經營不規範  不宜作犯罪評價  監督撤案  避免重大經濟損失


【要旨】

準確把握、依法區分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違規生產經營與違法犯罪界限,慎重對待,仔細甄別,注意從政策層面把握違法犯罪界限,對雖有違法違規行為,但情節不嚴重的,可依法不作犯罪處理,防止不當擴大打擊面,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發展。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4日,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對廣州市某摩托車公司現場檢查時,查獲並扣押了該公司生產的98臺正三輪摩托車。經調查取證,其中97臺正三輪摩托車的車輛整體長度超出GB7258-2012《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國家標準,認定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並認定該公司已經銷售了708臺上述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貨值金額為4634770.03元;其中另1臺正三輪摩托車的軸距與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時提供的樣品不一致,同時也不符合其合格證上明示的企業標準,認定為不合格產品,並認定該公司已經銷售了31臺上述不合格產品,銷售貨值金額為166166.65元。據此,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該公司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公安機關以該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發現。廣州市某摩托車公司認為其行為不屬於刑事犯罪,公安機關不當立案行為導致企業上市進度受到嚴重影響,後期可能產生不可估算的重大經濟損失,遂向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調查核實。為了查清案件事實,花都區檢察院充分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期間,主動向行政機關調取了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詢問筆錄等證據並聽取了行政機關意見;引導偵查機關赴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廣東省惠州市等地對多名關鍵證人及涉案公司的代理商、經銷商進行了詳細詢問及取證;就涉案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正三輪摩托車的有關專業問題諮詢了行業專家及行業協會意見,並與該公司的生產主管、質量主管等人進行了多次溝通。查明:一是現場查獲扣押的97臺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正三輪摩托車為應客戶要求而生產的車輛,車輛整體長度雖有超標,但超標幅度較小;市場上其他品牌車輛也存在根據客戶要求調整車輛整體長度的做法。二是正三輪摩托車產品的軸距長度無國家標準,該公司制定了企業標準,在生產過程中根據客戶使用的反饋情況及公司專業技術人員意見,適當加長了車輛軸距,但沒有及時修改企業標準,導致行政機關認定現場查獲的另1臺正三輪摩托車為不合格產品。三是未有消費者反映已售車輛存在產品質量、安全問題。


監督意見。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花都區檢察院經審查認定:第一,本案沒有證據證實涉案公司生產、銷售的正三輪摩托車因安全問題造成了嚴重後果,故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第二,涉案公司根據客戶要求對生產的正三輪摩托車的整體長度、軸距有所調整,但調整幅度較小,無證據顯示調整對車輛的質量和使用性能產生了影響,不能直接將此類產品認定為刑法上的“偽劣產品”。客觀上,涉案公司不存在“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故本案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據此,該院認為,涉案公司對車輛整體長度、軸距的調整雖有不規範之處,但此種行為與行業慣例、市場需求密不可分,不宜評價為刑事犯罪。


監督結果。作出認定後,花都區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並將審查意見書面反饋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於收到審查意見的第二日主動撤銷了案件。


案件辦結後,花都區檢察院向行政機關了解到,行政機關已對涉案企業作出行政處罰。該院遂就規範企業生產經營向涉案公司提出了5條具體建議。涉案公司根據建議,立即停止了“超標”車輛生產,並對已售同類車輛進行召回整改處理。同時,該公司重新擬定了產品研發流程,對相應的企業標準也進行了修改和備案。2020年3月,花都區檢察院對該公司進行回訪,該公司目前運營狀況良好,擬於今年內完成上市。


【指導意義】

1.要客觀看待企業經營不規範問題。對各類民營企業因經營不規範所引發的問題,必須以歷史和發展的眼光客觀看待,慎重對待,仔細甄別,注意從政策層面把握違法犯罪界限。本案中,涉案企業的行為雖屬違法違規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其所生產的產品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偽劣產品”,因此涉案企業行為僅構成行政違法,但情節不嚴重,不宜作犯罪處理。


2.要積極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對於發現的公安機關不當立案影響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主動擔當作為,依法監督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本案涉案企業的上市進度因刑事立案受到嚴重影響,花都區檢察院積極履行立案監督職能,在充分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認定企業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有效避免了因不當立案可能給企業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維護了涉案企業的合法權益。


3.要努力實現辦案效益的最大化。檢察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既要注重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又要積極督促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幫助指導企業消除安全隱患,提升企業的守法經營意識。本案辦結後,花都區檢察院及時向涉案企業發出檢察建議,規範了涉案企業的經營行為,並多次上門瞭解企業發展情況,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有效提升了檢察機關服務質效。此外,本案的辦理對行業內其他經營者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七條、五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


案例四

黑龍江省紅興隆檢察院辦理的某擔保公司故意毀壞財物立案監督案


【關鍵詞】

故意毀壞財物  私力救濟  主客觀相統一  平等保護民營企業 監督撤案


【要旨】

正確辨析故意毀壞財物犯罪行為和私力救濟手段,在主客觀相一致的基礎上準確認定行為性質。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7日,黑龍江省某建築安裝公司工人陳某到黑龍江省墾區公安局牡丹江分局興凱湖派出所報警稱:當日12時許,該公司承建的某通信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興凱湖邊防1號站”供電線路上已架設完畢的74根電線杆被推倒,造成財產損失。墾區公安局牡丹江分局於2019年11月27日立案偵查。


經調查,2019年,某通訊公司與某建築安裝公司簽訂了《黑龍江省某通訊公司2019年外市電引入工程施工框架協議》,由某建築安裝公司承建“興凱湖邊防1號站”基站信號塔的供電線路建設工程。某通訊公司在未取得對該土地擁有使用權的黑龍江省雞西市某擔保公司的許可,也未獲得興凱湖農場國土資源部門審批的情況下,便讓某建築安裝公司在興凱湖農場11隊至松阿察河的農道上架設電線杆。2019年10月27日,某擔保公司在興凱湖農場11隊至松阿察河的農道上進行清淤作業,發現了某建築安裝公司架設的電線杆,且電線杆妨礙該公司的清淤工作。某擔保公司經理賈某某向興凱湖農場相關行政部門詢問此情況,農場相關部門均對架設電線杆一事不知情,也未對此事進行審批。為排除妨礙,方便清淤工作的進行,賈某某便讓工人將農道上私自架設的98根電線杆一一拔除,放倒在路邊。在拔除過程中,造成了部分電線杆斷裂。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發現。 2020年1月9日,黑龍江省紅興隆檢察院收到某擔保公司提交的立案監督申訴材料。

調查核實。紅興隆檢察院對案件線索依法進行調查核實。按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向墾區公安局牡丹江分局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要求公安機關七日內說明本案的立案理由;同時調取案件卷宗材料,瞭解案件相關情況,審查公安機關調取的相關證據;在調查核實過程中,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多次溝通,就案件事實及證據情況交換意見,對產生分歧的地方進行深入研究探討。經調查核實發現,黑龍江省雞西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曾批准某通訊公司架設“興凱湖邊防1號站”信號塔,但架設信號塔所佔用土地屬於建設用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還需要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申請並經過審批才能使用。某通訊公司在未獲得某擔保公司同意,也未獲得興凱湖農場國土資源部門審批的情況下,便讓某建築安裝公司在興凱湖農場11隊至松阿察河的農道上架設電線杆。在此情況下,某擔保公司為保證清淤工作的順利開展,在尋求政府協調未果的情況下,對自己享有管理權土地上私自架設的電線杆進行清除。在此過程中,造成部分電線杆斷裂。


監督意見。在查明相關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紅興隆檢察院認為某擔保公司相關工作人員主觀上無毀壞財物的故意,該私力維權行為雖然不當,但行為性質上仍然屬於民事行為,依法不應當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犯罪。2020年4月7日,紅興隆檢察院向墾區公安局牡丹江分局發出《通知撤銷案件書》,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此案。


監督結果。2020年4月8日,墾區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對本案進行撤案處理。


【指導意義】

1.嚴格遵循在主客觀相統一的基礎上認定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主觀上必須具有毀壞財物的故意,客觀上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案涉事企業雖然在客觀上有將他人私自架設的電線杆拔除的行為,也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的財產損失,但其目的是為了保障本公司正常業務工作進行,排除侵害,工人按照指示將電線杆陸續放倒,主觀上並不具有損毀電線杆的故意。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該行為並不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2.正確把握私力救濟與犯罪行為的界限。自救行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後,在公力救助難以達到預期目的或者明顯難以恢復的情況下,依靠自力救濟法益的行為。本案中,某擔保公司對涉案土地擁有管理權,某通訊公司未經同意和審批私自架設電線杆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其民事上的合法權益。某擔保公司發現後及時向農場相關行政部門詢問情況,相關部門均對架設電線杆一事不知情。在此情況下,某擔保公司基於排除作業妨礙的目的,自行將電線杆拔出放倒,屬於依靠私力排除妨害的行為,一定程度上阻卻了其行為的刑事違法性,該私力救濟行為雖然不當,但性質上仍然屬於民事法律關係調整的民事行為。


3.要及時監督糾正公安機關對民事糾紛不當立案的行為。本案中,某擔保公司及某建築安裝公司均系民營企業,在某建築安裝公司財物受損的同時,某擔保公司由於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司正常運行也受到了一定影響。檢察機關經認真調查核實,及時對涉案企業行為性質做出界定,公安機關及時撤銷案件,大大降低了對涉案企業的不利影響。同時加強釋法說理,建議雙方通過協商或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使得該事件得以回到正確處理軌道上依法快速解決,也有效保護了涉事雙方企業的合法利益。刑事撤案後,雙方企業已就相關賠償和施工安排進行了協商,達成了一致意見,事件得以圓滿解決。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七條、第五百六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條、第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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