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故後在交警隊協商的賠付金額到保險公司可否全額理賠?

出事故後在交警隊協商的賠付金額到保險公司可否全額理賠?


發生交通事故後幾乎所有的車主沒過幾天都會接到交警的通知,讓事故雙方當事人到交警隊協商事故賠付事宜,那麼車主在交警隊與對方達成協議後,協議書上約定的賠償金額,到保險公司能夠全額賠付嗎?

相信很多車主都遇到過不能全額賠付的情況,那麼今天就來談談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

一、交警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首先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通知雙方當事人協商後會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事故調解書》(簡易程序中,調解結果會在事故認定書的下方的一欄體現)。

劃分事故的責任,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證明》,是交警的職責,是必須出具的。但是《事故調解書》並不是交警一定要出具的。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由此可見,由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賠償,不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雙方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該調解協議是在交警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一致自願達成的民事契約。民事主體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對侵權賠償問題自行協商解決,該調解協議是雙方合意的最終體現,實質上是一種合同關係,具有創設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只要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協議內容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不具有無效、可撤銷的法定事由,則應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此時已從侵權之債轉化為合同之債。

簡言之就是,《事故調解書》只是事故當事雙方自願達成的協商結果,不是交警意志的體現,和交警無關。

交警只是充當了和事佬的角色,幫助事故雙方儘快達成諒解,和諧了結本次事故。《事故調解書》是把是把事故雙方之間的侵權關係轉化為合同債務關係,明確了雙方賠償的具體金額,更有利於事故的了結。

二、保險公司的理賠標準

保險是按照國家的相關標準進行理賠的,但是這套賠償標準複雜,項目眾多,車物損的維修費、施救費、涉及人員受傷的還有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而每個賠償項目中,又有著各自不同的計算標準,因為當事人的年齡、工作、戶口性質等等不同而計算金額千差萬別。事故雙方想在短時間內搞明白,幾乎是不可能的,就算交警也未必瞭解的很清楚。

所以交警的調解協議和保險公司沒有必然關係, 這就是前面所說的,出事故後在交警隊協商的賠付金額到保險公司不能全額賠付的原因。

三、什麼樣的調解書保險公司會認可,最大限度的減少自己的損失?

上面我們講解了《事故調解書》與保險公司理賠之間的關係,那麼在處理協商事故賠償時,我們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對保險公司賠償範圍有所瞭解,儘量在保險公司可賠償範圍內達成調解。如果擅自同意了對方的過分要求,而保險公司又不能賠償的話,就只能自己買單了。因此儘量讓調解的項目和金額,含在你買的車險保障範圍之內,個人才能少拿錢。

出事故後在交警隊協商的賠付金額到保險公司可否全額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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