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隊出具調解書,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也就是我們平時說的交警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就是說,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有權要求交警隊調解,也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雙方分歧不大的時候,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相對於訴訟要節省很大成本,包括時間和金錢。所以,大多數人都希望能通過調解方式達到自己的目的,一方可以少出點錢,另一方可以更快得到賠償。

俗話說,不怕沒好事就怕沒好人,失信的人任何時候都會有,一但一方不履行調解書確定的債務,另一方只得通過訴訟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這樣就面臨一個如何對訴訟請求確認問題,是應當讓對方繼續履行調解書還是重新按侵權行為主張全部內容。筆者就現有法律規定和最高院司法觀點進行分析,交警隊作出的調解書不是法院的調解書,也不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製作的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效力;並非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不具合同性質。因此,如果一方不履行該調解書,另一方起訴的,法院不能把案件以違約之訴立案,而應當以侵權之訴進行立案,這樣一來,如果不能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那麼在訴訟中要求繼續按照原調解書內容確定的權利義務就沒有法律依據,而應當承擔因侵權行為所致的損害賠償義務。

由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調解書不具強制法律效力,所以,越來越多的地方都邀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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