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全流程最新梳理來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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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殷浩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2020年,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對於農村土地徵收的部分作出了有利於被徵收人的一些實質性變動。筆者擬通過本文對徵收的法律程序做一個較為詳盡的介紹,以便被徵收人對晦澀難懂的法律有一個初步的瞭解。

2020年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全流程最新梳理來了!(一)

徵收是指國家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個人財產所有權並給予適當補償的行政行為,徵收往往需要以公共利益為前提。

本文將通過徵收的主體以及徵收的程序兩個方面來介紹土地徵收的相關法律規定。

【徵收的主體與“公共利益需要”】

徵收的主體,意思就是說哪個單位能夠發動徵收這一行政權力,即誰有權力征收。

法律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有權實施徵收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這裡對於徵收主體有兩個限定,第一,需要行政級別在縣級以上,即鄉、鎮政府是無權實施徵收的;第二,需要實施徵收的單位是政府,即縣級以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某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等都是無權單獨實施徵收的。

所以,能夠組織實施徵收的行政機關必須包含縣級以上和人民政府這兩個要素。我們在法律條文中也能看到,實施徵收還需要法定程序批准,對此在後文詳述。

根據法律的規定,政府不是隨隨便便想徵收哪裡就可以徵收哪裡的,實施徵收還需要合理的法定事由。通俗來講,就是必須有法律規定的情況出現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可以申報實施徵收。

法律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筆者將上述事由分成了以下幾類:

1.國家安全用地。包括軍事、外交用地;

2.居民生活用地。包括滿足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要的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和滿足居民日常基本文化生活所需要的科教文衛體以及市政福利設施用地;

3.居住及開發建設用地。包括為扶貧而建設的住宅工程和其他政府批准的開發建設項目。

對於以上第1類和第2類,筆者認為是比較純粹的公共利益用地。而對於第3類,是屬於具備商業性質的公共利益用地。

對於這類用地,《土地管理法》也作出了一些詳細的要求,即對於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還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對於其他開發項目還需要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部門規定的標準。

除了要有法定的徵收理由之外,徵收還應當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就是指我們常在新聞聽到的“5年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各級人民政府對於本轄區內各塊土地制定的預計用途以及開發方向,詳見《土地管理法》第三章。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是指按照《城鄉規劃法》第二章的規定製定的城鄉發展佈局以及功能分區等等。

法律規定上述標準的主要目的還是強調徵收土地需要符合公共利益,強調徵收土地的目的應當是促進當地的總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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