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檢察機關知識產權宣傳週】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例9

【山東檢察機關知識產權宣傳週】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例9


案例9:韋某某假冒註冊商標案


【山東檢察機關知識產權宣傳週】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例9

查獲的假冒白酒


教唆他人來造假,

精心佈局設圈套


2017年4月份,韋某某故意向出售散裝白酒的馮某某訂購一萬瓶假冒一品景芝妙品白酒,通過交付定金、提供一品景芝妙品的酒瓶樣品等方式,誘使馮某某在沒有景芝酒廠授權的情況下,夥同他人私自組織灌裝假冒一品景芝妙品白酒。在同馮某某達成合作意向後,韋某某又以打假人的身份,向景芝酒廠打假辦舉報馮某某生產假冒景芝白酒,據此馮某某獲得景芝酒廠打假獎金10萬元。


同年6月,莘縣公安局根據韋某某的舉報,當場抓獲假冒一品景芝妙品白酒的馮某某等人,收繳假冒“一品景芝妙品”註冊商標白酒10003瓶,價值31.7萬元。


【山東檢察機關知識產權宣傳週】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例9

放置假酒的倉庫


冒牌打假被揭穿,

其實原來是共犯


在對馮某某假冒註冊商標案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馮某某完全是按照韋某某的指示進行假冒景芝白酒灌裝,舉報人韋某某具有共同實施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重大嫌疑,遂於2017年6月對韋某某以假冒註冊商標罪立案偵查,2018年5月移送莘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審查起過程中,承辦檢察官在審查韋某某前科時發現,其曾因假冒註冊商標多次被外地公安機關處理,但均未移送審查起訴。


經過調閱外地公安機關偵查卷宗、引導補充偵查取證等細緻全面的工作後,檢察機關成功識破韋某某的打假圈套。原來,韋某某名為打假,實則在明知對方沒有相關廠家授權的情況下,引誘、教唆他人實施假冒註冊商標犯罪,隨後向有關機關舉報獲得獎金。


承辦檢察官對韋某某的行為進行準確的串並後審查發現,除發生在莘縣的本起案件外,其還利用相似手段在省內多個地市,實施了四起假冒註冊商標的犯罪行為,涉及假冒“五洲豐”化肥、“張裕解百納”紅葡萄酒、國窖1573白酒、景陽春“珍品綿柔”、“吉祥典藏”等系列白酒等商品多宗,涉案價值71萬餘元。


【山東檢察機關知識產權宣傳週】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例9

假酒製造現場


深挖細查不放過,

以身試法終獲刑


本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面對韋某某到案後拒不認罪,外地多個案件立案後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尚未處理的複雜情況,對五起犯罪事實進行串並分析,引導公安機關從外地調取大量卷宗材料,充分核實、固定相關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準確認定韋某某教唆他人制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犯罪事實,並對多起外地尚未起訴的犯罪事實追加起訴,確保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精準打擊。


2018年11月,莘縣檢察院以被告人韋某某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向莘縣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6月,經莘縣、聊城市二級法院終審判決,以犯侵冒註冊商標罪判處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6萬元。


普法小貼士


1.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檢察官提醒:


民間打假本無可非議,但一定要守住道德和法律底線,如以違法為代價惡意打假,甚至觸碰法律底線,同樣會受到法律懲處。


不造假、不買假,讓假冒無處遁形,良好的經濟環境需要我們大家共同維護。


【山東檢察機關知識產權宣傳週】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例9


來源丨山東省檢察院、 莘縣檢察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