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2010年4月26日,噹噹網再次上演宮鬥戲。李國慶率4名彪形大漢勇闖噹噹辦公大樓,“搶走”噹噹公章、法人章、財務章。
次日,李國慶發了一條微博,稱“……為此召集股東會議,贏得53.865%。我持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接管公章,財務章……”
李國慶召集股東以及董事進行決議,到底效力如何?
法小評:
噹噹作為一家有限公司,其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其中,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董事會、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公司的董事會分為三類,首次會議、定期會議以及臨時會議。李國慶此次所稱的股東會即為臨時會議。
根據法律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本案例中,如果不考慮章程,則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不過,股東會形成的決議並不全然有效。當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無效。在本例中,還沒有看到違法違規的決議內容。
對於俞渝一方,作為股東、執行董事,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可以向法院主張撤銷決議:
一是作出決議的程序違法。
二是作出決議的程序違法章程。
三是決議的內容違反章程。
俞渝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
對於董事會決議,同樣有著類似的規定,在此不再贅述。
可以看到,在案例中很多都需要以章程優先。無論是李國慶還是俞渝,都應該在法律框架內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