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李国庆“抢公章”背后的法律问题

事件回顾:

2010年4月26日,当当网再次上演宫斗戏。李国庆率4名彪形大汉勇闯当当办公大楼,“抢走”当当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当当李国庆“抢公章”背后的法律问题


次日,李国庆发了一条微博,称“……为此召集股东会议,赢得53.865%。我持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接管公章,财务章……”

李国庆召集股东以及董事进行决议,到底效力如何?

法小评:

当当作为一家有限公司,其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公司的董事会分为三类,首次会议、定期会议以及临时会议。李国庆此次所称的股东会即为临时会议。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例中,如果不考虑章程,则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不过,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并不全然有效。当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无效。在本例中,还没有看到违法违规的决议内容。

对于俞渝一方,作为股东、执行董事,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决议:

一是作出决议的程序违法。

二是作出决议的程序违法章程。

三是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

俞渝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

对于董事会决议,同样有着类似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可以看到,在案例中很多都需要以章程优先。无论是李国庆还是俞渝,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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