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據打官司 妨害訴訟被拘留


近日,陸良法院在審理一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原告資某峰偽造證據,妨害了司法公正,遂依法對其作出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

2015年10月6日,資某峰與張某平簽訂了一份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將資某峰磚廠轉讓給張某平,資某峰依舊留在磚廠,工資由張某平按每月5000元給付。2015年10月28日資某峰向板橋市場監督管理所申請註銷其所有的磚廠的個人工商登記,註銷原因為:轉讓給其他經營者,同日磚廠登記在張某平名下。2016年4月20日張某平申請註銷其磚廠的個人工商登記,原因為:停止經營,同日磚廠工商登記在資某峰名下。2016年5月5日資某峰又將該廠工商登記註銷,原因為:改為合夥企業。後資某峰訴至陸良法院,要求張某平支付拖欠已久的勞務費。

庭審過程中,資某峰出具欠條一份且該借條上有親筆簽名和手印,證實資某峰通過案外人邵某剛書寫下欠條一份提交給原告,被告張某平下欠原告工資總額為32500元。

被告張某平對原告所出具的欠條有異議,辯稱原告提供的欠條並不是被告本人書寫的,也沒有委託邵某剛代寫,並向法院提供雙方在庭外談話錄音,內容證實欠條系原告資某峰為訴訟立案,自己書寫欠條一份。經法庭質證,原告對該錄音無異議,承認欠條為自己所書寫,但其認為欠條的有無在案件中無關緊要。

案外人邵某剛到庭證實和辨認,資某峰提交的欠條不是邵某剛所寫,並表示未收到資某峰任何關於張某平的材料,同時向法庭提交了其書寫的筆記材料。

法院認為,原告資某峰提供的欠條系其自己書寫的材料,被告張某平不認可,該證據缺乏真實性,不予採信。且原告資某峰沒有提供證據進一步證實其事實上已為被告提供了勞務或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故資某峰的訴訟請求陸良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但資某峰偽造證據進行訴訟的行為妨害了司法公正、浪費了司法資源,承辦法官對資某峰進行嚴厲的批評教育,並依法對其作出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

偽造證據打官司 妨害訴訟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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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原告資某峰以偽造的欠條提起訴訟,其行為違反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妨害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如若法官不能及時發現,將對他人的正當權益造成侵害,還嚴重干擾司法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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