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德:男子在藥店購買原料製毒,向多人並多次販毒

綏德:男子在藥店購買原料製毒,向多人並多次販毒


被告人劉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271959********,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陝西省榆林市綏德縣**鎮**村,住本村村口小賣部。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綏德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9月份的一天,劉某甲在家中向劉某乙販賣10元一小包的用紙包裹的的可疑毒品“香豆片片”,“香豆片片”淨重夠5克,2018年10月13日左右,劉某甲在家中再次向劉某乙販賣10元1小包的的用紙包裹的可疑毒品“香豆片片”,“香豆片片”淨重夠5克。2018年10月23日,劉某甲在家中第三次向劉某乙販賣100元12小包的用紙包裹的可疑毒品“香豆片片”,被綏德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從劉某乙身上搜的12小包用報紙包裹的可疑毒品“香豆片片” 經稱重淨重61.86克,當天民警從劉某甲家中搜的5小包報紙包裹的可疑毒品“香豆片片”,經稱重,淨重27.52克,並在其家中搜的25瓶鹽酸嗎啉胍片(製毒藥品),13瓶吡拉西坦片(製毒藥品),49瓶異煙井片(製毒藥品),1瓶維生素B1片(製毒藥品),1瓶維生素B6片(製毒藥品)。

經榆林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上述搜繳的可疑毒品均含有咖啡因成分。

2019年5月1日,劉某甲在取保候審期間在家中以60元向田某某販賣5小包用報紙包裹的的可疑毒品“香豆片片”,民警從田某某身上搜的5小包可疑毒品“香豆片片”,經稱重,淨重24.73克。隨後民警在劉某甲家中搜的20小包用報紙包裹的可疑毒品“香豆片片”經稱重,淨重112.67克。經榆林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上述搜繳的可疑毒品均含有咖啡因成分。

劉某甲本人供述其販賣的“香豆片片”均為其本人制作,原材料買於綏德縣各藥店,一般將10粒**(小編略去藥名)、15粒**(小編略去藥名),4粒**(小編略去藥名)和20粒**(小編略去藥名)一同放入鍋中,倒入水,開火熬煮,等水熬出去了就製作成了毒品片平“香豆片片”。

另查明劉某甲2016年給楊某某販賣過三次“香豆片片”,每次三至五包不等,每包十三片(根據其他證據每片“香豆片片”約5-6克),每片賣10元,共賣的1200元。

後楊某某將從劉某甲處購買的“香豆片片”販賣給白某某、賀某某,民警從白某某身上搜的“香豆片片”1片半(7.960g),從賀某某身上搜的“香豆片片”7片(計38.955g),從兩人身上共搜的46.915克,從楊某某身上搜的 “香豆片片”7片半(45.274克)。經鑑定“香豆片片”中檢出咖啡因成分。2017年7月11日楊某某因販賣毒品罪被清澗縣人民法院判處十個月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劉某甲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製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甲向多人並多次販賣毒品,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法律的規定,建議對其判處三至四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12039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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