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5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住本村村口小卖部。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的一天,刘某甲在家中向刘某乙贩卖10元一小包的用纸包裹的的可疑毒品“香豆片片”,“香豆片片”净重够5克,2018年10月13日左右,刘某甲在家中再次向刘某乙贩卖10元1小包的的用纸包裹的可疑毒品“香豆片片”,“香豆片片”净重够5克。2018年10月23日,刘某甲在家中第三次向刘某乙贩卖100元12小包的用纸包裹的可疑毒品“香豆片片”,被绥德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刘某乙身上搜的12小包用报纸包裹的可疑毒品“香豆片片” 经称重净重61.86克,当天民警从刘某甲家中搜的5小包报纸包裹的可疑毒品“香豆片片”,经称重,净重27.52克,并在其家中搜的25瓶盐酸吗啉胍片(制毒药品),13瓶吡拉西坦片(制毒药品),49瓶异烟井片(制毒药品),1瓶维生素B1片(制毒药品),1瓶维生素B6片(制毒药品)。
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搜缴的可疑毒品均含有咖啡因成分。
2019年5月1日,刘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在家中以60元向田某某贩卖5小包用报纸包裹的的可疑毒品“香豆片片”,民警从田某某身上搜的5小包可疑毒品“香豆片片”,经称重,净重24.73克。随后民警在刘某甲家中搜的20小包用报纸包裹的可疑毒品“香豆片片”经称重,净重112.67克。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搜缴的可疑毒品均含有咖啡因成分。
刘某甲本人供述其贩卖的“香豆片片”均为其本人制作,原材料买于绥德县各药店,一般将10粒**(小编略去药名)、15粒**(小编略去药名),4粒**(小编略去药名)和20粒**(小编略去药名)一同放入锅中,倒入水,开火熬煮,等水熬出去了就制作成了毒品片平“香豆片片”。
另查明刘某甲2016年给杨某某贩卖过三次“香豆片片”,每次三至五包不等,每包十三片(根据其他证据每片“香豆片片”约5-6克),每片卖10元,共卖的1200元。
后杨某某将从刘某甲处购买的“香豆片片”贩卖给白某某、贺某某,民警从白某某身上搜的“香豆片片”1片半(7.960g),从贺某某身上搜的“香豆片片”7片(计38.955g),从两人身上共搜的46.915克,从杨某某身上搜的 “香豆片片”7片半(45.274克)。经鉴定“香豆片片”中检出咖啡因成分。2017年7月11日杨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清涧县人民法院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刘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向多人并多次贩卖毒品,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1203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