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體育之後,又一家中國“山寨”運動品牌被判賠千萬

邁克爾·喬丹與國產體育服裝品牌喬丹體育曠日持久的訴訟剛結束不到一週,另一樁亦持續許久的運動品牌案件也有了結果。

據人民日報,4月16日上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NEW·BARLUN”品牌方紐巴倫(中國)有限公司停止對“New Balance”品牌方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公開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80萬元。

相較於喬丹與喬丹體育,New Balance的商標訴訟更加混亂和複雜。

New Balance誕生於美國波士頓,1906年由William J. Riley創立,有“總統慢跑鞋”、“慢跑鞋之王”之稱。上世紀90年代通過代理商進入中國,其時使用的是“紐巴倫”譯名。後因其代理商私自擴大產量,New Balance總部停止其代理權,撤出中國市場。

等2003年New Balance再進入中國市場的時候,其原先的代理商已經搶注了“紐百倫”的商標。New Balance不得不將自己的中文名改為“新百倫”,誰知該名稱也已經被另一家中國企業所註冊。該公司為此起訴New Balance,且New Balance敗訴:2015年4月24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備受關注的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美國New Balance公司在中國的關聯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註冊商標“新百倫”,構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須賠償對方9800萬元。

New Balance及其五花八門的中文譯名,由此產生的商標糾紛混亂纏綿不絕。

2016年8月,新百倫公司將深圳市新平衡運動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及晉江市青陽新鈕百倫鞋廠、莆田市荔城區搏斯達克貿易有限公司、鄭朝忠、吳江區松陵鎮新平衡鞋店共計五名被告的侵權行為,在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及不正當競爭訴訟,起訴涉案侵權運動鞋未經授權使用New Balance最為人所知的“N”標識。後蘇州中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全額賠償新百倫公司總計1000萬元。

此次對於NEW·BARLUN”紐巴倫的勝利,是New Balance的又一次勝利。

上述判決認為,New Balance為知名運動品牌,該品牌運動鞋在我國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市場佔有率,其所屬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是美國著名的運動製品生產商。該公司先後在我國商標局註冊了“New Balance”“NB”“N”字母等系列商標。

“New Balance”運動鞋有一項標誌性設計,即在鞋兩側中央位置靠近鞋帶處使用大寫的英文字母“N”裝潢。

經授權,原告新百倫公司在中國非獨佔使用上述系列商標以及“New Balance”運動鞋特有包裝裝潢等進行經營活動,且有權單獨對相關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

原告認為,被告紐巴倫公司大量生產、銷售兩側印有“斜槓N標識”的運動鞋,侵犯了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上述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被告持續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原告產品評價降低,商譽貶損,給原告帶來巨大損失。原告將其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其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聲明消除影響,要求紐巴倫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3000萬元。

庭審中,紐巴倫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紐巴倫公司作為第997335號、第4236766號等斜槓N字母註冊商標的所有人,依法享有在核準商品類別上使用註冊商標的權利,且上述商標現均為合法有效商標,應當依法得到保護。故其在運動鞋上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通過長期宣傳和反覆使用,已經足以使相關公眾將運動鞋兩側使用N字母裝潢的商品與“New Balance”運動鞋相聯繫,使該裝潢具有了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故原告主張的鞋兩側N字母裝潢屬於“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從相關宣傳報道、司法判決等來看,該裝潢在被告第4236766號註冊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形成“有一定影響”。

法院認為,在處理不同市場主體基於商標或裝潢等標識的衝突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既要保護在先權益,又要防止市場混淆。在後的標識與他人在先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構成近似,造成混淆的,即便該標識系註冊商標,但因其侵害在先權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論其是否已經通過行政程序予以撤銷,均不得妨害在先有一定影響的裝潢業已形成的市場利益。

法院認為,作為各自裝潢中最主要、最顯著的部分,原告、被告使用的兩個N標識均是大寫英文字母N的視覺效果。在隔離比對的情況下,特別是鞋類商品作為大眾消費品,消費者通常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兩個標識在要素構成、視覺效果方面區別並不明顯,其細微差別不足以引起消費者的注意,二者構成近似。

紐巴倫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在明知原告的鞋兩側N字母裝潢具有一定影響的情況下,仍然在其生產的同類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近似標識,其攀附原告商譽、造成市場混淆的主觀過錯明顯,客觀上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外,紐巴倫公司還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實際損失及紐巴倫公司獲利數額均不能確定,但現有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失超過了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500萬元,法院綜合原告鞋兩側N字母裝潢知名度較高以及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時間較長、範圍較廣、主觀過錯較為明顯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1000萬元,並對80萬元維權合理開支予以全額支持。

通過“山寨”知名品牌、名稱來“蹭熱度”的行為在中國服裝行業屢見不鮮,特別是運動品牌。從球星喬丹與喬丹體育”、阿迪達斯與阿迪王到New Balance和紐巴倫。投機取巧讓品牌資源從正變負,對於喬丹體育來說,還影響了其上市進程。服裝行業分析師馬崗認為,“一家企業在發展之初,如果抱著投機取巧的心理,規模做大之後,必然要為當年的輕率之舉付出代價。”

至今仍有許多山寨“New Balance”的鞋子,若干中小企業註冊了不少和“New Balance”商標相似的商標,被晉江本地人稱之為“N”字鞋。馬崗表示,或許在短時間裡,仿New Balance樣式的N字鞋,在城鄉結合部的社區店裡,或者鄉鎮市場裡能有不錯的銷量。“創業之初,心存僥倖,打擦邊球,試圖快速打開市場局面,但是,往往今天的僥倖,會放大成一個巨大的陷阱,突然有一猝不及防將你吞噬,想賺快錢的,不如把這份精明放到商品創新、品質提升和市場營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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