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住房也困難,滿朝文武百官在京師當差為何也只能租房居住?

正如現代社會發展,房地產算是非常活躍的市場,而在歷史上房地產市場最為活躍那就是宋朝了。宋朝商品經濟發達,各地城市都在進行發展,人口流動非常頻繁。

宋朝住房也困難,滿朝文武百官在京師當差為何也只能租房居住?

為解決人口流動帶來的房地產交易,宋朝城市中也有專門的房產中介人。搬入城市後首先就要購買房屋或租房居住,從而產生了宋朝繁華的房地產市場。

一、租房市場繁榮導致開發商和朝廷的投資,分別出現高價私人租房與公租房

北宋末期的開封城裡,每平方公里大約有著1萬2千人,南宋都城臨安,宋度宗時期更是達到了每平方公里近三萬人口的密度。

城市中的大量人口使房屋根本不夠居住,出售價格與出租價格同樣會逐漸變高。北宋初期開封城內的府宅要上萬貫錢,即使是普通住宅也要上千貫,北宋末期大住宅的價格可達數十萬。

由於都城住房價格太高,朝廷也沒有為官員提供住宅,很多大臣根本買不起房子,但又要在這裡工作,只能在這裡租房居住。

曾擔任御史中丞的蘇轍也只能租房居住,當他的朋友喬遷之時,他寫詩祝賀並表露了自己的羨慕之情。直到晚年蘇轍也僅僅只能在當時的二線城市許州蓋上新房居住。

這個時期即使是宰相都只能租房住,直到宋神宗才在右掖門前修建了一些官邸,而且只有宰相和樞密院才有資格居住,以下的官員仍只能是租房住。

租房需求如此高,如果在城市中能夠有一套房屋出租,基本上也是吃穿不愁了。

宋朝住房也困難,滿朝文武百官在京師當差為何也只能租房居住?

南宋時,建康府出租房屋的人家每天至少能夠收到三十貫的房租。當時的有錢人主要熱衷於投資借貸和房地產,當代開發商是蓋屋出售,而宋朝是蓋房出租。

宋徽宗的宰相每天僅租金就能收百二十貫,一個月就有三千六百貫,這可比做宰相的俸祿高得多。

最有房產頭腦的人應該是宋真宗的宰相丁謂,他在開封城中一條被稱為冰櫃街的地方買了一塊地,這裡不但偏僻還經常積水。

但丁謂命人在府宅附近開鑿水池用於蓄水,又將鑿出的泥土墊高地基,修建橋樑通保康門使冰櫃街成為景觀街。這樣冰櫃街很快成為開封城的繁華地段,房價上漲,而丁謂的府宅就位於冰櫃街商圈的中心。

朝廷看到房地產市場的繁榮,同樣投資這一行業,在都城和其他城市中設立樓店務,出租朝廷建設的房產。宋廷經營房產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和為低收入人群提供基本住房。

朝廷出租的房產更為廉價,1017年開封城的公租房每月房租約500文,1025年後物價上漲但公租房價格反而降為430文。

二、呂惠卿推行財產登記,但制度的不完善導致社會矛盾使朝廷放棄這一法制

房屋居住問題關係到民生,但房價的不斷上漲卻讓很多百姓甚至官吏都難有住處,朝廷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強制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干預。

宋朝住房也困難,滿朝文武百官在京師當差為何也只能租房居住?

宋真宗時期頒佈禁令,不準朝廷官員購買朝廷的田宅。1029年朝廷又頒佈現任官員除了已有房產,不得再在都城內購買房屋。

由於南宋北宋的都城內基本都是租房,朝廷將房價調整重心放在出租價格上,

“以雪寒賃屋者,免僦錢三日。”

有時候出現極端天氣朝廷也會要求私人租房也免除房租。

北宋朝廷在宋神宗時期曾經在呂惠卿的進言下推行資產登記來統計全國人口、田地和賦役。

首先由朝廷統一印製登記的格式,張貼出來要求百姓按照規定填報自己的財產,擁有的房產數量和用途、地產畝數和用途,並根據財產量折算成所值貨幣量。

填寫完成的清單交給各地衙門,再由衙門根據所值價格分等。農村中一二等為上,三等為重,四五為下;城市中前五等為上戶,後五等為下。

各衙門根據整合好的財產數量來制定各戶的收稅額度,上戶繳納較多的稅務,下戶則不用繳稅或少量繳稅,各戶的稅收額度都會張貼兩個月讓百姓悉知。

但為了逃避稅收,部分百姓還是會在登記時有所隱瞞,呂惠卿也早有對策,如果發現有隱瞞財產的居民,可以到衙門舉報,查實後將沒收瞞報的財產,並將其中一部分進行獎勵。

宋朝住房也困難,滿朝文武百官在京師當差為何也只能租房居住?

呂惠卿登記財產製定稅收的方法將原本的人頭稅變為財產稅,將稅務從服役變為貨幣繳納。這是文明進步的表現,朝廷不再強制要求百姓服役,通過稅錢僱傭願意服役的人。

這一制度的實施受到朝廷兩派的不同爭論,支持的人自然對其不斷讚賞,

“正百年無用不明之版圖,此天下之良法也。”

但反對聲音則對其進行不斷的批判,反對派指出這一制度最大不足就是允許百姓對瞞報行為的舉報。

實行財產登記,使財產分配均勻,但這些土地本就是別人自佔的,肯定不會如實填報,對舉報的人進行獎賞那麼所有人都會檢舉,將會導致廣大群眾出現深刻矛盾。

聲稱呂惠卿推行財產登記等相關制度,只會使為獲得賞賜進行爭吵而互相告發,膽小的人忍受飢餓而難以生存下去,這一制度明顯並不完善。

很多反對派都認為將會引起社會動盪,儘管有利於改變百姓瞞報財產的行為,但鼓勵告密卻會破壞社會秩序,就算朝廷增加了收入,但比起失去民心卻是微不足道。

但如果不讓民眾對瞞報行為舉報,就會促進逃稅風氣的形成,朝廷陷入以收稅和維護社會的兩難之中。

最終朝廷選擇廢除呂惠卿職務和財產登記法,這一制度僅實行一年就被廢除,也代表了朝廷容忍百姓瞞報財產和逃稅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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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廢除財產登記制的同時保留契約制度,朝廷為保護買賣雙方財產權大力推行

呂惠卿的制度被朝廷廢除,但同時另一種財產登記制度卻被保留,這種制度比起呂惠卿更加不合理,這就是財產權轉變中出現的登記制度。

宋代允許土地與房屋自由買賣,房屋和田地所有權的交易非常頻繁,導致當時出現不動產沒有固定持有人的現象。

交易過程中籤訂的契約書就是產權的憑證,具有法律效應,一旦發生權力糾紛,衙門會按照契約內容做出決斷。

宋朝初期契約書沒有統一格式,僅憑交易雙方自己擬寫,所以經常出現因條例不規範、模稜兩可的契約書引發的官司。

為解決這一現象,982年宋太宗在房屋土地交易中推行統一的契約,要求各州府衙門制定各地契約格式作為標準文本。

但即使是採用了統一的文本後,還是會出現這樣的糾紛,因為契約書只由買賣雙方進行一式兩份的保留,有的人會丟失契約書,有的人則直接撕毀契約誣告他人侵佔土地。

1022年宋真宗規定,要求所有買賣房屋土地的人,同時寫下一式四份契約書,交易雙方各一份,商稅院一份,衙門保留一份作為憑證。

宋朝住房也困難,滿朝文武百官在京師當差為何也只能租房居住?

屆時,如果雙方發生財產糾紛,衙門只需要取來保留的契約書,就可以進行歸屬決斷。買賣雙方的契約書很容易偽造,但由衙門保留的契約書卻難以作假。

宋朝之所以保留這種制度,是因為所有的房屋土地交易都要繳納稅務,且稅率為4%,繳稅後由衙門在契約書蓋章,這時契約才生效,受法律保護,如果為了逃稅私立契約,不受法律保護。

朝廷推行契約書的目的,還是為了保護合法交易下的產權不被心有歹念的人進行偽造契約從而出現侵佔。

相比呂惠卿推行的財產登記,這一制度顯然不夠積極,只能依靠交易雙方的自願,如果為了逃稅自立契約,朝廷也沒有辦法對其進行約束。

參考文獻

《北宋經濟發展概況》

《資治通鑑》

《中國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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