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出現“最苦最難受的孩子”

  文/於立生

  (作者於立生,荔枝新聞特約評論員,資深評論人;本文系荔枝新聞客戶端、荔枝網獨家約稿,轉載請註明出處。)

  日前,陝西漢中市一名10歲男孩張某宇的求助信在網上熱傳,令人淚目。信中他自稱“最苦最難受的孩子”:父親、外公、外婆均去世,母親將他送養後改嫁;可養父母在生育孩子後,又不要他了;母親改嫁後的新家庭也不接納他;如今獨住出租屋,靠補助和營養餐生活上學,因沒生存能力向社會求助。

如何避免出現“最苦最難受的孩子”

如何避免出現“最苦最難受的孩子”

  10月12日,漢中市教育局回應:經瞭解情況屬實,已將他轉到離家較近的小學,並協調學校為孩子多備一份晚餐;市民政局回應:經溝通目前孩子已由其母親照顧,生活上已有安排,已給予3000元臨時補助,市未保中心將介入此事;漢臺區網信辦則表示:有關部門已啟動幫扶措施,“11月就能得到低保救助”。

  生身母親早在他不滿兩歲時就把他送養,改嫁後又生了孩子;養父母在生育孩子後,又不要已收養八年的他;10歲的張某宇一時陷入“事實孤兒”狀態,不僅面臨衣食無著之虞,還承受著舉目無親的情感痛楚,真是讓人心酸。

  按說,張某宇自打被收養起,就和養父母確定了擬製血親關係,建立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這一收養關係便不是誰想反悔就反悔、說推翻就推翻的。

  《收養法》第26條規定了被收養人成年前,原則上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除非收養人和送養人達成協議;要是養子女年滿10週歲,協議解除收養關係還得徵得孩子的同意。

  可是,又有誰傾聽了張某宇的聲音了呢?養父母就這麼強行把他送到生母身邊,硬生生撇棄了法定撫養義務。這種行為是否已“情節嚴重”到當按《刑法》第261條規定追究遺棄罪的地步,尚需界定。因為養父母畢竟是把孩子送到了生母身邊。而若說只是一般遺棄行為或治安違法,像他們這樣鐵了心要強行解除收養關係,最多也就是5日的治安拘留,約束力也十分有限。

  一些人著眼於血濃於水的血緣關係,把張某宇的流離失所歸咎於其生母的能生而不能養。但就她而言,一方面法定撫養義務已轉移到養父母那邊,她本人也給孩子租了房子。與此同時,她自身的際遇、處境,也讓人頗為同情。根據男孩在信中的描述:爸爸、外公外婆去世後,媽媽只有二十歲左右,沒有工作,重組家庭經濟也很困難。因此,這位年輕母親有無同時撫養兩個孩子的能力,恐怕也要打上一個問號。

  現代社會,是個契約社會、法治社會。就此事而言,真正應該拷問的是養父母在生育孩子後,就撇棄法定撫養義務,強行解除收養關係,讓張某宇及其生母手足失措的出爾反爾和失信。試問,要是養父母生育了孩子,就可以出爾反爾,強行解除收養關係;那麼反過來,送養人哪天反悔了,是不是也可把送養了的孩子,強行從養父母身邊搶回來?

  根據最新報道,經當地民政部門溝通,張某宇生母已同意照顧兒子,重新接收撫養義務,孩子的家庭問題有望儘快得到解決。市區兩級多部門迅速介入,追加對張某宇的幫扶救助力度,希望能夠幫他脫離孤苦無依的困境,使之健康成長。

  今後,《收養法》《刑法》等相關法規修訂時,還需對收養人不經協議就強行解除收養關係,令孩子兩不著邊的違法行為劃定更有震懾力的紅線。如此,才能儘量避免今後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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