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母系社会到秦汉,女性社会地位发生了什么变化?

母系社会 (约50000年前-15000年前)

母系社会维持了将近35000年,从母系社会这四个字不难看出,在那个时代,女性是占据主导地位的。

从母系社会到秦汉,女性社会地位发生了什么变化?

男女分工

我们先来看下男女分工。 母系社会女人主要负责采集、烧烤食物、缝制衣物,男性负责狩猎、捕鱼、防御野兽。很多分工我们看起来是重合的,实际上那时候女性提供的占比大约在80%,产量远高于男性。毕竟那时候没有什么武器,男人只能寻找动物的死尸,经常空手而归。后来才学会打猎,但是死伤很严重。女性主要采集动植物,可以这么说,那时候基本上是女性养活全族,男人最大的作用是保护部落。

社会管理

说完分工,我们再来看下当时的社会管理,由于那个时代是女性养活全族,所以女性在社会中属于主导地位,一般母系氏族以年长的妇女为氏族长。

走婚

走婚意为来回走动,即男不娶、女不嫁,女男双方终身在各自家庭生活,双方除恋爱关系外,没有其他家庭、经济关系。子女随母,住在女方家,由女方家庭成员抚养,男方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给予帮助。女男双方确定走婚关系后,男方劳作一天后前往女方家夜宿,天亮后回自己家开始一天的劳作。另外孩子出生后,满月宴男方不能参加,只能由男方母亲或者姐妹带着礼物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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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系社会(5500年前-4000年前)

5500年前至4000年前,母系社会为父系社会所取代,从此男权时代到来。

一夫一妻制家庭,是父系制战胜母系制的产物,妇女从夫而居,因而失去了原氏族的依托。男子是生产的主导者,并掌握了经济大权。女子陷于繁琐的家务,被排斥于社会生产之外,从此失去了昔日崇高的地位,成为丈夫的的奴婢和生儿育女的工具。在父权的支配下,妻子必须履行生儿育女的义务。不育子女的妻子随时可以为丈夫所遗弃。因为儿子要继承父亲的财产,所以有无子嗣,便成为决定妇女命运的头等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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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前2070年-前1046年)

这段时期关于社会女性地位记载不多,对于当时的女性地位我们只能从侧面分析。

夏商时期,虽然当时已是父系社会,据目前我国出土的甲骨文记载,商朝女性地位几乎与男性一样,可参与祭祀、领兵作战、受封封地等。 所谓“国之大事,在祀在戎”,祭祀和战争是国家两件大事,如果这两件大事,女性都能参加,那么足以说明女性政治地位不低。甲骨文中记载的商朝女性,不仅能够参与祭祀,而且还经常领兵作战,这两个国之大事,商朝女性都正大光明做了,并且郑重的刻在龟甲上,最典型的是武丁妻子妇好、妇妌这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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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拿妇好举例,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就记载了妇好多次主持大型祭祀活动,祭先祖、祭神泉等。甚至,妇好还担任过占卜之官。除了祭祀之外,妇好还经常领兵作战,比如“辛巳卜,贞登妇好三千登旅万,伐乎(羌)”。这是甲骨文记载中,商朝最大规模的一次军事行动,却是由一个女性率领。

据统计,甲骨文刻辞中共有“妇”157位,商代金文中共有妇55位,其中妇好、妇商等8位分别见于甲骨文和金文,因此商代诸妇一共达到204位。商代和后来的周相比,妇女地位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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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前1046年-前256年)

既然商朝女性与男性政治权利差不多,还没有沦为男性附属品,那么女性何时开始沦为男性附属的呢?武王伐纣的宣言中,记载了这么一句话,解开了真相。

《史记》:今殷王纣乃用其妇人之言。《尚书》:今殷王纣唯妇人言是用。

需要注意的是,武王伐纣的宣言中,谴责纣王听信妇人之言的罪状,都被列为第一条。显然,周武王认为“听信妇人之言”是罪大恶极,是最大的罪状。可见,在周武王心目中,女性只能是男性附庸,男人不该听信女人之话。到了孔子时代,直接说出“唯小人与女子难养也”了。

从殷墟古墓出土文物,以及甲骨文记载来看,商朝女性地位与男性差不多,听信妇人之言属于正常现象。因此,武王伐纣应该是古代女性地位“沦落”的开始,随后周朝统治中,女性就此逐渐沦为男性附属品。

尽管周朝《诗经》中描述了很多女性恋爱婚姻自由的场景,但不可否认的是,

女性沦为男性附属品,就是在周朝800年间。

《周易》有言:“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天地之大义也。” 不难理解其意就是说,“主内”的女人服从于“主外”的男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周武王灭商,他指责商纣王“惟妇言是用”,认为听取妇女意见是商朝灭亡的重要原因。这反映了周人对妇女的价值观,认为妇女不应知晓、参与外事。后儒学出现,“男尊女卑”的情形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在婚姻方面,女性也失去了自主权,能否维系基本取决于丈夫的好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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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公元220年)

作为封建社会的开端,秦汉时期,性别制度已较为固化,在周礼的基础上,礼法更加严格,女性基本不能再参与经济及政治事务。但在婚姻方面,夫妻地位几乎相等,《睡虎地秦简》中记载,“凡取妻出女之日,冬三月奎娄吉。以奎,夫爱妻;以娄,妻爱夫。”可以看出,此时夫妻双方皆拥有追求爱情的权利。《史记索隐》谓:“貂,牡猪也,言夫淫他室,若寄毅之猪也。”意思是说,如果丈夫旁淫,就可视之为“寄毅之猪”,妻子可以“夫不守贞操义务”为由,把他杀掉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妻子权利之大可见一斑。对于婚姻关系的存续,女性也并非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可以主动提出离婚,改嫁也是一种可以被理解的正常现象。比如汉高祖刘邦的谋臣陈平,在庶民时的妻子张氏,先后五次嫁人,第六次改嫁陈平。但在汉朝后期,儒家思想强化,出现《列女传》《女诫》这样的书,要求女性遵循不合理的道德规范,女性地位急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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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女性拥有爵位继承权

相对母系社会及后世,女性虽然在战争、祭祀等国家大事上被边缘化,但是在婚姻及教育上,还是有一定的自主权,且当时的女性是可以继承爵位。

汉朝女性拥有财产继承权(未婚时)和户主继承权,还享有后世朝代女性都没有的爵位继承权。汉书《二年律令》中规定:

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

意思是爵位继承的顺序为:儿子-女儿-父亲-母亲-兄弟-姐妹-妻子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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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随妈姓

汉朝皇室还有给子女冠母姓的传统,历史上卫子夫的儿子被称卫太子,女儿为卫长公主,窦太后的女儿馆陶大长公主在武帝朝被尊称为窦太主,汉书中的史皇孙的母亲是史良娣,东汉献帝养在舅舅家里被称为董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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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改嫁自主权

女性在汉朝改嫁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即使是上层社会改嫁也要较后世容易的多,作为公主则更幸福。历史上,馆陶公主有个面首董偃,他居然得到了汉武帝的承认,汉书中称“其后公主贵人多逾礼制,自董偃始。”

汉朝史书还常常记下皇后之前失去过几任未婚夫,例如汉宣帝的邛成王皇后之前死过5任未婚夫,汉元帝王皇后王政君入宫前死过一位未婚夫一位丈夫,汉景帝王皇后汉武帝之母则是嫁人生子以后与丈夫离婚进了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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