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母系社會到秦漢,女性社會地位發生了什麼變化?

母系社會 (約50000年前-15000年前)

母系社會維持了將近35000年,從母系社會這四個字不難看出,在那個時代,女性是佔據主導地位的。

從母系社會到秦漢,女性社會地位發生了什麼變化?

男女分工

我們先來看下男女分工。 母系社會女人主要負責採集、燒烤食物、縫製衣物,男性負責狩獵、捕魚、防禦野獸。很多分工我們看起來是重合的,實際上那時候女性提供的佔比大約在80%,產量遠高於男性。畢竟那時候沒有什麼武器,男人只能尋找動物的死屍,經常空手而歸。後來才學會打獵,但是死傷很嚴重。女性主要採集動植物,可以這麼說,那時候基本上是女性養活全族,男人最大的作用是保護部落。

社會管理

說完分工,我們再來看下當時的社會管理,由於那個時代是女性養活全族,所以女性在社會中屬於主導地位,一般母系氏族以年長的婦女為氏族長。

走婚

走婚意為來回走動,即男不娶、女不嫁,女男雙方終身在各自家庭生活,雙方除戀愛關係外,沒有其他家庭、經濟關係。子女隨母,住在女方家,由女方家庭成員撫養,男方可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給予幫助。女男雙方確定走婚關係後,男方勞作一天後前往女方家夜宿,天亮後回自己家開始一天的勞作。另外孩子出生後,滿月宴男方不能參加,只能由男方母親或者姐妹帶著禮物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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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系社會(5500年前-4000年前)

5500年前至4000年前,母系社會為父系社會所取代,從此男權時代到來。

一夫一妻制家庭,是父系制戰勝母系制的產物,婦女從夫而居,因而失去了原氏族的依託。男子是生產的主導者,並掌握了經濟大權。女子陷於繁瑣的家務,被排斥於社會生產之外,從此失去了昔日崇高的地位,成為丈夫的的奴婢和生兒育女的工具。在父權的支配下,妻子必須履行生兒育女的義務。不育子女的妻子隨時可以為丈夫所遺棄。因為兒子要繼承父親的財產,所以有無子嗣,便成為決定婦女命運的頭等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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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前2070年-前1046年)

這段時期關於社會女性地位記載不多,對於當時的女性地位我們只能從側面分析。

夏商時期,雖然當時已是父系社會,據目前我國出土的甲骨文記載,商朝女性地位幾乎與男性一樣,可參與祭祀、領兵作戰、受封封地等。 所謂“國之大事,在祀在戎”,祭祀和戰爭是國家兩件大事,如果這兩件大事,女性都能參加,那麼足以說明女性政治地位不低。甲骨文中記載的商朝女性,不僅能夠參與祭祀,而且還經常領兵作戰,這兩個國之大事,商朝女性都正大光明做了,並且鄭重的刻在龜甲上,最典型的是武丁妻子婦好、婦妌這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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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拿婦好舉例,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就記載了婦好多次主持大型祭祀活動,祭先祖、祭神泉等。甚至,婦好還擔任過占卜之官。除了祭祀之外,婦好還經常領兵作戰,比如“辛巳卜,貞登婦好三千登旅萬,伐乎(羌)”。這是甲骨文記載中,商朝最大規模的一次軍事行動,卻是由一個女性率領。

據統計,甲骨文刻辭中共有“婦”157位,商代金文中共有婦55位,其中婦好、婦商等8位分別見於甲骨文和金文,因此商代諸婦一共達到204位。商代和後來的周相比,婦女地位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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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前1046年-前256年)

既然商朝女性與男性政治權利差不多,還沒有淪為男性附屬品,那麼女性何時開始淪為男性附屬的呢?武王伐紂的宣言中,記載了這麼一句話,解開了真相。

《史記》:今殷王紂乃用其婦人之言。《尚書》:今殷王紂唯婦人言是用。

需要注意的是,武王伐紂的宣言中,譴責紂王聽信婦人之言的罪狀,都被列為第一條。顯然,周武王認為“聽信婦人之言”是罪大惡極,是最大的罪狀。可見,在周武王心目中,女性只能是男性附庸,男人不該聽信女人之話。到了孔子時代,直接說出“唯小人與女子難養也”了。

從殷墟古墓出土文物,以及甲骨文記載來看,商朝女性地位與男性差不多,聽信婦人之言屬於正常現象。因此,武王伐紂應該是古代女性地位“淪落”的開始,隨後周朝統治中,女性就此逐漸淪為男性附屬品。

儘管周朝《詩經》中描述了很多女性戀愛婚姻自由的場景,但不可否認的是,

女性淪為男性附屬品,就是在周朝800年間。

《周易》有言:“女正位乎內,男正位乎外,天地之大義也。” 不難理解其意就是說,“主內”的女人服從於“主外”的男人,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周武王滅商,他指責商紂王“惟婦言是用”,認為聽取婦女意見是商朝滅亡的重要原因。這反映了周人對婦女的價值觀,認為婦女不應知曉、參與外事。後儒學出現,“男尊女卑”的情形成為社會的普遍現象。在婚姻方面,女性也失去了自主權,能否維繫基本取決於丈夫的好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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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時期(公元前221年-公元220年)

作為封建社會的開端,秦漢時期,性別制度已較為固化,在周禮的基礎上,禮法更加嚴格,女性基本不能再參與經濟及政治事務。但在婚姻方面,夫妻地位幾乎相等,《睡虎地秦簡》中記載,“凡取妻出女之日,冬三月奎婁吉。以奎,夫愛妻;以婁,妻愛夫。”可以看出,此時夫妻雙方皆擁有追求愛情的權利。《史記索隱》謂:“貂,牡豬也,言夫淫他室,若寄毅之豬也。”意思是說,如果丈夫旁淫,就可視之為“寄毅之豬”,妻子可以“夫不守貞操義務”為由,把他殺掉而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妻子權利之大可見一斑。對於婚姻關係的存續,女性也並非只能處於被動地位,可以主動提出離婚,改嫁也是一種可以被理解的正常現象。比如漢高祖劉邦的謀臣陳平,在庶民時的妻子張氏,先後五次嫁人,第六次改嫁陳平。但在漢朝後期,儒家思想強化,出現《列女傳》《女誡》這樣的書,要求女性遵循不合理的道德規範,女性地位急劇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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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女性擁有爵位繼承權

相對母系社會及後世,女性雖然在戰爭、祭祀等國家大事上被邊緣化,但是在婚姻及教育上,還是有一定的自主權,且當時的女性是可以繼承爵位。

漢朝女性擁有財產繼承權(未婚時)和戶主繼承權,還享有後世朝代女性都沒有的爵位繼承權。漢書《二年律令》中規定:

為縣官有為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為死事者,令子男襲其爵。毋爵者,其後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產,毋男同產以女同產,毋女同產以妻。

意思是爵位繼承的順序為:兒子-女兒-父親-母親-兄弟-姐妹-妻子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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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隨媽姓

漢朝皇室還有給子女冠母姓的傳統,歷史上衛子夫的兒子被稱衛太子,女兒為衛長公主,竇太后的女兒館陶大長公主在武帝朝被尊稱為竇太主,漢書中的史皇孫的母親是史良娣,東漢獻帝養在舅舅家裡被稱為董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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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改嫁自主權

女性在漢朝改嫁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即使是上層社會改嫁也要較後世容易的多,作為公主則更幸福。歷史上,館陶公主有個面首董偃,他居然得到了漢武帝的承認,漢書中稱“其後公主貴人多逾禮制,自董偃始。”

漢朝史書還常常記下皇后之前失去過幾任未婚夫,例如漢宣帝的邛成王皇后之前死過5任未婚夫,漢元帝王皇后王政君入宮前死過一位未婚夫一位丈夫,漢景帝王皇后漢武帝之母則是嫁人生子以後與丈夫離婚進了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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