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天降鐵球,女嬰被砸身亡,整棟樓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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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四川遂寧首個高空墜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因未找到拋物者,事發地整棟住戶均被判賠。


  2016年11月11日,在遂寧油坊中街,一隻健身鐵球從天而降,樓下嬰兒車裡一名未滿一歲的女嬰被砸身亡。事發後,當地公安介入調查,核實鐵球降落處整棟住戶所有居住情況,但未能找到拋物者。


  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樓棟所有業主包括底層門面的經營者,均有可能成為實施侵權行為的加害人,除家中確實調查無人居住的住戶外,其他住戶每戶賠償3000元。

案情回顧:

鐵球從天而降 女嬰被砸身亡


2016年11月11日上午,李女士用嬰兒車推著不滿週歲的女兒準備回家。經過遂寧油坊中街105號門面人行道時,突然一個鐵球從天而降,剛好落在嬰兒車裡。


嬰兒被鐵球砸中,滿臉是血,已失去知覺,沒有哭聲,昏迷不醒。隨後,嬰兒被送往遂寧市中心醫院接受治療。當晚8時許,因搶救無效不幸離世。


  事發後,李女士一家在事發地多次尋找鐵球從何處掉下,也四處懇求知情人告知線索,希望能找到鐵球的主人,給孩子一個交代。

判了!天降鐵球,女嬰被砸身亡,整棟樓賠償


警方成立調查組介入調查。民警調取事發地點附近的監控視頻,對事發地點2-8樓的在家住戶逐一入戶調查。對7戶16人的身份信息進行了核實,製作了詢問筆錄,提取了指紋和DNA,並開展技術比對工作,核實了其他不在家住戶的不在場證據。


同時,警方敦促涉事責任人儘快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希望有知情人積極向警方提供線索。


  因久久未能找到拋物者,李女士將該棟樓的所有住戶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鐵球砸中嬰兒致死所造成的損失。今年8月24日,時隔近4年,該案終於宣判。


庭審現場:

案情存在三大爭議焦點


爭議點一:本案加害人的可能範圍


法院認為,由於紫薇社區屬於開放式小區,通往樓頂的消防門未上鎖。樓棟業主或外來人員可能通過1單元1號戶型及4單元2號戶型樓頂拋擲鐵球,也可能通過1單元1號戶型及4單元2號戶型2樓以上窗臺拋擲鐵球,以後者的可能性為大,但兩者均不能完全排除。


故該樓棟的所有業主包括底層門面的經營者,均有可能成為實施侵權行為的加害人。部分業主辯解房屋不臨街、家裡沒有鐵球、房屋距事發地點較遠等主張,本院不予採納。對於家中確實無人居住,不承擔責任。


爭議點二:承擔責任的主體


由於實施侵權的行為人僅有1人,即本案中只可能有一人實施了侵權行為。從公平角度出發,以戶為單位對受害人分擔損失更為公平。這是一起過失致人傷害的偶然事件,只區分可能性的有無,不再區分可能性的大小。


  故法院對該小區業主及門面經營者對拋擲鐵球的可能性大小不作區分。關於法律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只要業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


  從保護受害者的角度出發,雖然實施侵權行為的只有一人,法律為保護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讓所有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分擔損失。既可以達到撫慰受害者的目的,又可以警示、懲戒、教育違法行為人。讓公民在安全、規則、秩序的範圍內活動,彰顯社會的公平正義。


爭議點三:受害人的損失如何賠償


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損失792488.48元,由於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適用補償原則,法院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承擔補償的業主或房屋使用人數量,戶均分攤的金額、兼顧賠償能力等,最終法院酌情確定每戶賠償3000元。


《民法典》進一步完善侵權責任


  目前關於高空拋物民事案件的處理依據仍是沿用《侵權責任法》中的規定,在無法找到具體侵害人的情況下,除非建築物使用人能自證清白,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不過,這一規定在《民法典》實施後將有改變。


  《民法典》賦予了相關建築物使用人在先行給予受害人補償後,可繼續向實際侵權人追償的權利。事後救濟方面還規定公安機關作為查清案件的責任人制度,充分利用公安機關的偵察技術,儘可能發現具體侵害人或者縮小可能侵害人的範圍。


來源:中國普法整理於央視新聞、(記者劉虎)

注:文圖歸原作所有,若侵聯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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