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執行土地承包經營權

案情:陳某、鄧某等11人與某公司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後依法作出裁決,要求某公司分別向陳某、鄧某等11人支付所欠工資。但裁決生效後,某公司仍未履行裁決書中規定的義務,因此陳某、鄧某等11人向某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經執行法官查明,某公司已經停產停業,但其於承包了某村的一處廢舊磚廠廠地,承包年限為50年。執行法官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符合法律對執行標的的規定,並進行了評估拍賣。

分析:執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以權抵債,就是將義務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進行流轉,採取出租、轉包、轉讓等方式,由債權人從中獲取承包權的收益而實現其債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標的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254條規定,“強制執行的標的應該是財物和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可見,財物和行為都是強制執行的標的。在對財產類執行標的的執行中,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任何有金錢價值的物品或權利。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言,農村土地的所有者是集體,承包方不是土地的所有權人,不能行使處分權,可以對其承包經營的土地行使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這種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是一種財產權,屬於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標的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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