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免費下載的藝術字體是否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字體現在已成為計算機時代的我們每時每刻都在用著的東西,很多人也會覺得電腦自帶的字體不夠好看,從各種網站上再下載一些免費字體。而各種產品上的商標、logo、宣傳標語為凸顯特點,更是會使用各種特點鮮明的字體。那麼問題就產生了,字體是否擁有知識產權,字體的創作是否受法律保護?免費下載的字體是否可以免費隨意使用?

一、創作者對創作的字體作品享有著作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凡是符合《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的要求,均受《著作權法》保護,創作人享有相應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3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根據以上規定,字體可能會屬於法律規定的美術作品,所謂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所以,《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需滿足三點要求:獨創性、可以有形形式複製、具有審美意義。字體的創作實質上屬於書法創作的一種,如果能滿足獨創性、有形形式複製、審美價值的要求,則具有著作權。而使用人用作商業用途時,則需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支付報酬。

使用免費下載的藝術字體是否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某字體中的單個字也可能涉及著作權

一般說某種字體,是指的一個字庫,我們下載某種字體,也是下載的整個字庫。作為字體的創作者來說,其創作,通常也是整個字庫,但是實踐中,企業在商標、logo、宣傳標語等中通常只是使用他人創作的幾個藝術字而已,這種只使用了某種藝術字庫中的一兩個字的情況是否構成侵權呢?

藝術字的創作實際屬於書法創作的一種,書法是漢字的書寫藝術,是把線條按一定規律組合起來塑造出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其中的線條就是通說的點、橫、撇、捺等基本筆畫,平面造型就是由基本筆畫構建的漢字間架結構。具有審美意義的書法作品是線條美和結構美相得益彰的產物,書法家的創意和情感通過漢字的線條和結構以特定形態為表達方式。因此,書法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要素直接體現為構成“表達”的漢字線條(即筆畫)和結構。

字庫中的每個單字都是用經過設計者設計的線條和結構,體現設計者創意思想的具體表達方式,只要單個字具有獨創性、能以有形形式複製、具有較高審美意義,均能成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而其中獨創性的判斷是關鍵,需要從筆畫和結構兩方面進行具體認定。

由於漢字受自身固有筆畫、結構等特徵的限制,如筆畫單一或較少的漢字如一、二、三、五、十等字,在進行美術字的創作設計時,筆畫特徵的創作空間非常有限。其筆畫特徵與現有公知的其他美術字書體相比,很難具有區別性特徵的獨創性。所以在判斷字庫中的單字是否能獨立構成美術作品時,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因此,對於字庫中的單字是否具有獨創性判斷應當把握以下3點:

  1. 應遵循美術字藝術創作的規律,根據漢字的筆畫特徵、筆畫數量、結構等特點進行考量。
  2. 將單字體現的藝術風格、特點與公知領域的其他美術字書體如宋體、仿宋體、黑體等進行對比,看單字是否具有明顯的特點或一定的創作高度。
  3. 一種書體字庫中的單字與字庫中其他相近書體中的相同單字進行對比,看單字是否具有明顯的特點或一定的創作高度。

總體來說,如果單個字由於受創作空間限制,與公知領域的其他美術字體沒有明顯區別,則難以構成具有獨創性的作品;但如果其筆畫和結構與其他美術字書體相比,不相同也不相似,具有明顯的個性特徵,則能夠獨立構成美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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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享有不需要登記

我國《著作權法》採取的是登記自願主義,即作品一經創作出來即享有著作權,跟登不登記、發不發表沒有關係。但是,鑑於在產生糾紛後著作權人總是面臨證明其作品具有獨創性舉證難的困境,為促進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國家版權局及省版權局對作品實行自願登記制度。

作品的著作權人可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提供表明作品權利歸屬的證明等材料,通過審查後登記機關將頒發作品登記證。

登記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負責本轄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

國家版權局負責外國以及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 工作。

不予登記的作品:

1.不受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2.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不過,還是要強調一句,登記純屬自願,登不登記都不影響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所以說,登記的一定享有著作權,不登記的不一定沒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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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面臨的侵權責任

根據《著作權法》,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賠償損失數額為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司法判例中,在認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時,除了字體的銷售價格,法院還會考慮侵權產品的使用區域、使用的產品類別數量,結合使用的商業用途、使用的持續時間、對實際盈利的影響等因素調整賠償數額。通過案例檢索,賠償金額一般在3-6萬元不等。

使用免費下載的藝術字體是否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非以盈利為目的的使用可以不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可不支付報酬

不過,大家也不必緊張,如果僅用作學習交流使用,《著作權法》也有明確的免責規定,可不必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用支付報酬。所以,日常生活中我們不以盈利為目的下載使用的字體,一般不會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款: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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