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好心替公司貸款120萬,公司破產卻成“背鍋俠”

公司有難高管幫忙,最後公司逾期還款,卻讓高管惹了一身麻煩,如果遇到這種問題這該怎麼辦呢?近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居中幫忙貸款所引發的金融借款糾紛案件。

高管幫公司向銀行貸款

張先生是新廣公司的高管,2003年新廣公司因經營資金緊缺,公司找到張先生協商,希望他以“購買”新廣公司名下商鋪為由以個人身份向銀行貸款,所得資金公司用於經營,歸還銀行貸款亦由公司承擔。

考慮到公司的實際困難後,張先生同意了公司的請求與銀行簽訂《個人商鋪抵押借款合同》,約定張先生以個人名義購買新廣公司名下位於四川北路上的某商鋪,並以該商鋪及其權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個人商鋪抵押貸款。借款合同簽訂後,銀行依約發放了120萬貸款。

同時,公司向張先生出具《免責聲明》,雙方還簽訂了協議書,約定張先生並未實際出資購買上述個人商鋪,銀行貸款也與張先生無關,由新廣公司償還。

高管好心替公司貸款120萬,公司破產卻成“背鍋俠”

配圖,圖文無關

公司還款逾期留下不良信用記錄

此後,新廣公司因經營不善申請破產,並停止還款,此時,銀行的按揭貸款本息尚有11萬未還清,最終導致張先生的徵信記錄中出現不良記錄。

本是替公司貸款,《免責聲明》也清清楚楚寫著由公司償還,如今自己卻成了“背鍋俠”,與銀行協商未果,張先生憤憤不平地將銀行與新廣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請求兩者共同消除自己個人信用報告中的不良信用記錄。

上海虹口法院審理後認為,《個人商鋪抵押借款合同》系張先生與銀行簽訂,合同簽訂後銀行也按約發放了貸款,張先生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雖然新廣公司出具了《免責聲明》,並與張先生簽訂了《協議書》,約定由新廣公司承擔貸款的還款責任,但銀行並未參與簽訂或認可《免責聲明》和《協議書》。

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張先生才是《個人商鋪抵押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主體,是該借款合同的義務承擔者及權利承受者,故即便新廣公司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也應當由張先生依照合同向銀行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借款合同項下尚有11萬餘元借款沒有清償,系張先生未全部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因此張先生的徵信記錄中記載有本案係爭貸款逾期未還的不良記錄,符合相關的徵信管理規定。張先生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最終法院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替人借款應承擔還款責任

出借人和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時,即使名義借款人並未實際使用借款,而是交由第三人使用,其仍應根據合同相對性,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名義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關於免除還款義務的約定不能對抗出借人,除非出借人事先知曉並認可。當然,名義借款人在償還借款後,可向實際用款人追償,雙方的借貸糾紛應另案處理。(本文人名、公司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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