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縣人民政府關於劃定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為進一步改善平潭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規定,平潭縣人民政府決定劃定高汙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進一步加強禁燃區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燃區範圍

(一)老城區及周邊區域(面積約15平方公里):

東以環島東路為界(向東外延至海域),

南以萬寶東路-萬景路-翠園南路-金井大道為界,

西以壇東大道以界,

北以海霞路-馥祥路-上樓路-翠園中路-星海路為界。

(二)金井新城區域(面積約5平方公里):

東以興隆北路-金井五路為界,

南以天大山東路-天大北路為界,

西以安海南路為界,

北以金井大道為界。

禁燃區範圍示意圖見附件。

二、高汙染燃料種類

本通告所稱的高汙染燃料是指,原環保部發布的《高汙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中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Ⅲ類(嚴格),具體包括以下非車用的燃料:

煤炭及其製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

石油焦、油頁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燃料(包括生物質成型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

國家規定的其它高汙染燃料。

三、禁燃區管理規定

(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汙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在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汙染燃料的設施。

(三)現有燃用高汙染燃料的設施,應當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氣、頁岩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四)現有燃用生物質燃料的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應當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改為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或改用清潔能源。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四、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禁燃區範圍示意圖

平潭縣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1日

附件

平潭縣人民政府關於劃定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老城區及周邊區域禁燃區範圍示意圖


平潭縣人民政府關於劃定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金井新城區域禁燃區範圍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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