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平潭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平潭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进一步加强禁燃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老城区及周边区域(面积约15平方公里):
东以环岛东路为界(向东外延至海域),
南以万宝东路-万景路-翠园南路-金井大道为界,
西以坛东大道以界,
北以海霞路-馥祥路-上楼路-翠园中路-星海路为界。
(二)金井新城区域(面积约5平方公里):
东以兴隆北路-金井五路为界,
南以天大山东路-天大北路为界,
西以安海南路为界,
北以金井大道为界。
禁燃区范围示意图见附件。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本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原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Ⅲ类(严格),具体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
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现有燃用生物质燃料的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改为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或改用清洁能源。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平潭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1日
附件
關鍵字: 高污染燃料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