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謨拉比法典》:原定為法律效力的寶典,為何只能充當擺件?

“要讓正義之光照耀大地,消滅一切罪與惡,使強者不能壓迫弱者。——《漢謨拉比法典》

公元前2008年烏爾第三王朝滅亡,到公元前1894年古巴比倫王國建立,處在兩河流域的古巴比倫此時一直屬於分割六國分割狀態,並且在漢謨拉比繼位之前的五代國王都沒有實現統一。各國的貴族奴隸主為了爭奪奴隸,搶佔土地資源,素來兵戎相見,戰鬥不息。面對地方和中央的分立,各種社會矛盾不斷激化的局面,只有順應民心結束分裂才是擺在漢謨拉比面前的重大歷史任務。後來經過幾十年艱苦複雜的戰鬥,公元前1790年左右,兩河流域得實現了了一統格局。

但是新的挑戰又出現了,巴比倫王國統一之前,各個城邦的成文法律和習慣法律都是自助性質的,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典來規範大家,所以漢謨拉比決定繼承和發展蘇美爾和阿卡德時代一些城市的條律,以《烏爾納姆法典》為範例,結合阿摩利人的氏族部落習慣法,制定了一部新法典——《漢謨拉比法典》,通用管理兩河流域。

《漢謨拉比法典》:原定為法律效力的寶典,為何只能充當擺件?

01漢謨拉比時期,頒佈當時為何卻不被採用?

眾所周知,這部法典在歷史上的地位很高,一方面是古巴比倫王國的見證,另一方面則成了奴隸時代有關正義和公平的象徵,更是一部承載漢謨拉比國王豐功偉績的標誌;其內容豐富言辭華美,共計3500行,282條的法律條款,幾乎把漢謨拉比執政時期的社會審判涵蓋完全。在法典的結尾處,漢謨拉比告誡子孫後代統治者必須關注他的“傑作”:“願將來的國王無論什麼時候都要遵守我刻在石碑上的正義之辭!願他不要改變我審定的案例以及我所做的裁決!願他不要忽視我的雕像!如果那個人明辨是非,能夠治理他的國家,讓他關注我刻在石碑上的話語。……”

而實際上,這部法典從頒佈制定初期到漢謨拉比去世,甚至於新任巴比倫國王繼位後,其內容都沒有得以實施。一部用來充當兩河流域共通的法律效力寶典最後只能成為歷史的紀念品,甚至於供奉先王的擺件。

被用來雕刻銘文的黑色玄武岩石碑本是為兩河流域國王專用的書寫材料,由於法典的內容豐富,被抄送放置到了三個城市,一座放在西帕而城的正義之神太陽神神廟,另外兩座分別放在都成巴比倫和“法官之城”的神廟或廣場民眾聚集的地方,這就導致後來的文本抄寫傳播時的空間跨度極大,對於法典內容的統一使用難度增加。

在穆罕默德執政時期期間,有關各類的文獻都不曾提及《法典》的制定和頒佈情況,比如一些王室銘文記載了他的征戰偉績和修建神廟時間,卻沒有提到雕刻《法典》和投放等,這可能是因為此法典是漢謨拉比去世之前才頒佈,臨終之前命人將石碑放到了三個城市中供民眾觀賞,所以在他執政階段,法官們自然沒有辦法參考《法典》的內容,作為兩河流域法律的援印。

《漢謨拉比法典》:原定為法律效力的寶典,為何只能充當擺件?

02,薩姆蘇·伊魯納執政和阿比埃述赫時期為何忽視法典存在?

在漢謨拉比去世之後,新任巴比倫國王是他兒子薩姆蘇·伊魯納,他一繼位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發佈“正義敕令”,又被成為“巴比倫的解負令”,主要是為了通過免除拖欠的服役和取消貿易借貸中的不合理利息,還有釋放債務奴隸等措施來緩和社會矛盾。這套旨令的背後是其父親穆罕默德當年為了統一兩河流域連年征戰留下的弊病,所以“正義敕令”的目的是要把讓統治者在民眾心裡建立“正義之王”的形象。加上古巴比倫時期的社會是以農業為主,兩河流域的生產關鍵在於灌溉技術和水利工程,所以薩姆蘇·伊魯納繼承後,一心撲在了有關民眾關係,社會生產發展上,對於法律的調整沒未來得及兼顧。

加上薩姆蘇·伊魯納並不是唯一的繼承人,他還有一個存活的兄弟,在他繼位之後,國內一些朝臣官員並沒有前來道賀,於是他寫了一封信給大臣給埃特爾-皮-馬爾都克並告知對方自己繼位的消息,從大臣等人的態度得知,並不是所有人都承認他繼位的正統性。出於這種情況考慮,一方面他要設法穩定新的執政時局,一方面需要依託神靈的供奉宣告自己的正統和神選本質,大量的時間都用在了確保自己統治地位上。


《漢謨拉比法典》:原定為法律效力的寶典,為何只能充當擺件?

在薩姆蘇·伊魯納采取措施穩固王位,修例內政期間,原先被漢謨拉比征服的一些地區暗中積蓄力量準備反叛,等到勢力擴張到一定程度時,就開始出現了新一輪的騷亂,而且很快就輻射到整個巴比倫王國。從薩姆蘇·伊魯納執政的第九年起,以拉爾薩舊貴族為主的力量聯合烏魯克、烏爾等城市從巴比倫帝國的南部地帶暴亂,加上其他的軍隊從兩河流域中下游地區接應,一時間全國皆兵。薩姆蘇·伊魯納並像他父親漢謨拉比一樣有著軍事能力,對於這種此起彼伏大叛亂,光靠鎮壓就伴隨了他整個執政時期,直到臨死都沒有能夠徹底平息南方地區一些小國的崛起和割據。所以薩姆蘇·伊魯納死後,古巴比倫王國更叫衰微,阿比埃述赫的上臺無異於接過了各種大小國家叛亂的爛攤子。他在平定南方各國中比薩姆蘇·伊魯納更慘敗,此時北方又開始出現新的割據勢力——哈納王國,整個巴比倫走向新一輪的分裂,中央政權只能控制住少數中心城市。

這種持續性的暴動和分裂,讓後繼之人需要他花費大量的精力去解決,根本沒有心思去推行和實現《漢謨拉比法典》的貫徹實施,可以說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03、來自中央和地方司法機構的摒棄

法典不被採用既跟它動盪的政治環境有關係,也和司法機構的使用狀態有關。即便是《漢謨拉比法典》宣稱為“正義的判決”。但是其實施背景依舊是放在奴隸制社會中,或者說為奴隸主們服務的條款,這就失去了全面性的公平和正義。加上漢謨拉比制定這部法典的參考資料為部分國家和地區的成文法和習慣法,還是前朝的條例,用這種規範模式其審理整個兩河流域的犯罪是異常狹隘。

古巴比倫的國王曾經有擔任過法官的角色,除了親自審理案件,還可以親自裁決案件,用法典來判決是需要國王本人。這種模式只會加大國王的工作力度,如果要涉及到整個統治疆域的案件,是非常不現實的。所以漢謨拉比本人能夠直接審判的案件數量有限,大部分時間都是交給了地方官處理。這就造成一個很致命的問題,也成為了法典不能通用和貫徹的弊端。

因為古巴比侖王國的審判機制非常冗雜,而且其判決主體也很複雜,通常來說分為常任法官和兼職法官或者審判機構兩種,前者屬於職業性質的法官,而後者則不是。一些常任法官有些和國王關係密切,有時候甚至可以代替國王直接獨立辦案,或者聯合其他王室法官和其他城市法官組成聯合審理案件。更有甚者在處理巴比倫外地的案件時,需要派出巡迴官去其他城市協助辦案,這種機動性比較高的司法體系下很難把統一的《漢謨拉比法典》得到全面覆蓋,加上薩姆蘇·伊魯納上臺後的“正義敕令”頒佈引發了相關的訴訟,其後來在此基礎上調整的次數高達15道補充條例,使得法典推行非常困難。


《漢謨拉比法典》:原定為法律效力的寶典,為何只能充當擺件?

在古巴比倫王國的地方兼職司法機構中,由於這些審判人員不是國王任命的,所以他們的行為不受中央干預,這跟古巴比倫城市自主權有關係。漢謨拉比原先征服的地方,只能統一管控一些村落,並不能輻射到整個國家城市之內,沒有完全依附於主權國的地方仍舊選擇使用地方性條例來作為法律審判參考,甚至一些地方從未聽過《漢謨拉比法典》的內容。

所以不管從哪個方面說,國王對於各類審判主體的控制力度是有差異的,譬如王室常任法官和巴比倫常任法官等由國王任命,國王可以干涉他的審判過程,所以可以用法典來約束。但是自從薩姆蘇·伊魯納繼位後,沒有心思使用法典,在大的宣傳落實上就被弱化了。而地方性的司法機構又有自主裁判和審理機制,不受中央約束,他們更沒有必要採用法典內容來斷案。

《漢謨拉比法典》:原定為法律效力的寶典,為何只能充當擺件?

04、法典的“擺設”意義:古巴比倫人對正義和公平的追求

《漢謨拉比法典》沒有被整個古巴比倫王國存在時期援引為司法判案根據是多方面客觀因素導致的,其本身的缺陷性和發展不足有關。但是這絲毫不影響他在歷史上的地位,拋開司法史的建樹來看,它的出現實都不是一件普通作品,當屬於古巴比倫王國知識精英智慧的結晶,是典型時代的烙印。一方面是對法律的意識,一方面是對公平和正義的追求。

《法典》中的涵蓋的內容體現了古巴比倫人對正義和公平有限的追求,比如它有兩個著名原則即“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和“讓買方小心提防”。“倘人毀他人之目,則毀其目,倘人斷他人之骨,則斷其骨。”法典從不考慮最初的傷害是否純屬意外,而是殘酷無情地堅持讓人受到皮肉之苦和恥辱;買賣交易完畢,賣方就沒有任何責任了,即使賣方行詐也不會受到懲處。當然用現在意義上的公平正義去評判這兩項條例是不合理的,但是在這種的罪與罰懲戒模式之中我們仍然可以看到它並沒有放棄對正義和公平的追求。

小結:

實際上法律並不是伴隨著人類的誕生就存在的,在人類還處於懵懂的時期,成體系的法律條文和規章都是不存在的,有的文明落後地區甚至連習慣法都沒有。一些國家當中所謂的司法判決,不過“有權威性的說明”,藉此來抑制犯罪和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

所以即便是到了公元前8至6世紀的制定的古羅馬法律,其表現形式依然是不成文的原始習慣法,貴族可以按自己的想法來制定法律,處處維護貴族利益,壓榨平民。直到公元前451一前450年《十二銅表法》誕生,才是羅馬法實現了一次跨越式的發展,因為它完成了從習慣法到成文法的偉大轉變,儘管這《十二銅表法》基本上只是習慣法的彙編,仍帶有極大的原始野蠻成分。但此後貴族再不能隨意解釋法律來維護自己的特權,平民利益得到了保障,貴族和平民受制於同一個已經成文的法律規範之中,意味著平民有了更為平等的法律地位,這就是成文法代表的平等精神。

那麼對於更加久遠時代,公元前1700多年頒佈的《漢謨拉比法典》正是和《十二銅表法》性質有點類似,前者是迄今為止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較為完整地保存下來的

成文法典,通過各種書寫成文的具體法律規章來維持社會秩序,使得各階層在社會生活中遇到問題時都有法可依,並且這種可以依靠的法律不再是存在於人們頭腦中習慣中可以隨意解釋的有彈性的,更不是一種似是而非的“氛圍”,而是嚴格的、成文的文書。

四千年前,法律文明這樣掠過了古巴比倫的天空,又轉瞬即逝。只留下殘存的黑色的玄武岩石柱還佇立在歷史的風塵中,無比驕傲地訴說著古巴比倫輝煌的過去,記錄漢謨拉比的豐功偉績,這就是它的最大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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