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廢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意義何在?

國務院廢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並非臨時起意,早在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就通過了一份決定,該決定的有關內容就意味著收容教育制度也同樣被廢止。下面,我們聊一聊國務院宣佈廢止收容教育辦法意味著什麼

《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收容教育辦法)是1993年由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規定公安部門可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收容教育,期限為6個月到2年。這在當時的大環境下為打擊賣淫嫖娼活動發揮了積極作用。

那麼,既然收容教育辦法在歷史上曾經是一位大功臣,為什麼現在要“卸磨殺驢”呢?這我們就要對其做一個簡單分析。

國務院廢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意義何在?


(一)《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的功勞何在?

收容教育辦法其實是吸收了我國建國初期的妓女收容教養院的經驗一步一步摸索出來的。在我國建國初期,存在許多的妓女,為了進一步解放他們,中央決定剷除所有的妓院,成立妓女收容教養院,對他們進行勞動培訓和思想改造,讓她們能認識到實實在在的生活,並且有能力去養活自己,可以說在當時這樣的一個制度的確是拯救了很多的失足婦女。

新中國建立後,由於種種原因,全國各地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有賣淫嫖娼的情況,部分地區為了整治這些不良風氣,同時意圖將這些人的思想扭回正軌,在不斷的摸索中建立了強制收容教養制度,也就是類似於坐牢,強制收容集中,強制勞動,強制教育。

強制教教育的時間期限為六個月到兩年,在這麼長時間的改造中,絕大部分的賣淫嫖娼人員都能改過自新,也是害怕再次進入收容教養院,由此,我們的收容教育辦法在特定的國情下充分發揮了他應該有的作用。

(二)收容教育辦法為什麼廣受詬病

其實收容教育辦法確實在歷史上留下了豐功偉績,但是一朝被廢,究其原因還是我們的國家越來越法治化,以及這個辦法的規定確實有些諸多不足。

收容教育辦法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可以實行六個月到兩年的收容教育,這裡的收容教育其實已經約等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同樣是強制集中、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強制勞動。而刑法中對於部分輕度犯罪例如醉駕的處罰都只是拘役(一個月到六個月),由此可見雖然刑法對於賣淫嫖娼沒有規定,但是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的人卻可能被處以達到輕度犯罪程度的處罰,顯然是不合理的。

最受詬病就是這個制度的限制人身自由,它沒有經過司法程序卻可以長時間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00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立法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必須由法律做規定,也就是由全國人大(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才能規定這一方面的內容,國務院是無權對這部分內容做規定的,因此,針對賣淫嫖娼人員的收容教育辦法與立法法相矛盾,也就是與上位法想矛盾,為了進一步的法治,該辦法應該被廢除。

另一個原因是對於收容教育的“可以”地描述,2013年8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體嫖娼案”中。根據官方通報,涉事的4名法官中,3人被開除黨籍、提請開除公職,1人留黨察看、提請撤職。當時,上海警方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4人都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但是並未傳出4人被收容教育的消息。

在實踐情況中,和公安系統的人有良好關係的嫖娼賣淫者,就可能不被收容,如果沒有良好關係的,就很有可能要被收容。嫖娼賣淫人員能夠繳納罰款的,可能就不被收容,交不出罰款的,就要被收容。這種能因為人情世故改變的情況,來源於這個辦法的“靈活性”,辦法第7條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在辦法裡,“可以”一詞,通常都會被理解為“可以這樣、也可以那樣”,但是具體怎麼樣,就由公安做決定,但是他們怎麼決定,我們卻又無從得知。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這個辦法其實是很不公平的,甚至是助長了一部分的歪門邪氣,有損國家機關的威嚴。

(三)廢止收容教育辦法後,賣淫嫖娼就合法了嗎?

當然不合法,這個辦法廢止只意味著收容教育辦法以及制度完成了他的歷史使命,從此退出了歷史舞臺,但是對於賣淫嫖娼行為,仍然是違法行為,會受到法律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廢止了這個辦法,只意味著收容教育辦法、制度退出了歷史舞臺,我們的國家向法治化前進了一大步以及國家少了一個不符合現在的國情的辦法,對於賣淫嫖娼行為,國家沒有也不會降低打擊的力度。在此也告誡各位,違法的勾當搞不得!

你,看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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