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公司與快遞員“三七”分責?法院稱對外不具效力

本報訊(記者盧越)快遞員派件途中違反交通規則,致他人損傷。快遞公司以與快遞員簽訂交通事故三七分責協議為由,主張其僅對損失的30%承擔責任。一審法院判決該協議不具對外效力,由快遞公司賠償全部損失。快遞公司提出上訴,北京一中院維持判決。

張某是某快遞公司的快遞員,2019年11月,張某在派件途中逆向行駛,與騎電動自行車的薛某相撞,造成薛某摔倒受傷,車輛受損。張某被認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薛某無責任。經司法鑑定,薛某構成十級傷殘。

經計算,在本次事故中薛某的各項損失共計34萬餘元。除去快遞公司和快遞員張某先行墊付的6萬元,對剩餘28萬餘元費用的負擔,各方產生了爭議。

薛某認為,張某違反交通規則,直接造成自己身體受傷、財物損失,其應負主要責任。而某快遞公司是張某的用人單位,亦應承擔責任。協商未果後,薛某將某快遞公司和張某一併訴至法院,要求兩方共同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8萬餘元。

快遞公司認為,其早已和快遞員簽訂了責任分擔協議,對於本次事故產生的28萬餘元費用,快遞公司只須承擔30%,即8萬餘元的費用。

原來,快遞公司在與包括張某在內的所有快遞員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亦簽訂了交通事故責任分擔《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快遞員因在執行工作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的,涉及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時,快遞公司只承擔30%的責任,由快遞員自行承擔剩餘70%的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快遞公司還應賠償剩餘的各項損失共計28萬餘元。

快遞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快遞公司與快遞員之間簽訂協議,約定交通事故責任“三七開”,但該約定屬於快遞公司和快遞員之間的內部約定,僅對快遞公司和快遞員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並不對第三人薛某產生效力。

北京一中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判決快遞公司向薛某承擔賠償責任並無不當。至於快遞公司和快遞員之間因簽訂交通事故責任分擔協議引發的糾紛,可以另行解決。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快遞公司和快遞員之間的協議,一般不具有對外效力。如果協議有效,快遞公司可以根據協議約定的比例向快遞員追償;如果協議無效,只有在快遞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快遞公司才取得向快遞員追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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