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職場中的“過勞”現象不容忽視,似乎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過勞死”的新聞在媒體上被曝光。而過勞死多數是發生在企業當中,這理應屬於工傷!但實際結果好像並不是大眾所想的樣子。
1、過勞死算不算工傷呢?
前段時間,小新看網上看到這樣的一條新聞:在疫情期間,長沙的某一外賣騎手獨自在出租房去世。據相關數據顯示,該騎手一天配送48單,有由此判定騎手的去世與工作強度有一定的關係,其家人懷疑這是“過勞死”,並認定這是工傷。
如今“過勞死”的現象在我國日漸增多,今年的2月11號39歲的民警過勞死倒在抗疫一線;上一年某明星在錄製節目,意外死亡;2013年5月,搜狐旗下游戲門戶網站“17173”一名24歲的網絡編輯在上班路上,暈倒在公交車站臺旁搶救無效死亡……
這些當然和工作壓力及強度有直接的關係。但我國相關法律並未針對“過勞死”有所規定,但在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其實已經涵蓋了一部分“過勞死”的情況: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樣的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所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其中肯定包括“過勞死”的情況。所以在這樣的前提條件下,是屬於法律所規定的“工傷”。若是像這位騎手的情況,除非開具一些有效證據,證明超出《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才可以算為工傷。
2、過勞死,公司給我們買的意外險可以理賠嗎?
多數企業單位為了規避員工在上班期間遭受到一定的意外風險,就會給員工投保團體意外險。小張是某企業的員工,有天下班後在等公交回家,突然就倒地而亡。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通知書》顯示張某死亡的原因是:猝死。
得知公司已為張某買了團體保險,該團體保險包括了:團體意外傷害險,意外傷害醫療險,住院津貼。於是家屬向保險公司報案,並且提交理賠資料後,保險公司告知:拒賠。隨後,張某家屬將該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但是法院判決張某敗訴。
多數人會認為張某的死是屬於意外情況的,因為他並沒有主動性去選擇死亡,這是突發性的死亡。但是在保險合同上並不是這麼定義的:意外必須具備意外發生、外來原因造成、突然發生,這三個條件,才能稱之為意外;而“傷害”的構成必須具備致害物、傷害對象、傷害事實三個要件。
但醫學上對猝死是這樣定義的:外表似乎健康的人因內在病變而發生的死亡,故其本質上是一種疾病死亡,而非意外。所以張某的死是自身的疾病造成的,不屬於意外,不符合外來原因這個條件,那麼自然沒法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金,即使上訴也是沒用的,並不存在保險公司故意拒賠的情況。
3、“過勞死”,家屬如何維權?
在這裡,小新還是勸告家屬應該爭取將勞動者的“過勞死”認定為工傷,因為一旦被認定為工傷,家屬即可通過工傷保險基金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如: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過工傷保險,則上述工傷保險待遇並非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給付責任。一般比較人性化的單位也會發放一些撫卹金,以此告慰受害家屬。
還有若勞動者的“過勞死”無法被認定為工傷,家屬可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相應權利。需要注意的是,維權時家屬需要就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過重、工作量超過了相應的定額,且勞動者的加班時間過長等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最後小新希望我們都不要被生活磨去稜角,學習珍惜自己,才能更好地被他人所珍惜!
今天就說到這裡,還有幾句話想告訴大家:
關於健康險,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險,大家在購買過程中會有很多問題。
比如:這款產品好不好?適不適合我?這個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買?有什麼限制嗎?等問題。
關於身故保障,尤其是壽險,大家在購買過程中也會出現很多問題。
比如:該給誰買?不該給誰買?買多少?最高限額是多少?什麼產品最適合?等問題。
大家對保險有任何問題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私信給新一站保險網小新,小新立馬會給予解答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