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人設計佔領田地,漢人只能任其宰割,最終造成滿漢衝突不斷

今日觀點:滿人設計佔領田地,漢人只能任其宰割,最終造成滿漢衝突不斷

當滿人剛剛進入北京時,他們就沒收了明朝皇室及北直隸達官顯貴們的土地。 那些田地很多都是死於戰事的無主土地或忠明抗清分子的土地。這種征服前曾是田莊的充公土地,被再分配給滿族的王公或皇室成員。早在1645年就已決定取消口糧分配,自諸王以下,每名滿族成員分給土地約42畝。

滿人設計佔領田地,漢人只能任其宰割,最終造成滿漢衝突不斷

古代農民農耕壁畫

不久戶部受命清查北京周圍的土地,包括有主之田。在一些地方,旗人已經圈佔了一些無主耕地。那些荒地,再加上重新分配的土地,已經被旗人分配下去了。已經佔有土地者,在這種圈佔的土地中也得到了一份,土地的多少則依家庭人口而定。而且,滿人被要求與生活在這一地區的漢人分隔開來,“滿漢分居,各理疆界”。這意味著要實行遷移政策,並導致了廣泛的不滿。一些人直接變成了流民,另一些人則當了強盜。 舊日衛所的屯民特別容易成為強盜,因為他們不願遷到遙遠地區,在那裡他們的農具與住房全無保障,只有鋌而走險。同時,爭奪土地的現象也出現了,當地的漢族地主聲稱一些被剝奪的土地是他們的,或試圖把被剝奪的佃戶召回到自己的土地上來。這種大規模的遷徙主要發生在圈地時期,一次在1646年,另一次在1647年陰曆二月。此後依法的圈地結束了;但事實上,由於很多老百姓從遼東源源而來,圈地活動仍在持續。每當有需要新的土地之時,戶部就要派出一些官員去跑馬佔田。他們騎著馬繞地一週,用繩子將地圈起來,這塊土地及其上的房屋就成了政府的財產,原先的田主立刻被趕走,他們所有的家產(包括房屋)就直接被旗人佔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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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皇帝上朝

當局遇到的一個直接困難是土地的耕作條件各不相同。得到土地的人可能很快就發現,這些土地原來極其貧瘠,或許是因為他們沒有足夠的勞力來耕種,這樣使得它們難以維持生計。於是政府又決定,讓那些壯丁少於四人的家庭,把土地還給政府,改由政府按月發給錢糧。進而,又採取了這樣的辦法:把好地上的漢人趕走,分配給旗人,而把旗人不能耕種的薄地分給漢人。 但這仍然不能令人滿意,因為總的說來,滿族旗人沒有以土地維持生計的能力。於是,兩種不同的辦法被制定出來了,這是兩種不同的土地所有權形式。那些佔有不直接附屬於滿人的土地的漢族農民,被命令除地租之外還要對政府承擔徭役與賦稅。這樣,他們就成了其佔有土地的實際業主,但他們要交納較常規略高的賦稅,因為這種土地的地租被認為應高於農民常規的稅額。當然,這與明代14世紀在江南的官田制度非常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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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時期農具鐮刀

其土地已被分給滿族旗人的農民,或其土地被認為是皇莊一部分的農民,儘管田地已被重新分配了,但仍被允許留在那裡。他們被認為是滿族地主的佃農。儘管這塊土地實際上由這些漢人耕作,但他們仍被視為某種近於農奴身份的人。實際上,這種佃農中的許多人是喪失了農具與耕牛的窮苦農民。在1648年這一制度最終得到了法律承認之後,他們被叫作“投充”。 他們雖然與在東北為滿人耕種田莊的農奴不同,但這些佃戶被假定是自願投充的,免除了國家勞役,併為滿人承擔了奴僕的勞動。這種制度在1648年和1649年得到了充分的發展。開始,這些投充者或是依附旗人以求庇護的赤貧或逃犯,或是土地已被圈佔但不願遷走的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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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氏地主莊園

有時,一些本來無地但佔有了別人土地的非法佔有者也前來投充,因為他們相信這樣就可以不必把偷佔的土地歸還原主了——他們一般倒也真能如願以償。 按理說,佃農只是耕田與養畜,但他們中間出現了一種新的人物——莊頭。他們也是投充者,被滿族地主或旗人挑出來作為代理人,在八旗體制中,其身份相當於“管家”。這種人物顯然頗有權勢,不僅高踞於佃農之上,甚至附近的自耕農也害怕他們,當莊頭強佔其土地時敢怒不敢言。“莊頭”的稱謂可以上溯到明代的田莊;但清代的莊頭看來只是一個被委派的收租人,而非莊園的管理者。就是這種莊頭,每年秋天根據契約規定的數額徵收地租,然後將之送交擁有這塊土地的八旗、王公或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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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時期地契

在1666年,在一次旗地普查之後,又出現了一種辦法,就是讓各旗用其50%以上的不適宜耕作的土地,與其他地區的土地交換。在1666年鑲紅與白旗便用這種辦法又換來了214805畝土地。據估計,在清朝統治的最初25年中,至少有27萬頃土地被政府圈佔,此外還有7萬頃土地通過投充、託寄,最終落入了滿人之手。很快,北京周圍250公里以內的優質土地,都以這種形式被佔有了。 這種活動直到1706年才最後被法令禁止,但1647、1653到1685年禁止私人圈佔的命令的發佈,表明這種作法一直持續到了17世紀末。在曾經爆發過反“剃髮”起義的三河,滿人的圈地使已經飽受戰亂之苦的農村經濟更趨凋敝了。由於無田可耕,年輕人在大路上游蕩滋事,膽大者便向路經此地去遼東的過客強索買路錢。甚至在80年代著名的巡按御史彭鵬治理這一地區時,漢人與旗人中的非法行為依然困擾著這一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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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手田間噴藥

八旗從遼東遷居中國北部的過程,為依附旗下的漢族奴隸提供了許多逃亡的機會。 因此,1644年朝廷加重了對逃犯與窩藏的懲罰,但這一政策又導致了社會的不穩定。在1646、1649和1652年,懲罰有所減輕;但這時主管部門是兵部而不是在刑部,法令的執行更為嚴格了。 雖然做出了努力以改善旗下奴隸的地位,但就有關奴隸法律的一般效果而言,它妨礙了行政管理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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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開封府

由於在早期的法律之下,逃犯的窩主不是被斬首就是被貶為奴隸,成千上萬的人因此喪命,或陷身於奴隸。由於地方官也有緝捕逃犯之責,因而他們不願意實施賑濟,他們害怕接受了賑濟的家戶可能窩藏了通緝中的逃犯。這一制度逐漸瓦解了。早在1649年,逃犯的家屬就可以納金贖罪了。到了1652年,任何漢人都有了贖出被捕獲者的權利。但是,即使在此時,對逃犯的緝捕仍是滿漢之間衝突摩擦的一個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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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倫貝爾副都統衙門

總結

雖然大清王朝一直推崇滿漢一家親,但在損害自身利益的時候只顧自身,這麼說大清確實不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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