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人设计占领田地,汉人只能任其宰割,最终造成满汉冲突不断

今日观点:满人设计占领田地,汉人只能任其宰割,最终造成满汉冲突不断

当满人刚刚进入北京时,他们就没收了明朝皇室及北直隶达官显贵们的土地。 那些田地很多都是死于战事的无主土地或忠明抗清分子的土地。这种征服前曾是田庄的充公土地,被再分配给满族的王公或皇室成员。早在1645年就已决定取消口粮分配,自诸王以下,每名满族成员分给土地约42亩。

满人设计占领田地,汉人只能任其宰割,最终造成满汉冲突不断

古代农民农耕壁画

不久户部受命清查北京周围的土地,包括有主之田。在一些地方,旗人已经圈占了一些无主耕地。那些荒地,再加上重新分配的土地,已经被旗人分配下去了。已经占有土地者,在这种圈占的土地中也得到了一份,土地的多少则依家庭人口而定。而且,满人被要求与生活在这一地区的汉人分隔开来,“满汉分居,各理疆界”。这意味着要实行迁移政策,并导致了广泛的不满。一些人直接变成了流民,另一些人则当了强盗。 旧日卫所的屯民特别容易成为强盗,因为他们不愿迁到遥远地区,在那里他们的农具与住房全无保障,只有铤而走险。同时,争夺土地的现象也出现了,当地的汉族地主声称一些被剥夺的土地是他们的,或试图把被剥夺的佃户召回到自己的土地上来。这种大规模的迁徙主要发生在圈地时期,一次在1646年,另一次在1647年阴历二月。此后依法的圈地结束了;但事实上,由于很多老百姓从辽东源源而来,圈地活动仍在持续。每当有需要新的土地之时,户部就要派出一些官员去跑马占田。他们骑着马绕地一周,用绳子将地圈起来,这块土地及其上的房屋就成了政府的财产,原先的田主立刻被赶走,他们所有的家产(包括房屋)就直接被旗人占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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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皇帝上朝

当局遇到的一个直接困难是土地的耕作条件各不相同。得到土地的人可能很快就发现,这些土地原来极其贫瘠,或许是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劳力来耕种,这样使得它们难以维持生计。于是政府又决定,让那些壮丁少于四人的家庭,把土地还给政府,改由政府按月发给钱粮。进而,又采取了这样的办法:把好地上的汉人赶走,分配给旗人,而把旗人不能耕种的薄地分给汉人。 但这仍然不能令人满意,因为总的说来,满族旗人没有以土地维持生计的能力。于是,两种不同的办法被制定出来了,这是两种不同的土地所有权形式。那些占有不直接附属于满人的土地的汉族农民,被命令除地租之外还要对政府承担徭役与赋税。这样,他们就成了其占有土地的实际业主,但他们要交纳较常规略高的赋税,因为这种土地的地租被认为应高于农民常规的税额。当然,这与明代14世纪在江南的官田制度非常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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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时期农具镰刀

其土地已被分给满族旗人的农民,或其土地被认为是皇庄一部分的农民,尽管田地已被重新分配了,但仍被允许留在那里。他们被认为是满族地主的佃农。尽管这块土地实际上由这些汉人耕作,但他们仍被视为某种近于农奴身份的人。实际上,这种佃农中的许多人是丧失了农具与耕牛的穷苦农民。在1648年这一制度最终得到了法律承认之后,他们被叫作“投充”。 他们虽然与在东北为满人耕种田庄的农奴不同,但这些佃户被假定是自愿投充的,免除了国家劳役,并为满人承担了奴仆的劳动。这种制度在1648年和1649年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开始,这些投充者或是依附旗人以求庇护的赤贫或逃犯,或是土地已被圈占但不愿迁走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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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氏地主庄园

有时,一些本来无地但占有了别人土地的非法占有者也前来投充,因为他们相信这样就可以不必把偷占的土地归还原主了——他们一般倒也真能如愿以偿。 按理说,佃农只是耕田与养畜,但他们中间出现了一种新的人物——庄头。他们也是投充者,被满族地主或旗人挑出来作为代理人,在八旗体制中,其身份相当于“管家”。这种人物显然颇有权势,不仅高踞于佃农之上,甚至附近的自耕农也害怕他们,当庄头强占其土地时敢怒不敢言。“庄头”的称谓可以上溯到明代的田庄;但清代的庄头看来只是一个被委派的收租人,而非庄园的管理者。就是这种庄头,每年秋天根据契约规定的数额征收地租,然后将之送交拥有这块土地的八旗、王公或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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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时期地契

在1666年,在一次旗地普查之后,又出现了一种办法,就是让各旗用其50%以上的不适宜耕作的土地,与其他地区的土地交换。在1666年镶红与白旗便用这种办法又换来了214805亩土地。据估计,在清朝统治的最初25年中,至少有27万顷土地被政府圈占,此外还有7万顷土地通过投充、托寄,最终落入了满人之手。很快,北京周围250公里以内的优质土地,都以这种形式被占有了。 这种活动直到1706年才最后被法令禁止,但1647、1653到1685年禁止私人圈占的命令的发布,表明这种作法一直持续到了17世纪末。在曾经爆发过反“剃发”起义的三河,满人的圈地使已经饱受战乱之苦的农村经济更趋凋敝了。由于无田可耕,年轻人在大路上游荡滋事,胆大者便向路经此地去辽东的过客强索买路钱。甚至在80年代著名的巡按御史彭鹏治理这一地区时,汉人与旗人中的非法行为依然困扰着这一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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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手田间喷药

八旗从辽东迁居中国北部的过程,为依附旗下的汉族奴隶提供了许多逃亡的机会。 因此,1644年朝廷加重了对逃犯与窝藏的惩罚,但这一政策又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在1646、1649和1652年,惩罚有所减轻;但这时主管部门是兵部而不是在刑部,法令的执行更为严格了。 虽然做出了努力以改善旗下奴隶的地位,但就有关奴隶法律的一般效果而言,它妨碍了行政管理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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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府

由于在早期的法律之下,逃犯的窝主不是被斩首就是被贬为奴隶,成千上万的人因此丧命,或陷身于奴隶。由于地方官也有缉捕逃犯之责,因而他们不愿意实施赈济,他们害怕接受了赈济的家户可能窝藏了通缉中的逃犯。这一制度逐渐瓦解了。早在1649年,逃犯的家属就可以纳金赎罪了。到了1652年,任何汉人都有了赎出被捕获者的权利。但是,即使在此时,对逃犯的缉捕仍是满汉之间冲突摩擦的一个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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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副都统衙门

总结

虽然大清王朝一直推崇满汉一家亲,但在损害自身利益的时候只顾自身,这么说大清确实不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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