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成都市公辦養老機構輪候入住規定的通知

關於成都市公辦養老機構輪候入住規定的通知

成都市公辦養老機構輪候入住規定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養老服務綜合改革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施意見》(成辦發〔2018〕50號)文件精神,切實履行公辦養老機構的保障性職能,充分體現公辦養老機構入住權利的公平性,滿足社會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根據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現就我市公辦養老機構輪候入住規定如下。

一、總體思路

公辦養老機構是指由政府出資興建並經營管理、為60週歲以上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含農村敬老院)。市、區(市)縣民政部門要堅持公辦養老機構公益屬性,按照政府兜底、適度普惠、公開公平、協調均衡的總體思路,充分發揮公辦養老機構兜底保障作用,在滿足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重點為經濟困難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群體老年人提供無償或低收費託養服務。收益用於支持兜底保障對象的養老服務。逐步提升公辦養老機構床位使用率,更好地發揮公辦養老機構在提供基本養老服務中的功能和作用。

二、服務對象

公辦養老機構面向本市常住老年人開放,優先保障所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特殊群體老年人和其他失能(失智)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

(一)具有本市戶籍特困人員。

(二)特殊群體老年人。指具有我市戶籍的五類老年人,一是失能(失智)的低保及低保邊緣家庭的老年人;二是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三是經區(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為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四是重點優撫失能老年人;五是重度殘疾老年人(視力殘疾中的一級盲、二級盲,聽力殘疾中的一級,言語殘疾中的一級,肢體殘疾中的一級,智力殘疾中的一、二級)。

(三)我市常住人口的其他失能(失智)和高齡(年滿80週歲)老年人。

三、床位分配

公辦養老機構床位在滿足政府保障人員集中供養的前提下,剩餘床位按照上年度收住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總人數作為當年政府保障人員預留床位數,其他剩餘床位設立輪候通道,進行排序輪候,主要滿足特殊群體老年人按序輪候入住。

四、入住原則

(一)特困人員屬政府出資全額保障對象,按照“願進全進”的原則,凡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的確保及時入住。

(二)特殊群體老年人根據個人意願,分別在市域範圍內的公辦養老機構中選擇排隊輪候,優先於我市常住人口的其他失能(失智)和高齡老年人入住,並按照市、區(市)縣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交費。我市常住人口的其他失能(失智)和高齡老年人依據申請時間先後輪候入住,並按照市、區(市)縣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交費。

五、入住流程

(一)特困人員。在所屬區域內按照《成都市民政局等4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通知》(成民發〔2016〕89號)要求入住。

(二)特殊群體老年人和其他失能(失智)老年人

1.自願申請。特殊群體老年人具有本市戶籍,其他失能(失智)和高齡老年人具有本市居住證,同時具備無暴力傾向且精神狀況穩定、無精神疾病和傳染性疾病自願入住的老年人,可以攜帶身份證、戶口簿、體檢證明及相關證件到公辦養老機構(精神衛生社會福利機構除外)提出書面申請。

2. 發號輪候。公辦養老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入住條件的,登記基本信息,確定輪候通道,併發放輪候號。

3. 協議入住。公辦養老機構出現空餘床位時,依照輪候順序對申請人進行能力評估,按年度簽訂服務協議(告知申請人將接受部分入住信息公開查詢),並安排老年人入住。申請人如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放棄入住。

六、主動公示

公辦養老機構要主動將床位情況、入住情況、輪候情況以及入住流程、收費標準等在院內進行公示,每月進行更新。依申請對入住人員和輪候人員名單進行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七、監督管理

(一)市、區(市)縣民政部門要按規定對公辦養老機構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二)各區(市)縣民政部門要加大公辦養老機構資金投入,加快實施公辦養老機構適老化改造,提高護理型床位比例,加強專業護理人員配備。公辦養老機構要嚴格床位管理,如實公示床位空餘信息。

(三)市、區(市)縣民政部門要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各區(市)縣民政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民政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公辦養老機構輪候入住規定〉》(成民發﹝2016﹞8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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