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首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27日,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邯郸市首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邯郸市首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2012年10月10日小王(化名)因急需用钱经小陆(化名)介绍向代某借款3万元,代某授意在借据上签的是“小陆向代某借款6万元”,并扣了一个月利息2500元 ,实际支付给小王27500元,后小王未按约定还款,代某便指使同伙2人到小陆家中言语威胁恐吓,要求小陆还款,甚至带着被褥,威胁不还款就要住在小陆家里……

经过审理,一个以代某为首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浮出了水面。

2012年至2018年期间,该团伙成员交叉结伙作案,以代某顺在峰峰矿区放贷收取高额利息为主要经济来源,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实施“套路贷”,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进而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通过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活动进行讨债,或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施压,以实现侵占借款人及担保人合法财产的目的,扰乱了峰峰本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邯郸市首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11月27日,邯郸首例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某顺、代某茹、曹某营、韩某艳、代某杰、郝某、张某峰可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判决。

邯郸市首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首要分子被告人代某顺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余六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宣判后,当庭无人表示上诉。

来源:微观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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