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揚“趁醉性侵”不起訴,律所錯在哪兒了?

■ 觀察家

4月28日,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官方微信發文,介紹該所餘姓律師代理的一起大學生涉嫌強姦醉酒女同學案件,最終“成功不起訴”,引發軒然大波。有輿論認為,這是律師宣揚幫“強姦者”脫罪,扭曲了正義與是非;也有人對這起案件“不起訴”處理提出了質疑。

據報道,按該文描述,陳某是廣州某高校學生,和同校女生交往,但未確立情侶關係。2019年某晚,女生應陳某之約,在酒吧飲至次日凌晨,後被帶到酒店,陳某趁醉與其發生性關係。事後女生報警,控告強姦。

律師介入後,取得被害人《諒解書》、學校出具的在校表現證明及依法調取的微信聊天、通訊記錄等作為證據附件。律師的辯護意見是:陳某主觀惡性較小,案發前與被害人的關係親密,陳某誤以為女方醉酒當晚默許與其發生性關係;陳某已真誠道歉並取得諒解,社會關係已得到修復;陳某在校表現良好。之後,當地檢察院做了不起訴處理。

討論此案,既要看法治標準,也要考察道德情理標準,兩條標準不能混淆。陳某被不予起訴,從司法程序上說是“無罪”了。但“不構成犯罪,不代表沒有違法、沒有錯”,這應該是所有人,觀察這起事件應有的常識。

就案情來說,男女交往中互相試探、博弈,是個複雜過程,何時可牽手、何時可接吻、何時發生性關係、何種情況下算“違背婦女意志”,都需具體分析,不宜將這種博弈、情感糾紛,一律進行“有罪推定”。而通過積極收集證據、為當事人辯護,也是律師履行法定職責,不能將之汙名為“為壞人脫罪”“撈人”,以本案的結果而言,應該說,涉事律師的辯護策略是“成功”的。

但在事件傳播層面上,相關律師、律所“法商”雖有餘,情商、“PR商”卻有不足。委託人是得到了無罪處理,但不代表其行為就是正當的,不代表其行為沒有對女生造成身心傷害,不代表沒有助長不尊重女性性自主權的社會氛圍。“趁醉下手”行為沒有構成犯罪,體現的是法治的無罪推定原則、刑法的謙抑精神,不代表這種行為不齷齪,本也不值得矜誇。

相關律所公開傳播此案,而非小範圍業內探討,混淆了刑事辯護價值和社會傳播價值。律師為當事人辯護,是正當履職,但在公共輿論場中公然傳播“趁醉下手女同學不算強姦”的案例,則可能造成相當惡劣的社會影響。這種傳播脫離了專業刑事辯護的背景,挑釁了公眾的情緒,也是對被害女生的二次傷害。

律師的戰場在法庭上,專業刑事分析錯放到公共輿論場裡就可能“變了味”,所以律師們別錯放了自己的專業知識:講法理,也要通人情。

□沈彬(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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