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

【案情簡介】

A公司承建了某工程,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工程決算價款一億元,工程竣工後審計部門審計的決算價款為九千萬。雙方在合同中並沒有約定以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為準,出現了雙方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如何適用法律保護我方的合法權益?

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覆意見》(2001民一他字第2號)明確,“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

所以,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的,以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方式結算。發包人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侵害承包人利益的,承包人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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