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节,快递你一份“法律理性报告”

今儿是个喜庆节日,越在这种缺少理性的节日,小编要快递你一份法律理性报告!特别是此刻撒狗粮的盆友,最常碰到的就是发红包、送花及其他礼物,还有更土豪的,那就是送房子、车子,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能否要求返还”,这里分为“礼物”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和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合同法中,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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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首先注意,这里有一个点容易让人忽略,就是受赠人要表示接受赠与,这一要件不可缺少。比如当男朋友发过来1000的红包,你点确认以后无任何表示,无法确定赠与合同关系,日后出现问题可能被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或不当得利,需要返还。但如果你表示“谢谢亲爱的,情人节快乐!”以此确定赠与关系则能有效对抗返还的请求。不过如果是520、1314、999之类的数字可能会被认为有特殊含义,属于赠与行为,分手则可以不返还。

其次,合同法中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男朋友送了一套房,在完成过户前,对方是有任意撤销权的,实际上是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实际履行前享有反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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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说说如何主张返还彩礼?首先明确一下法律意义上的“彩礼”,已经属于婚姻纠纷,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为之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属于以下法定情形则予以支持:

  •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如果双方未领证,原则上应返还;如果双方领证但未共同生活,也是应返还;如果领证且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应返还。不过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般指不满一年),彩礼金额较大(一般超过5万)的情况下,法院会放宽标准,有条件的支持返还,但返还比例不是很高(不超过50%),比如以下情形:

  • (1)双方领证且有短暂的共同生活,因双方矛盾女方回娘家后提出离婚,返还(可能是部分返还,比如“三金”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
  • (2)双方领证并短暂的共同生活,男方家暴,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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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法律要点可能对有些朋友不够真切,我再举个真实的案例进一步分析:男方在恋爱期间与女方打算结婚,因身份证丢失无法买房,便让女友买房,通过银行转账转给女方全部的购房款,并且后续女方去办理了手续,房产本仅登记女方的名字。男方认为是其个人全款买房,因此未留意权属问题。而后双方分手,未结婚,男方要求把房产本上名字改给自己,遭到了女方的拒绝,男方于是以返还彩礼的请求诉至法院。而法院最终以男方表述不存在将房屋以彩礼形式给付女方的意思表示

。且女方不承认双方曾存在恋爱关系,上述情况无法认定房屋系因着手缔结婚约而准备,在案证据未能达到证明房屋系基于缔结婚姻关系所给付的证明责任,故此,男方以婚约财产为由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证据不足,法院最终未支持男方的诉求。

本案特别明显的一处教训,就是男方对彩礼理解有误,该房确实是因为双方打算结婚而买,但未给付给对方,双方未达成赠与的意思表示,即使写着女方的名字,但女方不仅不承认这是婚房,还说是借了男方的钱自己买房,仅同意还给男方购房款,可时隔几年北京房价涨价很多,确实让男方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

也许事实上我们理解婚房就是男方给的“彩礼”,但法律意义上一旦一个环节缺失可能就驳回了自己的全部诉求,因此如何结合法律给自己的问题进行定性和提前预防尤为重要,提倡我们每个人对简单的法律概念心中有数,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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