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腹中胎儿能否继承遗产?

文/法之律剑骆方韦

怀孕生子是本来是一件喜事,但碰到孩子还没抚养成人甚至还未出生,丈夫就撒手西去,这对孕妇的打击可以说是十分巨大的,有的基于对丈夫爱的延续,有的基于母亲的天性使然,很多孕妇都选择将孩子生下来,那在处理遗产继承事项时,遗腹子有无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丈夫去世,腹中胎儿能否继承遗产?

赵某与老胥生有一子胥某,胥某娶妻杨某,生了一女儿胥1。老胥于2013年3月去世后,赵某与儿子胥某商议后,拆除老宅基地房屋重建了一栋两层半房屋;胥某于2014年7月将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到自己的名下。胥某一家三口及老母亲赵某共同生活在该房屋中,2016年9月胥某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此时杨某已怀有二胎,胥某去世后三个月胥2出生。

胥某母亲赵某认为新改建的楼房及存款是家庭共同财产,其妻杨某认为上述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认为应当先分家析产后再进行遗产分割。法院认为,老房屋原属赵某与老胥的共同财产,老胥去世后赵某与胥某、杨某、胥1在该房屋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双方没有分家生活,也未对房屋作出分割,胥2在房屋重新建盖直至竣工时尚未出生,其还不是家庭的共同成员,胥2对该房屋没有共同的所有权,因此拆除重建的墨江县的房屋属赵某、杨某、胥1和胥某家庭共有的财产,应当由该四人共同享有,人均享有四分之一。胥某遗留的存款8万元经公证已经明确属于杨某与胥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赵某作为母亲、杨某作为妻子,胥1、胥2作为婚生女儿,均为胥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上述房屋中属于胥某的1/4进行分割,每人分得1/16;遗留的存款8万元中属于胥某对4万元进行分割,每人分得1万元。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同时也规定,胎儿出生时是死胎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丈夫去世,腹中胎儿能否继承遗产?

杜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价值10万元的轿车一辆,2016年4月汪某因务工时发生意外死亡,此时杜某已经怀有汪某的小孩。杜某认为该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汪某应有的一半应由杜某、胎儿及汪某的父母共同继承。因双方争执遗产分歧较大,杜某于2016年8月将胎儿引产。因胎儿引产,对胎儿的份额不再预留。遗产在杜某和汪某父母之间进行平均分配。

丈夫去世,腹中胎儿能否继承遗产?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法律上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是母体的一部分,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在需要时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体现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当然,胎儿要行使其权利,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予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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