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腹中胎兒能否繼承遺產?

文/法之律劍駱方韋

懷孕生子是本來是一件喜事,但碰到孩子還沒撫養成人甚至還未出生,丈夫就撒手西去,這對孕婦的打擊可以說是十分巨大的,有的基於對丈夫愛的延續,有的基於母親的天性使然,很多孕婦都選擇將孩子生下來,那在處理遺產繼承事項時,遺腹子有無份額?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丈夫去世,腹中胎兒能否繼承遺產?

趙某與老胥生有一子胥某,胥某娶妻楊某,生了一女兒胥1。老胥於2013年3月去世後,趙某與兒子胥某商議後,拆除老宅基地房屋重建了一棟兩層半房屋;胥某於2014年7月將該房屋的集體土地使用證變更到自己的名下。胥某一家三口及老母親趙某共同生活在該房屋中,2016年9月胥某在送外賣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此時楊某已懷有二胎,胥某去世後三個月胥2出生。

胥某母親趙某認為新改建的樓房及存款是家庭共同財產,其妻楊某認為上述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認為應當先分家析產後再進行遺產分割。法院認為,老房屋原屬趙某與老胥的共同財產,老胥去世後趙某與胥某、楊某、胥1在該房屋一起共同居住生活,雙方沒有分家生活,也未對房屋作出分割,胥2在房屋重新建蓋直至竣工時尚未出生,其還不是家庭的共同成員,胥2對該房屋沒有共同的所有權,因此拆除重建的墨江縣的房屋屬趙某、楊某、胥1和胥某家庭共有的財產,應當由該四人共同享有,人均享有四分之一。胥某遺留的存款8萬元經公證已經明確屬於楊某與胥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趙某作為母親、楊某作為妻子,胥1、胥2作為婚生女兒,均為胥某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故上述房屋中屬於胥某的1/4進行分割,每人分得1/16;遺留的存款8萬元中屬於胥某對4萬元進行分割,每人分得1萬元。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八條同時也規定,胎兒出生時是死胎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丈夫去世,腹中胎兒能否繼承遺產?

杜某與汪某登記結婚,婚後購買價值10萬元的轎車一輛,2016年4月汪某因務工時發生意外死亡,此時杜某已經懷有汪某的小孩。杜某認為該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汪某應有的一半應由杜某、胎兒及汪某的父母共同繼承。因雙方爭執遺產分歧較大,杜某於2016年8月將胎兒引產。因胎兒引產,對胎兒的份額不再預留。遺產在杜某和汪某父母之間進行平均分配。

丈夫去世,腹中胎兒能否繼承遺產?

《民法總則》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法律上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是母體的一部分,為了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在需要時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體現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當然,胎兒要行使其權利,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予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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