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款300萬!蒙牛為何在這2個字上栽了跟頭?

多年宣傳使用,商標最終卻不屬於自己,替別人做了廣告,自己還賠償300萬,蒙牛這令人窒息的操作令人惋惜。

說起乳業,恐怕很多人第一反應都是蒙牛,蒙牛旗下品牌眾多,擁有特侖蘇、純甄、優益C、未來星、冠益乳、酸酸乳等產品,已形成了擁有液態奶、冰淇淋、奶粉奶酪等多品的產品矩陣系列,是全球乳業10強。

然而近日蒙牛卻因為一樁侵權案進入大家的視線。蒙牛因在廣告宣傳中使用“妙妙”標識,侵害了妙士公司商標權,不僅白白替別人做宣傳,更被判賠償300萬元。



賠款300萬!蒙牛為何在這2個字上栽了跟頭?

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市場出現2個“妙妙”

通過商標局查詢可知,1999年1月,妙士乳業申請了第32類“妙妙”商標,該商標於2000年6月20日被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在乳酸飲料等產品上。

蒙牛2007年提出“妙妙”商標申請,2011年11月28日被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等。

賠款300萬!蒙牛為何在這2個字上栽了跟頭?

圖片來源/商標局截圖

賠款300萬!蒙牛為何在這2個字上栽了跟頭?

圖片來源/商標局截圖(蒙牛妙妙商標已被無效)


那麼問題來了,同是飲料行業,市場上豈能容許兩個“妙妙”出現?

2010年,妙士公司發現蒙牛公司在官網宣傳“妙妙”乳酸飲料,並在多家超市銷售了其生產的“妙妙”乳酸飲品,便認為蒙牛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妙妙”商標權,於是對蒙牛公司提起訴訟。

蒙牛當然不願輕易放棄“妙妙”,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於2010年、2014年兩次對妙士公司第1415139號“妙妙”商標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並申請案件中止審理,但由於妙士公司提供了商標使用證據,最終成功保護商標權。

2014年3月,妙士公司對蒙牛公司“妙妙”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2015年4月30日,蒙牛公司第6428708號“妙妙”商標在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等商品上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無效,妙士公司“妙妙”商標被予以維持

蒙牛“妙妙”被判侵權

一審法院判決蒙牛公司賠償妙士公司7萬元,駁回妙士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後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認為,妙妙奶商品和妙士公司註冊的商標構成了類似商品,蒙牛公司取得妙妙商標前後,已經進行了生產使用和推廣有較高的辨識度,足以使相關公眾將妙妙商標誤認為屬於蒙牛公司,蒙牛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妙士公司商標權。

綜合考慮蒙牛公司年報中的收入情況、營銷能力、生產銷售時間、範圍、妙士公司合理開支等因素,判決蒙牛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蒙牛通過了數年的廣告宣傳,打出了“妙妙”乳業的知名度,然而沒有商標權作為基礎,一切都是徒勞,最後不僅折了宣傳費用,還提別人公司宣傳了品牌,還輸了官司賠了錢,該商標也不屬於自己,真是冤!

而對於其他企業來說,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商標註冊要趁早,企業擁有商標權才是最重要的,同時也提醒商標權人,商標使用證據要定期留存以便維權,當遇到其他企業侵權時,要主動採取積極行為,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所以只要你的品牌商標被冒用,不管是多大的企業同樣可以提起知識產權訴訟,保護自身合法的商標品牌權益,大企業也要遵循法律的規定,侵權了同樣也要接受法律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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