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法院“2019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九)

章丘法院“2019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九)
章丘法院“2019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九)

章丘法院“2019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九)

大王與小王

章丘法院“2019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九)

大王公司以公司創始人王總的姓氏命名,已經成立5年的他們憑藉辛苦經營,已經在市內甚至省內小有名氣,他們生產的醬菜頗受消費者好評。

作為一名勵志創業的年輕人,小王終於把自己的食品小作坊經營成了一家食品公司。雄心壯志的小王在公司註冊時,為公司名字費盡了頭腦,下足了功夫。有一天他在報紙的宣傳上,看到了隔壁城市大王公司的宣傳信息,靈機一動,認為自己生產麵包的公司和生產醬菜的大王公司產品不一樣,他們創始人姓王可以叫大王公司,我姓王也可以叫大王公司,大王公司朗朗上口又符合自己的姓氏特徵再好不過,於是大王食品公司註冊成立。

好景不長,一天大王食品公司收到了法院的應訴通知書。送達文書的法官告訴小王,是大王公司作為原告起訴了他們,起訴狀中大王公司以大王食品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請求判令他們變更企業名稱,並賠償損失。

小王在庭審中辯駁認為,大王食品公司名稱來源於公司創始人自己的姓氏,且是食品公司,與醬菜為主業的大王公司相區別,自己不侵權。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大王食品公司的辯駁不能成立。法官把理由告訴小王: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本案中,大王公司與大王食品公司雖經營主業不同,但均是食品行業,兩公司經營範圍相似,均在S省,存在競爭關係。大王公司使用的企業名稱早於大王食品公司成立時間,且大王公司在大王食品公司成立之前在S省範圍內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在此情況下,作為同行業的競爭者,大王食品公司註冊含有“大王”字樣的企業名稱,並在其經營的網站中使用該企業名稱,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其商品來源或與大王公司的關係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大王食品公司已經構成了對大王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聽到法官的解釋,並諮詢了企業律師的意見後,小王主動與大王公司和解,賠償損失並更改了企業名稱。現在更名後的食品公司蒸蒸日上,日新月異。

章丘法院“2019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九)

拓展

章丘法院“2019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九)

還有哪些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呢?來看看法條怎麼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第七條第一款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九條第一款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

(二)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二條第二款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章丘法院“2019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九)

稿件來源:胡德旭

編輯:李菲菲 高文秀

審核: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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