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會議紀要第八條的理解與解讀——轉讓合同中的舉證和證據審查

海南會議紀要第八條的理解與解讀

——不良債權轉讓合同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和證據審查

(原創作品 未經許可 不得轉載)


海南會議紀要第八條的理解與解讀——轉讓合同中的舉證和證據審查


八、關於舉證責任分配和相關證據的審查

會議認為,人民法院在審查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時,要加強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轉讓標的、轉讓程序、以及相關證據的審查,尤其是對受讓人權利範圍、受讓人身份合法性以及證據真實性的審查。不良債權轉讓合同中經常存在諸多限制受讓人權利範圍的條款,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受讓人向法庭披露不良債權轉讓合同以證明其權利合法性和權利範圍。受讓人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提供;受讓人拒不提供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人民法院在對受讓人身份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惡意串通等方面存在合理懷疑時,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及時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但人民法院不得僅以不良債權出讓價格與資產賬面額之間的差額幅度作為引起懷疑的證據,而應當綜合判斷。對當事人偽造或變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借款借據、修改締約時間和債務人還貸時間以及產生訴訟時效中斷證據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制裁。

針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在具體審判過程中涉及的舉證問題、審查問題,本條給予了具體規定。

一、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審查的規定

海南會議紀要規定,“要加強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轉讓標的、轉讓程序、以及相關證據的審查,尤其是對受讓人權利範圍、受讓人身份合法性以及證據真實性的審查。”

在會議紀要第六條的基礎上“重點審查不良債權的可轉讓性、受讓人的適格性以及轉讓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進行了更加明確的規定。

二、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審查

由於現實中,往往交易雙方基於某些原因考慮,不願提交轉讓合同。而轉讓合同中往往會有一些特殊或特別規定,例如禁止轉售、禁止向國有銀行、國家機關追償等限制性條款,這些在確定受讓人權利範圍方面非常重要。因此,會議紀要規定,受讓人必須向法庭主動披露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用於證明受讓人權利合法性和確切權利範圍。如果受讓人不主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提供;拒不提供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三、轉讓標的的審查

轉讓標的係指擬轉讓的不良債權。會議紀要前述內容已經明確規定,某些特殊的不良債權不能成為轉讓的標的,否則將導致轉讓合同無效,加強對轉讓標的的審查,也是法庭應當予以關注之處。

四、轉讓程序審查;

海南會議紀要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轉讓不良債權公告違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修訂)》規定,對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原則處置不良資產造成實質性影響的;”

海南會議紀要第六條第七項規定,“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處置,但未公開招標、拍賣的;或者公開招標中的投標入少於三家(不含三家)的;或者以拍賣方式轉讓不良債權時,未公開選擇有資質的拍賣中介機構的;或者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進行拍賣的;”

都是對不良債權轉讓程序缺失,導致轉讓合同無效的規定,因此我們認為,不良債權轉讓的公告處置程序以及公開競價程序是法院應當重點審查的內容。

五、相關證據審查;

除了前述的不良債權轉讓合同外,還應當包括交易款項證據、不良債權資料證據、轉讓程序合法合規證據等等。同時也要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防止出現偽造、變造情況。除了責令相關舉證人進行證據舉證外,還應當依職權主動審查,查明案件事實。

六、受讓人的權利範圍、身份合法性及證據真實性的審查。

海南會議紀要第六條第三、八、九、十項對於受讓人的權利範圍、受讓人的資格限制進行了明確規定,因此,人民法院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相關政策以及海南會議紀要第六條規定,對其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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