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商標註冊”(三)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的資格和條件

(一)申請人資格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的申請人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亦可以是自然人。申請人可以選擇其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所在締約方、住所所在締約方或者國籍所在締約方作為其註冊申請的原屬國。申請人應當向原屬國的商標當局(“home” IP office)提出國際註冊申請,由後者負責收文確認、費用收繳、向WIPO國際局轉交申請等工作。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應當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中國有住所,或者擁有中國國籍。”另外,臺灣地區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還不能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馬德里聯盟成員國的國民,若在中國有合資或獨資企業,也可以通過我國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二)申請條件

擬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申請人原屬國獲得了註冊核准(基礎註冊),或者已經提出註冊申請並獲得有效受理(基礎申請),這種商標亦稱作“基礎商標”(basic mark)。擬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同基礎商標完全一致,指定的商品/服務類別只能在基礎商標所屬的類別範圍之內(即國際註冊商標不得與基礎商標分屬不同的商品/服務類別,也不得超過基礎商標保護的類別範圍)。

《馬德里協定》要求提交國際註冊申請的商標須為已在原屬國獲得註冊的商標,比較而言,《議定書》的條件設置有所放寬,只要已經在原屬國存在有效申請即可提出國際註冊申請,而不必待基礎商標註冊成功之時。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6條規定:“符合本條例第35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註冊的,可以根據馬德里協定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註冊。符合本條例第35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註冊,或者已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並被受理的,可以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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