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侶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怎麼辦?法律要明確了!

2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三審。對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索賠權、祖輩的隔代探望權、配偶婚前病史的知情權等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問題,草案作出了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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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索賠

據悉,目前司法實踐中,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產生的經濟糾紛主要體現為對同居期間取得財產的分割問題。但由於現行法律欠缺對同居期間取得財產的權屬及分割的明確規定,仍存在同案異判現象。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規定了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三審稿在此基礎上增加一款規定,即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全國律協婚姻家庭法專業委員會主任李亞蘭表示,對婚姻無效或被撤銷而受到損害的無過錯方的法律保護和權利救濟作出規定,反映出不僅要從法律原則上否定違法婚姻,還要通過法律責任的方式使用經濟手段制裁過錯行為人的立法取向。草案三審稿對無過錯方利益的保護力度加大,也將彌補現行婚姻法對過錯方懲罰較輕的現狀。

根據現行法律,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照顧無過錯方’幾個字過於抽象,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表示,新增加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後,無過錯方可以主動提出賠償請求,法官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求來作出判斷,指引更為清晰,也更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願,有利於尊重當事人意願、懲罰過錯方。

孟強強調,一方當事人如果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首先需要其屬於無過錯方,即其對婚姻無效或被撤銷不存在過錯。此外,還要求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導致了無過錯方的損失。

隔代探望權糾紛仍將通過訴訟方式個案解決

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夫妻離婚後老人要求確認對孫輩探望權的情形越來越多。

現行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而對於祖輩的探望權利,法律並未明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曾在一審稿和二審稿中就行使隔代探望權的情形作出規定,但在三審稿中,又迴歸了現行婚姻法的狀態。這意味著隔代探望權的糾紛仍將通過訴訟方式,個案解決。

對此,有輿論認為,婚姻法未明文禁止隔代探望權,老人探望孫輩的願望系應當滿足的正當權利;但另一方意見指出,孩子的父母是監護權的第一順位人,為保障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生活的穩定,需優先保護監護人監護權的正常行使。

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民事業務研究會副主任楊曉林表示,根據民法通則的公序良俗原則和中國傳統的家庭倫理道德,應准予祖父母探望孫子,這既有利於未成年人感受親情的溫暖和良好品行的培養,也能讓老人獲得精神慰藉。但這項權利的行使必須以“兒童利益最大化”為前提,對於撫養權人監護權的正當行使、監護人和孩子的生活安寧權、孩子的意願予以尊重,以不影響被探望人家庭正常生活為前提。

孟強則表示,如何判斷最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最有利於子女成長,在不同的家庭環境中有所不同。立法機關不作出統一規定而交由司法進行個案裁量有一定道理。

“這處修改對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個案裁判中進行有效解釋,以及如何在個案中實現情理法的統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是民事審判工作者未來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他說。

登記前,患重大疾病情況應如實告知對方

自2003年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施行後,強制婚檢制度退出歷史舞臺。對於結婚前的患病情況是否應該告知,什麼程度的病情需要告知,輿論存在不同看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李亞蘭說,這一規定強調了婚前告知義務,有利於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權,防止因為婚後病發給另一方帶來過重的扶養義務,以及騙婚等道德風險的存在。

關於條款中“重大疾病”的範圍,李亞蘭表示,隨著醫學的進步,一些疾病將可能治癒,為保持法律的延續性,不宜在法律中規定何種疾病為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界定可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類比,具體應當交由下位法或者行政、衛生部門解決。

那麼,強調對婚前病史的知情權是否可能侵犯個人隱私?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認為,夫妻在共同空間內生活,其關係具有高度親密性,而患病情況和優生優育具有一定相關性。考慮到婚姻當事人的權利和利益,應當要求患病的一方將真實情況告知對方,在這裡隱私權要讓位於知情權。

來源/新華社、女性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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