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10·28”重大火災調查報告公佈,分管消防安全領導、控制室值班人員等10人被逮捕

監控器的線路也是有可能著火的

消防控制室值班員培訓不到位真的會誤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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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10月28日17時25分左右,位於濱海新區大港經濟開發區安和路的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港倉庫發生火災,過火面積 23487.53 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約 8944.95 萬元人民幣。

近日天津市應急管理局

公佈了該起事故調查報告

天津“10·28”重大火災調查報告公佈,分管消防安全領導、控制室值班人員等10人被逮捕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1、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久凌天津公司)

該公司成立於 2006 年 12 月 7 日,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0007949940181,負責人:李鵬,註冊地址:西青經濟開發區興華七支路 12號。經營範圍:普通貨運;倉儲(危險品除外);承辦海運、陸運進出口貨物的國際運輸代理業務;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等。

該公司是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在天津市設立的分公司。

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的上級公司逐級為中外運物流(籌)有限公司、中國外運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

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是由國務院投資的國有獨資公司,成立於 1986 年10 月 14 日,註冊資本 167 億元人民幣。

2、中朗恆運(天津)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朗公司)

該公司成立於 2010 年 11 月 18 日,系私營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6562693398D,法定代表人:李秀邦,註冊地址: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經濟開發區萬象路(涉外綜合樓B315),註冊資本:5000 萬元人民幣。經營範圍:機械設備製造;自有房屋租賃;房屋中介服務等。

該公司為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房屋及消防設施產權人。

3.天津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安公司)

該公司成立於 2011 年 10 月 13 日,系私營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558327140X3,法定代表人:莫秀堯,註冊地址:天津市薊縣人民東路南側—張莊路段,註冊資本:600 萬元人民幣。經營範圍:消防工程施工;消防設施、消防電氣檢測;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等。

該公司為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委託檢測單位,於 2014 年 12 月 26 日取得原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頒發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

4、天津市濱海新區精英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英保安公司)

該公司成立於 2014 年 8 月 28 日,系私營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630054304XF,法定代表人:韓樹林,註冊地址: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街永明路 103 號,註冊資本:2168 萬元人民幣。經營範圍:門衛、巡邏、守護服務;安保技術諮詢服務;勞務服務;勞務派遣等。

該公司為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保安服務單位,曾持有天津市公安局保安業監管處頒發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津公保服準字〔2016〕第 0014 號),服務範圍:門衛、巡邏、守護,該證已於 2019 年 1 月 14 日被公安部門撤銷。

(二)起火倉庫基本情況

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位於濱海新區大港安和路 467 號,東側與天津克勞斯電梯有限公司、天津市濱海新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和天津鼎億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三家單位毗鄰,南側與天津振普築爐襯裡工程有限公司、愛塞克自行車有限公司和新康自行車有限公司三家單位毗鄰,西側為空地,北側為安和路。

庫區總佔地面積 42000 平方米,庫區南門常年鎖閉,北門作進出使用。北門正對庫區主通道,通道東側由北向南依次為門衛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充電間、廁所、柴油發電機房、庫區總配電櫃、4 號倉庫和 5 號倉庫;通道西側由北向南依次為辦公樓、1 號倉庫、2 號倉庫和 3 號倉庫。

五個倉庫均為輕鋼結構,1 號、2 號、3 號倉庫完全相同,每個倉庫長 108.48 米、寬 72.48 米、屋簷高度 9.5 米,屋脊高度11.4 米,建築面積 7862.63 平方米,劃分 4 個防火分區,外牆均為 1.2 米實體牆加彩鋼板結構,屋面採用坡屋頂結構。

4 號、5號倉庫的各項建築參數相同,每個倉庫長 97.68 米,寬 79.98 米,屋簷高度 9.5 米,屋脊高度 11.4 米,建築面積 7812.45 平方米,劃分 4 個防火分區,防火分區之間採用防火牆分隔,連通部位採用防火捲簾,外牆均為 1.2 米實體牆加彩鋼板結構,屋面採用坡屋頂結構,與西側的 1 號、2 號、3 號倉庫東西向水平距離為 22米,其中最先起火的 5 號倉庫劃分的 4 個防火分區由西向東分別編號為 501、502、503、504,每個防火分區南北牆各有一個安全出口,倉庫共有 8 處安全出口。

該倉庫由中朗公司投資建設,於 2011 年 6 月 7 日取得濱海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准予中朗恆運(天津)實業有限公司新建廠房及倉庫項目備案的決定》(行政許可〔2011〕123 號);至 2012 年 5 月期間依次通過了消防設計備案的抽查,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11 大港地證 0056)、《建設用地批准書》(濱海地讓批准〔2011〕字第 80 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12 大港建證 0020)、《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2012 大港建驗證 0008)、《房地產權證》,申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三)與相關單位簽訂合同的情況

1、久凌天津公司與中朗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情況。

久凌天津公司與中朗公司於 2010 年 12 月 17 日簽訂了《倉庫租賃合同》,確定租賃期限為 2011 年 6 月 15 日起至 2029 年 6月 14 日止。該倉庫於 2012 年 6 月租賃給久凌天津公司投入經營、使用。2017 年 1 月 1 日簽訂的《安全管理責任協議書》約定了租賃期間雙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

2、久凌天津公司與天津錦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簽訂視頻監控及網絡和報警系統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

久凌天津公司與天津錦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於 2012 年 4 月25 日簽訂了《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視頻監控及網絡和報警系統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自 2012 年 5 月開始施工,至 2012 年 6月底施工完畢,投入使用。雙方口頭約定保修期為一年。

3、久凌天津公司與精英保安公司簽訂保安服務合同的情況。

久凌天津公司與精英保安公司於 2017 年、2018 年分別簽訂了《保安服務合同書》和《保安服務補充協議》,合同有效期為2017 年 8 月 19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19 日止。雙方合同到期後未簽訂新合同,但仍在履行雙方的權利義務。

4、中朗公司與君安公司簽訂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和檢測委託合同的情況。

君安公司(倉庫房屋及消防設施產權人)與中朗公司於 2017 年、2018 年兩次簽訂《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和《建築消防設施檢測委託合同》。在 2017年 10 月 12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1 日期間,為中朗公司提供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在 2017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 月 30 日期間和 2018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9 年 1 月 30 日期間為中朗公司提供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服務。

(四)過火倉庫庫內電氣及消防設施情況

3 號、4 號、5 號倉庫每個倉庫分為 4 個倉間,倉間與倉間之間用隔斷分隔,有前後兩個防火捲簾連通,每個倉間均有 2 個對外出口。每個倉間配備

消防箱(配備消火栓和乾粉滅火器)、排煙風機、自動噴淋滅火系統、常用照明燈、應急照明燈、照明配電箱出口標誌燈、煙感探測器、溫感探測器、聲光報警器、消防接線箱、手動報警按鈕、防雷引下線,並配備自動報警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室內消防管網為環狀管網。

二、事故經過與救援

2018 年 10 月 28 日 17 時 29 分,位於門衛室內的火災自動報警聯動控制櫃發出火災報警信號,顯示 5#庫 1 區編號為 015003的感煙探測器報警。當值保安於廣有和杜海軍聽到報警後未做任何處置調度室的工作人員張濤聽到火災自動報警聯動控制櫃持續報警,便跑到門衛室讓於廣有去報警區域查看。17 時 49 分,於廣有進入倉庫查看後,電話通知杜海軍 5 號倉庫起火,張濤立即撥打 119 電話報警。17 時 53 分,張濤等人使用滅火器和消火栓進行撲救,但火勢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消防總隊作戰指揮中心於 17 時 50 分接警後,先後調派總隊和 10 個支隊全勤指揮部、26 個消防中隊、戰勤保障大隊以及 2個企業專職消防支隊、1 個企業專職消防中隊,62 輛消防車、6輛戰勤保障車輛,383 名指戰員趕赴現場參與滅火戰鬥。火災於2018 年 10 月 29 日 3 時 17 分被撲滅。

三、事故原因與性質

(一)直接原因

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 5 號倉庫 501 倉間西牆北數第3根與第4根立柱之間上方的視頻監控系統電氣線路發生故障,產生的高溫電弧引燃線路絕緣材料,燃燒的絕緣材料掉落並引燃下方存放的潤滑油紙箱和塑料薄膜包裝物,隨後蔓延成災。

(二)火災蔓延擴大原因

1、火災發現及報警延誤,前期處置不力。

從17時29分火災自動報警聯動控制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至17 時 50 分向 119 指揮中心報警的 21 分鐘內,於廣有、杜海軍等人未在第一時間採取有效措施撲救初期火災,致使火災擴大。

2、自動消防設施未啟動,初期火災未得到控制。

經查,火災發生時自動消防設施設置在手動模式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未將手動模式轉換為自動模式,導致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防火捲簾未啟動,致使火勢從 501 倉間蔓延至 5 號倉庫的其它防火分區。

3、潤滑油燃燒後形成流淌火,蔓延迅速。

火災發生後,在持續高溫作用下,潤滑油桶破裂,引發潤滑油燃燒,形成液體流淌火向四周蔓延。第一齣動力量消防西環路中隊到場時火勢已突破 5 號倉庫外殼,燃燒流淌的潤滑油沿 5 號倉庫北門外溢,蔓延至 4 號倉庫及 3 號倉庫。

4、風力大,燃燒猛烈。

火災發生時,現場平均風力為 3 級,瞬時最大風力達 6 級,火勢突破 5 號庫外殼後,燃燒流淌的潤滑油在風力作用下向 4、3 號庫蔓延,形成猛烈的立體式燃燒。

(三)事故發生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久凌天津公司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未認真執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國家標準。

1、倉儲場所用電安全管理不到位。

久凌天津公司與天津錦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2012 年 4 月簽訂施工合同,投資建設大港倉庫視頻監控及網絡和報警系統,2012 年年中工程完工,系統投入使用,並口頭約定工程保修期為一年。保修期後至事故發生,久凌天津公司未對視頻監控系統電氣線路進行定期檢查、檢測,違反《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第 8.10 條的有關規定。

2、違規設置建築消防設施控制狀態。

久凌天津公司作為大港倉庫建築消防設施使用單位,違反《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第 5.2 條第 3 款的有關規定,在正常工作狀態下,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聯動控制的防火捲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設置在手動控制狀態。

3、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員無證上崗。

久凌天津公司使用精英保安公司提供的門衛室保安員作為消防控制室值班員。事故發生時,2 名值班人員均無證上崗,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 號)第 15 條第 3 款和《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第 5.2 條第 1 款的有關規定。

4、未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未及時消除倉儲場所用電安全管理不到位、違規設置建築消防設施控制狀態、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員無證上崗等火災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 16 條第 1 款第 5 項的有關規定。

(四)有關單位、屬地政府及部門存在的主要問題。

1、中外運物流(籌)有限公司及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監督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不力。

(1)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作為久凌天津公司的上級公司,對久凌天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不深不細、流於形式,對久凌天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工作不負責任的行為失察。

(2)中外運物流(籌)有限公司對下屬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下屬企業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等情況失察。

2、中朗公司作為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產權方,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不落實。

中朗公司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279號)第 49 條的規定,未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有關材料進行備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 16 條第 3 項的規定,對君安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建築消防設施檢測委託合同》,近十個月未出具《消防設施檢測報告》或《消防設施檢測不符合項告知函》的情況不聞不問;未履行與久凌天津公司簽訂的《安全管理責任協議書》第 2 條和第 4 條的有關職責,未對久凌天津公司租賃區域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3、君安公司作為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服務單位,未嚴格履行職責。

君安公司違反《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36 號修訂)第 27 條的規定、未履行與中朗公司簽訂《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 2 條的約定,

在每月的巡檢過程中,發現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違規設置建築消防設施控制狀態,未將情況如實記錄在《中郎恆運(天津)實業有限公司建築消防設施月檢查記錄表》中,而是始終對存在問題隱患項填報為合格;未履行與中朗公司簽訂《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 1 條的約定,沒有每月向中朗公司提供月檢查記錄表,未按照每半年一次的要求對中朗公司控制室操作人員進行一次安全培訓;未履行與中朗公司簽訂的 2017年度《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沒有對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建築消防設施進行至少每年一次的年度檢測。

4、精英保安公司派遣到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消防控制室的人員未取得保安員證,不瞭解保安員應具備的消防安全基礎知識,未履行保安服務公司法定職責。

精英保安公司違反《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64號)第 18 條第 1 款有關規定,招用不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並派遣到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從事保安服務工作;違反《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64 號)第 18 條第 2 款的有關規定,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不到位,

事故發生時在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不瞭解作為保安員應具備的消防安全基礎知識。

5、濱海新區消防支隊大港大隊作為消防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法定職責不力。

濱海新區消防支隊大港大隊未按照《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 120 號令)第 10 條第 10 項的規定實施監督檢查,未及時查處和督促整改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存在的消控室部分值班人員無證上崗等問題。

6、大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作為濱海新區政府派出機構,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有關要求。

大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消防安全組織不健全,管委會領導班子內無分管消防工作負責人,開發區消防工作由中塘鎮政府分管領導代管;開展電氣火災綜合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徹底,落實消防安全屬地管理責任不力。

7、原大港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作為屬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部門,對轄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未備案的違法行為查處不到位。

未履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279 號)第47 條規定的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查處大港倉庫建設工程未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的違法行為。

(五)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10·28” 重大火災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處理

(一)司法機關處理的有關責任人。

1、李鵬,久凌天津公司總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2、陳旭光,久凌天津公司分管消防安全副總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3、王歡,久凌天津公司安全監管部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4、李雷雷,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總監,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5、程鵬,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6、姜鳳浩,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行政主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7、劉彬,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小項目組長,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8、姚綱,招商局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技安部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9、於廣亮,以其弟於廣有的名字擔任天津市濱海新區精英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保安隊保安,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10、杜海軍,天津市濱海新區精英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保安隊保安,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另有久凌天津公司、中朗公司、君安公司 7 名人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二)建議給予政務處分和誡勉談話的責任人員。

1、徐勝,中外運物流(籌)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安全管理中心副經理兼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安監部經理,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安全管理工作檢查不深不細、流於形式,對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工作不負責任的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2、邵長豐,中外運物流(籌)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安監部,對下屬履行工作職責不力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3、張文燦,中外運物流(籌)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兼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總經理,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不到位,對副職和下屬人員工作不到位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4、王舒軍,中外運物流(籌)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經理,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下屬企業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等情況失察,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對下屬企業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督促、指導。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5、汪劍,中外運物流(籌)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管理部。對分管部門工作開展不力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6、陳獻民,中外運物流(籌)有限公司總經理,履行領導責任、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不到位,督促指導下級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處理。

7、陸兆林,濱海新區消防支隊大港大隊防火參謀,2018 年 4月起負責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所在片區的消防安全監管工作。任職期間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未及時查處和督促整改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員無證上崗等消防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在消防安全監管方面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8、劉泉,濱海新區消防支隊大港大隊防火參謀,2018 年 4 月起負責配合陸兆林工作,未及時查處和督促整改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在消防安全監管方面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9、彭大德,2018 年 4 月任濱海新區消防支隊大港大隊大隊長,對下屬參謀履職不到位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在消防安全監管方面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0、 史立剛,大港經濟開發區安監辦工作人員,負責開發區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督促轄區企業開展電氣火災綜合治理不深入、不徹底。對事故的發生在屬地消防安全監管方面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1、李國增,大港經濟開發區安監辦主任,作為開發區負責安全監管工作的部門負責人,電氣火災專項治理等消防工作在開發區開展不力。對事故的發生在屬地消防安全監管方面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2、耿慶輝,中塘鎮鎮長兼任大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負責大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全面工作。對開發區消防工作重部署、輕督促檢查,導致電氣火災綜合治理等工作在開發區開展不力。對屬地消防安全監管方面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3、耿光暉,原大港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監督員,負責原大港區域建設工程監督工作。履行區域內建設工程監督職責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查處大港倉庫建設工程未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的違法行為。在建設質量監管方面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4、張善江,原大港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監督員,負責原大港區域建設工程監督工作。履行區域內建設工程監督職責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查處大港倉庫建設工程未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的違法行為。在建設質量監管方面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5、王壽江,原大港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負責質量監督站全面工作。對下屬人員未依法履職的行為失察。在建設質量監管方面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三)對相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給予處理的其他建議。

1.久凌天津公司存在倉儲場所用電安全管理不到位、違規設置建築消防設施控制狀態、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員無證上崗、未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等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 109 條第 3 項的規定,建議由濱海新區應急管理局對

久凌天津公司處以 420 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久凌天津公司主要負責人李鵬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中朗公司未對久凌天津公司租賃區域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建議濱海新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 100 條第 2 款的有關規定,責令中朗公司限期改正,處 5 萬元人民幣罰款。

3、君安公司存在發現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將消防設施始終設置在手動狀態,未將情況如實記錄等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維修、保養建築消防設施的情形,建議濱海新區消防支隊大港大隊依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 129 號令)第 50 條第 1 項的有關規定,責令君安公司限期改正,處 3 萬元人民幣罰款。

4、精英保安公司存在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不到位等違法情形,建議市公安局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64 號)第 43 條第 5 項的有關規定,對精英保安公司處 10 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5、責成中塘鎮政府向濱海新區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6、責成濱海新區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天津“10·28”重大火災調查報告公佈,分管消防安全領導、控制室值班人員等10人被逮捕

調查報告原文鏈接:天津濱海中塘鎮“10·28”重大火災調查報告

天津“10·28”重大火災調查報告公佈,分管消防安全領導、控制室值班人員等10人被逮捕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 你需要知道這些

倉庫是物資集中儲存的場所,一旦發生火災,經濟損失非常巨大,後果也相當嚴重。

所以倉管人員必須做好倉庫消防安全,保障儲存物資的安全,減少火災隱患,掌握必備的消防常識很必要!

倉庫發生火災的主要原因

1、對加熱、照明、電氣等設備的運行或維護保養不當;

2、對可燃或易燃物品的使用、運輸或保管不善;

3、沒有按規定做好使用明火的防範工作,如焊接、切割;

4、電氣設備、線路負荷過大,或設備/電線陳舊,未及時更換;

5、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

6、缺乏定期的消防安全檢查,或對已發現的不安全因素,未按要求及時整改;

7、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8、人為原因,如在庫房內吸菸、在庫房內生火煮飯、違章攜帶小孩入庫,小孩在庫內玩火等。

天津“10·28”重大火災調查報告公佈,分管消防安全領導、控制室值班人員等10人被逮捕

倉庫防火主要措施

1、提高警惕性,嚴防人為破壞,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2、加強消防防火教育,普及消防知識,加強倉庫管理人員責任感,;

3、倉庫應嚴格管理火種、火源、電源;

4、倉庫區內禁止帶入火種、易燃/易爆品;

5、全倉所有區域禁菸,庫區作業必須用火時,應嚴格動火證並按規定進行審批,現場佈置安全防範措施,並派專人負責監督(如保安、安全組人員等);

6、各種電器設備須符合安全要求,日常需定期對其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

7、危險品倉庫與生產車間之間保留安全距離。

滅火的基本方法

燃燒三要素是: 助燃物、可燃物、著火源,故所有的滅火都要圍繞這三要素。

1、隔離法:將可燃物及其周圍的可燃物隔離或移開,燃燒就會因缺少可燃物而停止;

2、窒息法:阻止助燃物(空氣)流入燃燒區域,使燃燒物缺少助燃物質而停止;

3、冷卻法:冷卻燃燒區的溫度,使其下降到可燃物質的燃點以下,燃燒就可停止。

消防器具的使用

按規定合理地配置倉庫內和周邊的滅火器具和滅火給水裝置,對倉庫初起火災進行有效控制,使其不蔓延。

1、泡沫滅火器:適用撲救固體物質火災或其它易燃液體的火災;

天津“10·28”重大火災調查報告公佈,分管消防安全領導、控制室值班人員等10人被逮捕

2、二氧化碳滅火器:適用撲救電氣、精密儀器、油類和酸類火災,不能撲救鉀、鎂、鈉、鋁等物質的火災;

天津“10·28”重大火災調查報告公佈,分管消防安全領導、控制室值班人員等10人被逮捕

3、乾粉滅火器:適用撲救石油、石油產品、油漆、有機溶劑、天然氣及設備火災。

天津“10·28”重大火災調查報告公佈,分管消防安全領導、控制室值班人員等10人被逮捕

4、自動報警和自動噴淋裝置:大型倉庫和危化品倉庫需設有自動報警和自動噴淋的滅火系統,在遇到火災時能自動報警和開啟噴淋裝置把火撲滅或減小火勢。

天津“10·28”重大火災調查報告公佈,分管消防安全領導、控制室值班人員等10人被逮捕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細則

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為倉庫的生產和經營提供安全保障。

1、倉庫直接管理人員(如主管)為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

2、各區域的負責人和作業崗位人員,為各場所、崗位的防火責任人,做到庫內的防火區域全覆蓋;

3、倉庫保管員需具備如下技能:

① 懂本崗位生產過程的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火災撲救方法、懂人員疏散方法;

② 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救初期火;會組織人員逃生;

4、倉庫管理人員需熟悉儲存物品的性質;

5、倉庫新員工應當進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6、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運輸和使用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執行,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專用儲存室,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7、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設備、設施和儲存條件;

8、危險化學品倉庫周邊的防護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有專人管理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9、庫存所有危險化學品需具備相符的MSDS文件,不得存放無品名、無標識、不明性質,不知危險性的物品,如發現此類物品應及時查明情況,並妥善處理;

9、普通倉庫不得儲存易燃、易爆和劇毒危險品以及放射性物品;

10、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100平方米,

11、倉庫內與大門相通的主要通道和其它主要通道的淨寬不應小於1.8m,以便檢查、搬運和疏散;

12、倉庫大門一律採用外鎖外開;

13、倉庫內不得用可燃材料搭建辦公室、休息室和寢室。

倉庫電器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倉庫內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和國家現行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器安全規定;

2、庫房內除電器照明外,不得敷設其它動力線路,引進線路必須穿管,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如需臨時拉設電線,應經有關部門批准,由電工安裝,使用後及時拆除;

3、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於零點五米,電氣開關應設在庫外,並有防雨防潮裝置保護。

4、倉庫內禁止使用電爐、電水壺、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5、動力電氣線路及其插座應裝在庫外;

6、倉庫電器設備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叉車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7、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8、進入危險品化學品的剷車和貨車必須是防爆型的;

9、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倉內停放和維修;

10、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手機和其它火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12、倉庫應當有規範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危險品倉庫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手機和火種;

11、下班前,應當對貨倉內所有區域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鎖門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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