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反敵意收購:怎麼抵擋“野蠻人”?

帶你用一個顛覆性的視角,重新看待敵意收購,我會告訴你反敵意收購為什麼有利於創新,並且給你介紹三種最有效的反敵意收購手段。

毒丸計劃

雙重股權結構

交錯董事會

①什麼是反敵意收購?

什麼是反敵意收購?本質上,它是企業對於敵意收購的一種預防和反制措施。

從上世紀八九十年代開始,各種金融工具的創新不斷湧現,導致敵意收購在美國大行其道,大批上市公司因此喪失了控制權,帶來的結果,就是上市公司紛紛修改自己的公司章程,加入反敵意收購條款,而美國的各州也開始修改相應的法律,幫助企業來實施反敵意收購。

在第三個模塊曾經給你講過“寶萬之爭”,這是我國近年來最重要的一個敵意收購案例。《經濟日報》曾經做過統計,在“寶萬之爭”落幕以後,僅僅2017年上半年,就有600多家上市公司修改章程,加入了反敵意收購條款,以幫助自己抵禦“門口的野蠻人”。

那麼,反敵意收購對創新到底起到了什麼樣的作用呢?其實這個問題在學術界一直爭論不休。有一派學者認為,反敵意收購對於創新是有負面影響的,他們的邏輯是這樣的:基於委託代理理論,企業的高管為了自己的私利,可能會更加關注短期的投資,而對長期的投資有一種扭曲,不願意去投入漫長、曲折的創新。

而根據公司治理的原理,敵意收購者可以起到外部的監督作用,幫助企業校正這些短期的投資扭曲。所以,當企業修改了上市公司章程,加入反敵意收購條款以後,就相當於阻止了這些敵意收購者發揮監督作用,這當然就不利於激勵創新。

這種觀點,在學術界有個名稱,叫做“道德風險”理論。

但是,這個觀點在我看來是不正確的,我恰恰認為,反敵意收購有利於企業的技術創新。為什麼這麼說呢?我曾經在國際頂尖學術期刊上發表過一篇文章,這篇文章採用3500家設立了反敵意收購條款的上市公司作為樣本,時間跨度長達17年。

關於這個研究的論證方法和細節,總之,你只需要記住我的結論——我發現,當這些企業的反敵意收購條款的力度減小,它們的創新表現會有所降低,換句話說,就是反敵意收購條款能夠促進企業的創新。

你仔細想,這個研究的核心邏輯其實很簡單,因為創新是一個長期的,具有高不確定性的,具有高失敗率的一種特殊的投資,所以我們需要把高管很好地保護起來,讓他們能夠專注長期的投資,而不會在短期內受到資本的干擾,也不用擔心背後的冷箭和腳下的礁石,我管這個叫做“長期價值的創造”理論。

講了這麼多的理論和數據,你可能沒有一個直觀的感受,我來給你舉一個例子吧。比如說我們非常熟悉的蘋果公司,它一直都在買買買,不斷地收購小微企業,但是,我們很少聽到蘋果公司被別人收購,或者任何一個公司有收購蘋果的打算。

況且,蘋果公司的股權是高度分散的,它60%的股份被2400多個投資者所持有,如果你聽過第三個模塊的課就會知道,股權分散度這麼高的企業,非常容易成為敵意收購的目標。

但是,我們為什麼沒有看到蘋果公司被其他企業收購呢?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蘋果有強大的反敵意收購能力。

首先,蘋果有大量的現金趴在賬上。它每年大概有2500億至3000億美金的現金儲備,摺合人民幣大概是2萬億,2萬億人民幣是一個什麼概念呢?可以買下波音公司或者是特斯拉公司。

這麼大的現金儲備量,就給蘋果築起了很高的城牆,讓它不會輕易被敵意收購者所吞噬。

蘋果的第二個重要特點,是它有一個特殊的公司治理機制,能夠保證它不會受到敵意收購者的干擾。

這個機制是什麼呢?蘋果在公司章程裡規定,在過去三年內持股3%的股東,才能提名一名董事會的成員。以蘋果這麼雄厚的財力,擁有它3%的股份,是什麼概念?是指你手裡要掌握著價值250億美金的市值,這個門檻是非常高的,所以,很少有公司能達到這個標準。

退一步來說,即使你持有蘋果3%的股票,能夠提名一名董事會成員,你還得注意,蘋果的董事會一共有8名成員,投票的時候,1:7,這意味著你在董事會里沒有任何的決定權。

由於蘋果擁有這樣一個董事會架構,所以保證了它的控制權能夠平穩地交接,這麼說吧,除非蘋果的董事會自己搞內訌,不然,蘋果被另一家公司敵意收購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而恰恰因為這樣強有力的反敵意收購條款,蘋果才能專注於長期的創新,我們才能看到像iPad、iPhone、Macbook這些令人眼花繚亂的新產品不斷問世。從這個例子也能看出來,反敵意收購條款對於創新是有正面作用的。

②反敵意條款一:“毒丸計劃”

剛才,我說了反敵意收購條款的許多優點,但是,在商業實踐中,到底應該怎麼操作反敵意收購條款呢?

學術界大概總結出一共有20多種反敵意收購的方法,我在這裡給你介紹三種最有效的方法:第一個是毒丸計劃,第二個是雙重股權結構,第三個是交錯董事會安排。

這三種方法的應用場景是不太一樣的,比如說毒丸計劃是當有敵意收購者進來的時候它的一個反制措施,而雙重股權結構和交錯董事會的安排,是寫在公司章程裡邊,來對未來敵意收購的一種預防措施。

我先給你講我們最熟悉的毒丸計劃。毒丸計劃其實又叫做股權攤薄反收購計劃。它的大的邏輯就是當有敵意收購者來叩門的時候,我給除了敵意收購者以外的其他股東發行新股,允許他們以非常低的價格去購買這些新股,從而大大稀釋了敵意收購者的股權,提高了收購的難度,從而喝退這些敵意收購者。

這就是毒丸計劃的基本邏輯,它就好像是一個藥丸,外面放的不是糖衣,放的是毒藥。當敵意收購者來吞我這個毒丸的時候,我這個毒藥擴散,來把敵意收購者喝退。

毒丸計劃裡邊有三大類,最常見的是股東權利計劃。

那什麼是股東權利計劃呢?股東權利計劃就是給予除了敵意收購者以外的股東的額外某項權利,比如說你可以低價購買公司的新發股份,或者是高價要求公司回購你的股份。

也就是說當敵意收購者來了,他購買了公司20%的股份,觸及了20這條線以後,毒丸就被激活了。

這個時候,我的其他股東可以以非常低的價格額外購買公司發行的新股,從而大大地攤薄了敵意收購者的股份,增加了收購的難度;或者股東可以要求企業高價贖回他的股票,惡化企業的財務狀況,讓企業的現金大大地流失,從而嚇退敵意收購者。

那我給你舉一個搜狐的例子,2001年因為互聯網泡沫破滅,搜狐的股價長期比較低靡,在一塊錢以下,但是它賬上的現金對應的是每股一塊六毛二,所以就吸引了“門口的野蠻人”北大青鳥。

北大青鳥當時在2001年4、5月份的時候,在二級市場買了它很多的股票,佔了搜狐18.9%的股份,成為它的第三大股東。這就引起了搜狐的警覺,所以搜狐後來就出了它的毒丸計劃,它的毒丸計劃核心的邏輯就是,我允許除了敵意收購者以外的股東以低價購買我的股份,比如說用100塊錢買價值200塊錢的股票,或者是允許他高價贖回他的股票。

如果股東以低價購買公司的股票,他實際上就相當於稀釋了北大青鳥的股權。如果他們選擇了第二個方法,就可以使搜狐把大量的現金髮給它的股東,而使企業的現金下降,惡化企業的財務狀況,使搜狐不具備那麼大的吸引力。

正是因為它的這個毒丸計劃,實際上嚇退了北大青鳥,北大青鳥後來宣佈放棄它的收購計劃,這是一個很成功的毒丸計劃的案例。

還有一種毒丸計劃叫做負債毒丸,也叫做毒債,它的邏輯就是“殺敵一千自損八百”。

什麼意思呢?就是說當有敵意收購者來的時候,我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企業提前償還債務,或者是清算貸款。它的目的,就是要讓我企業的財務狀況大大地惡化,從而起到嚇退敵意收購者的目的。

負債毒丸是怎麼實現的呢?它是企業在發行債券或者是申請銀行貸款時,通過簽訂條款來實現的。

打一個不恰當的比喻,就像什麼呢?就像標的公司是一個長得很漂亮的美女,這個時候你要想強搶民女,怎麼辦呢?我很簡單,我就把自己的臉抓花,讓我失去了對你的吸引力。這是一種殺敵一千自損八百的毒丸計劃,一種反敵意收購措施。

第三種毒丸叫做人員毒丸,那麼人員毒丸的邏輯實際上就是同進同退,當有一個高管被敵意收購者解職或者是降職以後,其他的高管同時都要辭職,這樣就會造成目標公司人才的大量流失,所以就會使得敵意收購者不得不三思而慎行。

聽到這裡你可能就發現了,無論是股東權利計劃還是債券毒丸、還是人員毒丸,它核心的邏輯是非常簡單的,就是要增大敵意收購者的成本,攤薄他的比重,讓他的收購變得非常的難,從而嚇退他們。

毒丸計劃的使用條件是什麼?前面我也給你講過“寶萬之爭”。你可能會問,在“寶萬之爭”裡邊,為什麼萬科不用毒丸計劃嚇退寶能呢?這就涉及到了毒丸計劃的一個適用條件。毒丸計劃在美國是很常見的,因為美國實際上它的管理核心的邏輯是“管理層中心主義”,或者說“董事會中心主義”,只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確授權董事會,就不需要通過股東大會的同意,董事會就可以直接推出毒丸計劃。

而在我們中國是不一樣的,我們中國大的邏輯是“股東中心主義”,也就是說如果你要想發行新股,你必須要經過股東大會的同意。在“寶萬之爭”的這個例子裡邊,雖然萬科控制公司的董事會,但是它沒有辦法控制股東大會,因為寶能是它的第一大股東,而華潤是它的第二大股東,華潤已經不支持萬科了。所以它沒有辦法通過毒丸計劃來抵禦“門口的野蠻人”,所以這個時候你就知道,毒丸計劃在我們國家不完全適用。

反敵意條款二:雙重股權結構

下面我給你介紹第二種反敵意收購條款,就是雙重股權結構。什麼叫做雙重股權結構呢?就是我公司會有兩類股票,一類叫做Class A,就是A型股票,一類叫做Class B,就是B型股票。A型股票和B型股票一切的權利都是一樣的,比如說它的現金流權是一樣的,如果我企業要派股息,A型股和B型股的股息是一模一樣的。

但是這兩類股票有一個重要的區別,是什麼呢?就是投票權。

一般意義上講,A型股是每股一票,B型股是每股十票。而B型股從來都是掌握在上市公司的高管或者是企業的創始團隊裡邊,尤其他們還有一條很絕的規定,就是一旦B型股被賣出去了,它自動轉為A型股。

所以通過這種AB股的股權安排,你就可以能夠知道,即使高管或者是創始團隊只掌握很少一部分的公司股權,但是通過他掌握B型股的這種股票,他就能夠掌握公司的投票權,從而牢牢地控制住公司而不會被敵意收購。

雙重股權結構其實就是我們常說的同股不同權,或者說白了就是AB股。最早雙重股權結構其實是在家族企業和媒體公司裡被使用的,它是長期以來被廣為詬病、被廣為批評的一種股權結構。因為它可能會導致公司的高管沒有辦法受到市場的監督,當他們不努力工作的時候沒有辦法被換掉。

但是對於我們創新來說,雙重股權結構是非常重要的一種制度安排。

最早使用雙重股權結構的其實就是谷歌,谷歌在2004年上市的時候,它就通過發行這種AB股,能夠保證公司的控制權牢牢地掌握在它的創始人手裡面,他們只有20%的股權,但是他有公司60%的控制權。它背後的邏輯就像他們這些創始人說的,我們可以專注企業長期的投資、長期的發展,而不會擔心下一個季度我報表裡邊的數字長的好看不好看。

之後就是Facebook,Facebook在2012年上市,它也採取了AB股的形式。一般的創業企業在經過三輪融資以後,基本上創始人就失去了公司的控制權,因為公司每一輪融資都會有股權的稀釋。但是Facebook正是採取了這種AB股的形式,它經過了十輪融資以後,它的創始人馬克·扎克伯格還牢牢地掌握了公司將近60%的投票權。之後美國的LinkedIn這些互聯網公司都紛紛效仿,採取這種AB股的形式。

不光是西方的公司採取這種AB股的形式,在我們中國這種例子也比比皆是,最典型的就是阿里。

阿里早期曾經拿過雅虎的投資,但是後來對於公司的控制權出了很多的問題。所以2012年馬雲從雅虎回購股份,又拿回了阿里的主導權。在2013年、2014年阿里籌劃上市的時候,遇到了一個很大的障礙,就是它的“湖畔合夥人制度”。

湖畔合夥人制度是基於AB股的模式上新設立出來的一種制度,它的核心邏輯很簡單,就是公司董事會的提名人,這個提名權掌握在它核心的40多個合夥人手裡,其實就是掌握在馬雲的手裡,也就是說董事會成員的提名權和它的股份比例脫鉤了。

當年馬雲去上市,最好的選擇就是到香港去上市,因為香港離大陸也很近,阿里的客戶、阿里的投資人都離大陸很近,都很熟悉。但是當時香港是不允許這種同股不同權的安排,當時有很多的爭論、很多的談判,但最終也沒有談下來。所以2014年9月,阿里才遠赴美國去上市。

這件事情其實對香港證券交易所總裁李小加也有很大的觸動。

李小加寫了一篇博文,他用十種不同虛擬的人物代表了十個不同的立場,他們爭論的核心觀點是什麼呢?就是到底要不要為多重股權結構的公司開綠燈?

比如說他用“創新先生”這個身份來表達了這樣一種立場:世界上絕大多數交易所都允許AB股,就是因為這些創辦人更加關注長期的投資,比那些短期的交易者更能夠有利於創新;但是“披露先生”說,美國之所以允許這種同股不同權的模式,就是因為它有非常完善的披露制度,它有投資人集團訴訟的權利,所以才能夠採取這種雙重股權結構等等。

在他的那篇博文裡,各種各樣的角色不斷地辯論來辯論去,其實代表的是一種糾結。

後來李小加也意識到香港失去了阿里,損失非常重大,所以他力推改革,在2017年底修改了交易所的規則,允許這種同股不同權的企業上市,所以2018年7月份,小米成為第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同股不同權的企業。包括後來在香港上市的美團這些創新型企業,都採取這種同股不同權的雙重股權結構。

那麼,京東把AB股做到了極致,一般B類股是一股10票,而京東是一股20票,所以它的創辦者可以在股份只有13%左右的情況下,能夠掌握公司83%的投票權。

說到這兒你就能夠理解同股不同權、雙重股權結構是一個非常有力的反敵意收購條款,對於企業的創新是很有幫助的。

③反敵意條款三:“交錯董事會”制度

第三個反敵意收購條款,就是交錯董事會制度。

什麼是交錯董事會制度呢?就是在公司的章程裡邊寫清楚了,我每三年最多可以更換董事會三分之一的人選。

那它為什麼能夠阻擊敵意收購者呢?就是因為當我敵意收購者在二級市場辛辛苦苦買了很多的股票,終於成為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結果要改選公司董事會的時候發現,我每三年才能夠改選三分之一的董事會成員,所以我要想控制這個董事會,我不得不等至少三年,那麼他實際上就能夠嚇退這些敵意收購者。

這樣的例子也非常的多,你很熟悉的當年新浪擊退盛大的敵意收購。我們大家都知道的是他採取了毒丸計劃,但是你不知道的是,其實正是因為新浪採取了這種交錯董事會的安排,給了他爭取寶貴的時間,能夠採用這種毒丸計劃,才最終擊退了盛大的敵意收購。所以交錯董事會的安排對於當年新浪擊退盛大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們國內也有這樣的例子,比如說1998年大港油田在二級市場積累了很多愛使公司的股票,它終於成為愛使公司的第一大股東,要想收購愛使公司。但是後來它發現愛使公司的公司章程裡規定,每年最多隻能改選二分之一的董事會成員,而且對董事會提名權,包括它的改選程序有非常嚴格的規定。

就收購搞不成了,所以最後雙方打官司打到了證監會,最後證監會判定你的公司章程裡有問題,所以臨時開的股東大會修改了愛使公司的公司章程,才使大港油田順利地入主愛使公司。

現在在我們國家很多的上市公司都採取這種交錯董事會的制度安排,比如說像美的電器,它就規定每年我最多隻能改選三分之一董事會的成員。

但是就像前面我給你介紹的毒丸計劃一樣,在中國的土壤裡,由於我國奉行股東中心主義,所以交錯董事會的制度,對於反敵意收購到底起多大的作用,其實在學術界和行業裡都是有爭議的。但是從美國的經驗來看,交錯董事會制度仍然是最有力的一種反敵意收購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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