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反敌意收购:怎么抵挡“野蛮人”?

带你用一个颠覆性的视角,重新看待敌意收购,我会告诉你反敌意收购为什么有利于创新,并且给你介绍三种最有效的反敌意收购手段。

毒丸计划

双重股权结构

交错董事会

①什么是反敌意收购?

什么是反敌意收购?本质上,它是企业对于敌意收购的一种预防和反制措施。

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不断涌现,导致敌意收购在美国大行其道,大批上市公司因此丧失了控制权,带来的结果,就是上市公司纷纷修改自己的公司章程,加入反敌意收购条款,而美国的各州也开始修改相应的法律,帮助企业来实施反敌意收购。

在第三个模块曾经给你讲过“宝万之争”,这是我国近年来最重要的一个敌意收购案例。《经济日报》曾经做过统计,在“宝万之争”落幕以后,仅仅2017年上半年,就有600多家上市公司修改章程,加入了反敌意收购条款,以帮助自己抵御“门口的野蛮人”。

那么,反敌意收购对创新到底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呢?其实这个问题在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有一派学者认为,反敌意收购对于创新是有负面影响的,他们的逻辑是这样的: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企业的高管为了自己的私利,可能会更加关注短期的投资,而对长期的投资有一种扭曲,不愿意去投入漫长、曲折的创新。

而根据公司治理的原理,敌意收购者可以起到外部的监督作用,帮助企业校正这些短期的投资扭曲。所以,当企业修改了上市公司章程,加入反敌意收购条款以后,就相当于阻止了这些敌意收购者发挥监督作用,这当然就不利于激励创新。

这种观点,在学术界有个名称,叫做“道德风险”理论。

但是,这个观点在我看来是不正确的,我恰恰认为,反敌意收购有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为什么这么说呢?我曾经在国际顶尖学术期刊上发表过一篇文章,这篇文章采用3500家设立了反敌意收购条款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时间跨度长达17年。

关于这个研究的论证方法和细节,总之,你只需要记住我的结论——我发现,当这些企业的反敌意收购条款的力度减小,它们的创新表现会有所降低,换句话说,就是反敌意收购条款能够促进企业的创新。

你仔细想,这个研究的核心逻辑其实很简单,因为创新是一个长期的,具有高不确定性的,具有高失败率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所以我们需要把高管很好地保护起来,让他们能够专注长期的投资,而不会在短期内受到资本的干扰,也不用担心背后的冷箭和脚下的礁石,我管这个叫做“长期价值的创造”理论。

讲了这么多的理论和数据,你可能没有一个直观的感受,我来给你举一个例子吧。比如说我们非常熟悉的苹果公司,它一直都在买买买,不断地收购小微企业,但是,我们很少听到苹果公司被别人收购,或者任何一个公司有收购苹果的打算。

况且,苹果公司的股权是高度分散的,它60%的股份被2400多个投资者所持有,如果你听过第三个模块的课就会知道,股权分散度这么高的企业,非常容易成为敌意收购的目标。

但是,我们为什么没有看到苹果公司被其他企业收购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苹果有强大的反敌意收购能力。

首先,苹果有大量的现金趴在账上。它每年大概有2500亿至3000亿美金的现金储备,折合人民币大概是2万亿,2万亿人民币是一个什么概念呢?可以买下波音公司或者是特斯拉公司。

这么大的现金储备量,就给苹果筑起了很高的城墙,让它不会轻易被敌意收购者所吞噬。

苹果的第二个重要特点,是它有一个特殊的公司治理机制,能够保证它不会受到敌意收购者的干扰。

这个机制是什么呢?苹果在公司章程里规定,在过去三年内持股3%的股东,才能提名一名董事会的成员。以苹果这么雄厚的财力,拥有它3%的股份,是什么概念?是指你手里要掌握着价值250亿美金的市值,这个门槛是非常高的,所以,很少有公司能达到这个标准。

退一步来说,即使你持有苹果3%的股票,能够提名一名董事会成员,你还得注意,苹果的董事会一共有8名成员,投票的时候,1:7,这意味着你在董事会里没有任何的决定权。

由于苹果拥有这样一个董事会架构,所以保证了它的控制权能够平稳地交接,这么说吧,除非苹果的董事会自己搞内讧,不然,苹果被另一家公司敌意收购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而恰恰因为这样强有力的反敌意收购条款,苹果才能专注于长期的创新,我们才能看到像iPad、iPhone、Macbook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新产品不断问世。从这个例子也能看出来,反敌意收购条款对于创新是有正面作用的。

②反敌意条款一:“毒丸计划”

刚才,我说了反敌意收购条款的许多优点,但是,在商业实践中,到底应该怎么操作反敌意收购条款呢?

学术界大概总结出一共有20多种反敌意收购的方法,我在这里给你介绍三种最有效的方法:第一个是毒丸计划,第二个是双重股权结构,第三个是交错董事会安排。

这三种方法的应用场景是不太一样的,比如说毒丸计划是当有敌意收购者进来的时候它的一个反制措施,而双重股权结构和交错董事会的安排,是写在公司章程里边,来对未来敌意收购的一种预防措施。

我先给你讲我们最熟悉的毒丸计划。毒丸计划其实又叫做股权摊薄反收购计划。它的大的逻辑就是当有敌意收购者来叩门的时候,我给除了敌意收购者以外的其他股东发行新股,允许他们以非常低的价格去购买这些新股,从而大大稀释了敌意收购者的股权,提高了收购的难度,从而喝退这些敌意收购者。

这就是毒丸计划的基本逻辑,它就好像是一个药丸,外面放的不是糖衣,放的是毒药。当敌意收购者来吞我这个毒丸的时候,我这个毒药扩散,来把敌意收购者喝退。

毒丸计划里边有三大类,最常见的是股东权利计划。

那什么是股东权利计划呢?股东权利计划就是给予除了敌意收购者以外的股东的额外某项权利,比如说你可以低价购买公司的新发股份,或者是高价要求公司回购你的股份。

也就是说当敌意收购者来了,他购买了公司20%的股份,触及了20这条线以后,毒丸就被激活了。

这个时候,我的其他股东可以以非常低的价格额外购买公司发行的新股,从而大大地摊薄了敌意收购者的股份,增加了收购的难度;或者股东可以要求企业高价赎回他的股票,恶化企业的财务状况,让企业的现金大大地流失,从而吓退敌意收购者。

那我给你举一个搜狐的例子,2001年因为互联网泡沫破灭,搜狐的股价长期比较低靡,在一块钱以下,但是它账上的现金对应的是每股一块六毛二,所以就吸引了“门口的野蛮人”北大青鸟。

北大青鸟当时在2001年4、5月份的时候,在二级市场买了它很多的股票,占了搜狐18.9%的股份,成为它的第三大股东。这就引起了搜狐的警觉,所以搜狐后来就出了它的毒丸计划,它的毒丸计划核心的逻辑就是,我允许除了敌意收购者以外的股东以低价购买我的股份,比如说用100块钱买价值200块钱的股票,或者是允许他高价赎回他的股票。

如果股东以低价购买公司的股票,他实际上就相当于稀释了北大青鸟的股权。如果他们选择了第二个方法,就可以使搜狐把大量的现金发给它的股东,而使企业的现金下降,恶化企业的财务状况,使搜狐不具备那么大的吸引力。

正是因为它的这个毒丸计划,实际上吓退了北大青鸟,北大青鸟后来宣布放弃它的收购计划,这是一个很成功的毒丸计划的案例。

还有一种毒丸计划叫做负债毒丸,也叫做毒债,它的逻辑就是“杀敌一千自损八百”。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当有敌意收购者来的时候,我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企业提前偿还债务,或者是清算贷款。它的目的,就是要让我企业的财务状况大大地恶化,从而起到吓退敌意收购者的目的。

负债毒丸是怎么实现的呢?它是企业在发行债券或者是申请银行贷款时,通过签订条款来实现的。

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就像什么呢?就像标的公司是一个长得很漂亮的美女,这个时候你要想强抢民女,怎么办呢?我很简单,我就把自己的脸抓花,让我失去了对你的吸引力。这是一种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毒丸计划,一种反敌意收购措施。

第三种毒丸叫做人员毒丸,那么人员毒丸的逻辑实际上就是同进同退,当有一个高管被敌意收购者解职或者是降职以后,其他的高管同时都要辞职,这样就会造成目标公司人才的大量流失,所以就会使得敌意收购者不得不三思而慎行。

听到这里你可能就发现了,无论是股东权利计划还是债券毒丸、还是人员毒丸,它核心的逻辑是非常简单的,就是要增大敌意收购者的成本,摊薄他的比重,让他的收购变得非常的难,从而吓退他们。

毒丸计划的使用条件是什么?前面我也给你讲过“宝万之争”。你可能会问,在“宝万之争”里边,为什么万科不用毒丸计划吓退宝能呢?这就涉及到了毒丸计划的一个适用条件。毒丸计划在美国是很常见的,因为美国实际上它的管理核心的逻辑是“管理层中心主义”,或者说“董事会中心主义”,只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授权董事会,就不需要通过股东大会的同意,董事会就可以直接推出毒丸计划。

而在我们中国是不一样的,我们中国大的逻辑是“股东中心主义”,也就是说如果你要想发行新股,你必须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在“宝万之争”的这个例子里边,虽然万科控制公司的董事会,但是它没有办法控制股东大会,因为宝能是它的第一大股东,而华润是它的第二大股东,华润已经不支持万科了。所以它没有办法通过毒丸计划来抵御“门口的野蛮人”,所以这个时候你就知道,毒丸计划在我们国家不完全适用。

反敌意条款二:双重股权结构

下面我给你介绍第二种反敌意收购条款,就是双重股权结构。什么叫做双重股权结构呢?就是我公司会有两类股票,一类叫做Class A,就是A型股票,一类叫做Class B,就是B型股票。A型股票和B型股票一切的权利都是一样的,比如说它的现金流权是一样的,如果我企业要派股息,A型股和B型股的股息是一模一样的。

但是这两类股票有一个重要的区别,是什么呢?就是投票权。

一般意义上讲,A型股是每股一票,B型股是每股十票。而B型股从来都是掌握在上市公司的高管或者是企业的创始团队里边,尤其他们还有一条很绝的规定,就是一旦B型股被卖出去了,它自动转为A型股。

所以通过这种AB股的股权安排,你就可以能够知道,即使高管或者是创始团队只掌握很少一部分的公司股权,但是通过他掌握B型股的这种股票,他就能够掌握公司的投票权,从而牢牢地控制住公司而不会被敌意收购。

双重股权结构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同股不同权,或者说白了就是AB股。最早双重股权结构其实是在家族企业和媒体公司里被使用的,它是长期以来被广为诟病、被广为批评的一种股权结构。因为它可能会导致公司的高管没有办法受到市场的监督,当他们不努力工作的时候没有办法被换掉。

但是对于我们创新来说,双重股权结构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制度安排。

最早使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其实就是谷歌,谷歌在2004年上市的时候,它就通过发行这种AB股,能够保证公司的控制权牢牢地掌握在它的创始人手里面,他们只有20%的股权,但是他有公司60%的控制权。它背后的逻辑就像他们这些创始人说的,我们可以专注企业长期的投资、长期的发展,而不会担心下一个季度我报表里边的数字长的好看不好看。

之后就是Facebook,Facebook在2012年上市,它也采取了AB股的形式。一般的创业企业在经过三轮融资以后,基本上创始人就失去了公司的控制权,因为公司每一轮融资都会有股权的稀释。但是Facebook正是采取了这种AB股的形式,它经过了十轮融资以后,它的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还牢牢地掌握了公司将近60%的投票权。之后美国的LinkedIn这些互联网公司都纷纷效仿,采取这种AB股的形式。

不光是西方的公司采取这种AB股的形式,在我们中国这种例子也比比皆是,最典型的就是阿里。

阿里早期曾经拿过雅虎的投资,但是后来对于公司的控制权出了很多的问题。所以2012年马云从雅虎回购股份,又拿回了阿里的主导权。在2013年、2014年阿里筹划上市的时候,遇到了一个很大的障碍,就是它的“湖畔合伙人制度”。

湖畔合伙人制度是基于AB股的模式上新设立出来的一种制度,它的核心逻辑很简单,就是公司董事会的提名人,这个提名权掌握在它核心的40多个合伙人手里,其实就是掌握在马云的手里,也就是说董事会成员的提名权和它的股份比例脱钩了。

当年马云去上市,最好的选择就是到香港去上市,因为香港离大陆也很近,阿里的客户、阿里的投资人都离大陆很近,都很熟悉。但是当时香港是不允许这种同股不同权的安排,当时有很多的争论、很多的谈判,但最终也没有谈下来。所以2014年9月,阿里才远赴美国去上市。

这件事情其实对香港证券交易所总裁李小加也有很大的触动。

李小加写了一篇博文,他用十种不同虚拟的人物代表了十个不同的立场,他们争论的核心观点是什么呢?就是到底要不要为多重股权结构的公司开绿灯?

比如说他用“创新先生”这个身份来表达了这样一种立场:世界上绝大多数交易所都允许AB股,就是因为这些创办人更加关注长期的投资,比那些短期的交易者更能够有利于创新;但是“披露先生”说,美国之所以允许这种同股不同权的模式,就是因为它有非常完善的披露制度,它有投资人集团诉讼的权利,所以才能够采取这种双重股权结构等等。

在他的那篇博文里,各种各样的角色不断地辩论来辩论去,其实代表的是一种纠结。

后来李小加也意识到香港失去了阿里,损失非常重大,所以他力推改革,在2017年底修改了交易所的规则,允许这种同股不同权的企业上市,所以2018年7月份,小米成为第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同股不同权的企业。包括后来在香港上市的美团这些创新型企业,都采取这种同股不同权的双重股权结构。

那么,京东把AB股做到了极致,一般B类股是一股10票,而京东是一股20票,所以它的创办者可以在股份只有13%左右的情况下,能够掌握公司83%的投票权。

说到这儿你就能够理解同股不同权、双重股权结构是一个非常有力的反敌意收购条款,对于企业的创新是很有帮助的。

③反敌意条款三:“交错董事会”制度

第三个反敌意收购条款,就是交错董事会制度。

什么是交错董事会制度呢?就是在公司的章程里边写清楚了,我每三年最多可以更换董事会三分之一的人选。

那它为什么能够阻击敌意收购者呢?就是因为当我敌意收购者在二级市场辛辛苦苦买了很多的股票,终于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结果要改选公司董事会的时候发现,我每三年才能够改选三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所以我要想控制这个董事会,我不得不等至少三年,那么他实际上就能够吓退这些敌意收购者。

这样的例子也非常的多,你很熟悉的当年新浪击退盛大的敌意收购。我们大家都知道的是他采取了毒丸计划,但是你不知道的是,其实正是因为新浪采取了这种交错董事会的安排,给了他争取宝贵的时间,能够采用这种毒丸计划,才最终击退了盛大的敌意收购。所以交错董事会的安排对于当年新浪击退盛大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们国内也有这样的例子,比如说1998年大港油田在二级市场积累了很多爱使公司的股票,它终于成为爱使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要想收购爱使公司。但是后来它发现爱使公司的公司章程里规定,每年最多只能改选二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而且对董事会提名权,包括它的改选程序有非常严格的规定。

就收购搞不成了,所以最后双方打官司打到了证监会,最后证监会判定你的公司章程里有问题,所以临时开的股东大会修改了爱使公司的公司章程,才使大港油田顺利地入主爱使公司。

现在在我们国家很多的上市公司都采取这种交错董事会的制度安排,比如说像美的电器,它就规定每年我最多只能改选三分之一董事会的成员。

但是就像前面我给你介绍的毒丸计划一样,在中国的土壤里,由于我国奉行股东中心主义,所以交错董事会的制度,对于反敌意收购到底起多大的作用,其实在学术界和行业里都是有争议的。但是从美国的经验来看,交错董事会制度仍然是最有力的一种反敌意收购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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