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戀愛期間的紅包等花費能不能要求對方返還?法律這樣規定


分手後,戀愛期間的紅包等花費能不能要求對方返還?法律這樣規定

一、案情介紹

2015年3月,張某明與陳某玉通過某交友軟件認識,張某明傾心於陳某玉的溫柔漂亮,陳某玉動心於張某明的幽默大方,兩人迅速發展為男女朋友。張某明為了維持感情,帶陳某玉各地旅遊,給陳某玉買口紅,買名牌包,以及時不時發微信紅包,交往3年花了50多萬元。

2018年7月,張某明覺得兩人已經互相瞭解清楚,希望與陳某玉結婚,陳某玉覺得交往中張某明性格暴躁,還有點疑神疑鬼,自己沒有安全感。兩人因此吵架,張某明打了陳某玉一巴掌,陳某玉憤怒搬出兩人住所。陳某玉在搬走後,遇見體貼多金的王某易,兩人迅速墜入愛河,並在交往後一個月領了結婚證。還在籌劃結婚的張某明得知情況後,悲痛欲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玉返還化妝品、微信紅包50萬元。

分手後,戀愛期間的紅包等花費能不能要求對方返還?法律這樣規定

張某明主張其是以結婚為目的,而陳某玉已和他人談婚論嫁,應予全部返還錢物。對此,經詢問核實當事人,張某明未能提供陳某玉在與其戀愛期間主動向其索要錢物的證據;張某明主張其轉賬給陳某玉是為了結婚等,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 法院認定本案雙方戀愛期間,張某明的行為對於陳某玉而言,屬於自願贈與款物,符合人之常情。張某明主張雙方終止戀愛關係後應予返還,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分手後,戀愛期間的紅包等花費能不能要求對方返還?法律這樣規定

二、裁判觀點

戀愛關係結束後,戀愛期間花出去的錢財返還與否的關鍵點就是區分這些開支是否屬於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性質。如果是屬於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性質,應當返還。如果根據雙方的戀愛關係以及生活經驗判斷,一方支付的錢款屬於戀愛期間一方為取悅另一方,為增進雙方感情而贈與的款物,於法於情於理不應當返還。


分享到:


相關文章: